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5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6 日
- 當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祥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55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祥祐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9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祥祐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iPhone 00(000G黑)手機壹支、Samsung GalaxyS22+(8+256G、粉)手 機壹支、合計價值新臺幣肆萬肆仟玖佰貳拾元之財產上不法利益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陳祥祐從事融資仲介、業務工作,並為與「青菜貸專業理財公司」合作之業務人員,負責協助客戶辦理貸款。緣何彥伶於民國111年8月6日某時許,在社群軟體臉書(下稱臉書)網 頁上瀏覽到「青菜貸專業理財公司」刊登之貸款廣告,遂主動私訊聯繫詢問貸款事宜,並約定與業務人員見面洽談,經「青菜貸專業理財公司」轉給合作之業務人員即陳祥祐處理。陳祥祐乃使用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軟體)以暱稱「祐(Andy)」聯繫何彥伶,而知悉何彥伶欲申辦新臺幣(下同)25萬元貸款,並於111年8月7日21時許,前往彰化縣○○鎮○○路0段 0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鹿港富麗門市(下稱全家富麗門市)與 何彥伶見面。陳祥祐明知客戶辦理手機門號高額資費搭配手機專案續約,將取得之手機交付與協助辦理貸款之業務人員,及讓協助辦理貸款之業務人員使用電信公司提供之小額付費帳單代收服務(下稱小額付費服務)消費,並不會提高何彥伶申辦貸款通過之機率,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向何彥伶佯稱因何彥伶信用狀況不佳,何彥伶需將手機門號辦理高額資費搭配手機專案續約,並將所取得之手機交給其,及讓其使用何彥伶手機門號小額付費服務消費,以藉此提高何彥伶申辦貸款通過之機率云云。致何彥伶陷於錯誤,依陳祥祐指示,於111年8月8日前往彰化縣○○市○○路00號之遠傳電信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彰化曉陽直營門市(下稱曉陽 門市),將渠名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門號A)先提前解約,再辦理月租費用1399元租期48個月,搭配iPhone00(000G黑)全新手機1支(價值2萬5000元,下稱本案iPhone手機)之專案續約,取得本案iPhone手機1支;及將渠名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門號B)辦理月租費用1399元 租期48個月,搭配Samsung GalaxyS22+(8+256G、粉)全新手機1支(價值2萬元,下稱本案Samsung手機,並與本案iPhone手機以下稱本案2支手機)之專案續約,取得本案Samsung手 機後,將本案2支手機交付與陳祥祐,並將本案門號A之SIM 卡交付與陳祥祐,任由陳祥祐將該張手機門號SIM卡插入其 持用之手機,使用本案門號A之小額付費服務,於附表所示 之時間,消費購物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共17筆(起訴書誤載 為18筆,業經公訴人更正),總計4萬4920元】,而詐得如附表「商品名稱」欄所示之財產上不法利益。陳祥祐使用本案門號A小額付費服務為上開消費後,僅將該門號SIM卡交還何彥伶。嗣經何彥伶多次聯繫陳祥祐詢問貸款進度,皆未獲積極回應,且其後何彥伶因無法聯繫陳祥祐始知受騙,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何彥伶訴由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判決所引用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公訴人與被告陳祥祐於本院審理時,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各該證據均非屬違法取得之證據,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該等證據進行調查、辯論,依法均得作為證據使用。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供承其於111年8月7日21時許,在全家富麗門市 ,與告訴人何彥伶見面洽談由其協助告訴人辦理貸款事宜,並於111年8月8日取得告訴人所交付渠因申辦上開2個手機門號續約專案而獲得之本案2支手機,及使用本案門號A之小額付費服務,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消費購物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而購得如附表「商品名稱」欄所示之財產上利益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犯行,辯稱:我是從事類似融資代辦的工作,配合蠻多家的融資公司。我先在網路上認識1個LINE 軟體上暱稱「Mr.陳」的人(下稱「Mr.陳」),知道他是做類似商品貸款這類的,所以我跟「Mr.陳」配合合作,他介紹 蠻多間融資貸款的LINE軟體群組給我,我都有跟他們合作,「青菜貸專業理財公司」就是其中1家。我沒有見過「Mr.陳」,都是透過網路聯繫。「青菜貸專業理財公司」在網路上刊登貸款廣告,有客戶要貸款,如果他們沒有要自己做,就會把這個客戶過給我做。本案告訴人的貸款件就是「青菜貸專業理財公司」過給我的,後續由我與告訴人聯絡,後面的貸款流程也都是我在做,「青菜貸專業理財公司」沒有與告訴人做後續的聯絡。我的報酬是從要辦貸款的客戶那邊來的,由我跟客戶協調,通常是貸款成功的總金額2到3成作為我的報酬。我跟告訴人見面時,我知道告訴人的信用狀況不好,因為她找我之前,有找別間辦理貸款,我知道她要辦理貸款25萬元,我明確跟她講我只能盡力,沒有辦法保證她一定可以辦到25萬元貸款。我沒有跟她說我的服務費要收現金或假設貸款成功從裡面扣,我跟告訴人講大部分做融資的是抽2到3成傭金,是她貸款金額的2到3成,以貸款25萬元,如果核准被我抽3成,她也不划算,她算一算後也覺得不划算。 後來我跟她提議用手機門號續約,取得本案2支手機,那2支手機就是我的服務費,告訴人手機門號提前解約的違約金則由我吸收負責。至於我使用本案門號A之小額付費服務消費 ,就是做個設定,就是先扣在我這邊,6個月後才會退還給 告訴人,因為我幫告訴人送件到經銷那邊,經銷業務會從我這邊抽一些服務費,還有對保費,這些費用是要先付的,這些費用所需金錢就是小額付費服務消費的商品轉賣出來的金額下去支出的,這個我也有跟專門收取小額付費服務消費商品的公司配合。我跟告訴人說她只要正常繳電話費就好,小額付費服務消費部分的錢不用繳,6個月之後,我會幫她處 理掉,也會幫她處理調降手機門號資費,因為我後來入監執行才沒有處理。我幫告訴人辦理貸款的方式是我蒐集她的資料,幫她寫件送經銷那邊,讓經銷去審核,我所謂的經銷就是跟我配合的人員,好比我把告訴人的件送給「Mr.陳」處 理,他幫我客戶作成貸款,他自己也會跟我抽1份費用,他 跟我收取的費用是現金。本案我沒有幫告訴人貸到任何1筆 款項,我總共幫告訴人送3間,其中1間是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富公司),那時候告訴人的聯徵次數太多,所以被婉拒,我跟裕