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審交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0 日
- 當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吳柏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國審交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柏翰 選任辯護人 蔡孟翰律師(法扶律師) 張庭禎律師(法扶律師) 上開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檢察官、辯護人聲請調查證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檢察官、辯護人聲請調查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均准於審判中提出調查。 二、檢察官聲請調查如附表四之證據,無調查必要性,應予駁回。 理 由 一、檢察官、辯護人聲請調查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證據,有證據能力、調查必要性之理由: ㈠關於證據能力: ⒈就審判外供述證據部分,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並無不適當之情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有證據能力。 ⒉就審判外非供述證據部分,無證據顯示為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自有證據能力。 ⒊被告審判外歷次供述部分,並無證據顯示遭不正方法而取得,應有證據能力。 ㈡調查必要性: 上開證據所證明之待證事實,均與本案構成要件事實具有關聯性,有調查之必要,應予准許。 二、檢察官聲請調查如附表四所示之證據,本院認為無調查必要性之理由: ㈠關於附表四編號1(檢證:彰化分局製作被害人紀念影片) 部分: ⒈檢察官聲請調查上開證據的待證事實為:被害人死亡,讓同事在情感上感到不捨,該影像裡面有許多被害人照片,可以具體呈現被害人生前事蹟,才有辦法評價對於生命法益造成的損害,且此部分的調查,並不播放聲音,可以避免引起情緒騷動。 ⒉按審判長指揮訴訟,應注意法庭上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無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產生預斷之虞或偏見之事項,並隨時為必要之闡明或釐清,國民法官法第46條定有明文,而法院為證據調查必要性審酌時,基於實現國民法官法第46條之規範目的,認為調查特定證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權衡其對國民法官法庭以公正、客觀、中立方式審理之危害程度是否顯然高於其正面效益,妥適決定是否准許調查:「一、有誤導、混淆國民法官法庭之疑慮。二、有使國民法官法庭產生不公正之預斷或偏見之疑慮。三、大量提出不必要之證據調查,造成國民法官法庭過度負擔」,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61條第3項亦有明文。 ⒊本院考量,對於生命法益逝去所造成的痛楚,並非國民法官法庭無法想像之事,檢察官已經聲請調查被害人的生前照片,且被害人家屬亦將到庭陳述意見,此些證據調查,已可讓國民法官法庭充分感受到生命的重量、生命的火花,上開紀念影片,為照片的「人為剪輯」,即便沒有聲音,亦容易讓法庭陷入悲傷的氛圍與情緒,本案已經有上開證據進行調查,播放錄影帶對於國民法官所帶來的正面效益有限,經權衡後,認為此一證據並無調查之必要,應予駁回。 ㈡關於附表四編號2至4部分: ⒈檢察官聲請調查上開證據的待證事實為:國家因為本案支付相當金額的撫卹金給被害者家屬,為刑法第59條第9款「犯 罪所生之損害」之量刑因子。 ⒉本院認為,本案為侵害生命法益的加重結果犯,基於行為罪責,刑罰僅能從侵害生命法益進行衡量,生命無價,不因國家支付撫卹金的多寡,在量刑上有所差異,此部分與「犯罪所生之損害」之量刑因子無關,欠缺關聯性,應予駁回。㈢關於附表四編號5部分: ⒈檢察官聲請調查上開證據的待證事實為:可以證明本案被害人可以預期活到幾歲,如同民事損害賠償,可以進行量化,可以證明「犯罪所生之損害」。 ⒉立法者在生命法益遭侵害的犯罪,並未區別被害人的年齡給予差別待遇,生命在刑法評價上,應屬等價,基於生命法益的絕對尊重,無法量化,難以認定上開證據與「犯罪所生之損害」具有關聯性,應予駁回。 ㈣關於附表四編號6部分: ⒈檢察官聲請調查上開證據的待證事實為:被告歷次違規紀錄(全部交通違規,不分情節),可以證明被告之前的駕駛習慣,發生與本案相類似的違規行為,此為「被告之品行」。⒉本院認為,本案起訴法條的不法內涵為:「被告毒駕致人於死」,涉及施用毒品後的不能安全駕駛行為,雖然刑法第57條第5款將「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列為量刑因子,但並非所 有的「品行」都與被告的罪責有關,必須與該罪之不法內涵結合,從而得出被告平時之生活模式、處事習慣,經常引發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行為,檢察官僅提出全部交通違規紀錄,未能具體主張何種違規類型、如何與本案罪責相連結,難以認定上開證據與「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具有關聯性,應予駁回。 三、依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胡佩芬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陳孟君 附表一(不爭執事實之證據調查): 編號 構成要件事實 辯證據名稱 檢察官聲請調查證據 1 被告駕駛汽車行為,導致本案車禍發生 檢證㊾:公路監理資訊連結作業-證號查 詢汽車駕駛人資料 檢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檢證:彰化市彰興路一段與聖安路口監 視影像 檢證:老主顧檳榔攤監視影像 檢證:東方風木作有限公司(彰興路 一段199號)監視器翻拍影像 檢證③:路口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照片 檢證⑧:現場照片 檢證④: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1 檢證㊶:證人吳鴻銘112年3月3日偵訊之 證述 檢證⑱: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毒物化學鑑定 書 檢證㉛: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縣區0000000 案鑑定意見書 檢證⑤: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2 被害人因此本案車禍而死亡 檢證⑨:轉介司法相驗法醫參考病歷資料 (彰基) 檢證⑭:橋頭地檢相驗屍體證明書 檢證⑮:橋頭地檢檢驗報告書 3 被告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狀態 檢證㉓: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案 物照片 檢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第112020 0060號鑑驗書 檢證㊹:蔡松諺住處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 檢證:監視器位置圖 檢證:路口監視器設置處照片 檢證:員林市大勇街左轉員林大道監視 影像 檢證:花壇鄉中山路、中橋街口監視影 像 檢證:彰化市東外環、彰興路口監視影 像 檢證㉔:彰化分局大埔派出所偵辦毒品案 監視器照片 檢證㉕: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 單 4 被告之血液、尿液呈現毒品陽性反應 檢證㊵:法醫研究所112年3月7日毒物化 學鑑定書 檢證㊺:北榮總醫院濫用檢驗報告(尿 液) 檢證㊻:台北榮總濫用檢驗報告(血液) 檢證㊷:臺大醫院鑑定(諮詢)案件回覆書 檢證㉝:臺大醫院112年4月25日函文 檢證:被告於112年1月22日14時許之位 置圖 5 被告在本案車禍前,曾於施用毒品,駕車上路 檢證㊼:被告持用門號0000-000000門號 之申登、雙向通聯、上網歷程 檢證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車行紀錄匯出 文字資料 檢證:Google地圖 6 被告曾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罪之前科 檢證㉙:臺中地院103中交簡3849刑事判 決 檢證㉚:被告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附表二(關於量刑之證據調查): 檢察官聲請調查證據 檢證㊸:彰化分局112年3月6日彰警三字第1120011672號函附告訴人被害影 響陳述及被害人照片 檢證:被害人值勤照片 檢證⑯:橋頭地檢檢察官勘驗筆錄暨照片 檢證㉑:彰化分局查訪表(被告之母林郁絜) 檢證:被告配偶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 檢證:犯保協會諮商評估(被害人父母接受心理輔導) 辯護人聲請調查證據 檢證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車行紀錄匯出文字資料 檢證:彰化市彰興路一段與聖安路口監視影像 檢證㉗:警察機關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查訪 紀錄表 聲請傳喚證人即被告之姐吳葦琳 附表三(被告、被害人之父審判外陳述筆錄,若無調查必要,將撤回): 編號 檢察官聲請調查證據 1 檢證⑲:被告112年1月25日警詢筆錄(第1次) 2 檢證⑳:被告112年1月25日警詢筆錄(第2次) 3 檢證㉘:被告112年1月25日偵訊筆錄 4 檢證㉜:被告112年2月7日偵訊筆錄 5 檢證㊽:被告112年5月9日偵訊筆錄 6 檢證:被告112年1月25日本院羈押訊問筆錄 7 檢證⑬:告訴人即被害人之父甲○○112年1月23日偵訊筆錄 附表四(無調查必要性之證據): 編號 檢察官聲請調查證據 1 檢證:彰化分局製作被害人紀念影片 2 檢證:被害人之姐高瑛蔓偵訊筆錄 3 檢證:撫卹基金核發退離給與書函 4 檢證:銓敘部函 5 檢證:內政部統計資料(111年第34週) 6 檢證:被告歷年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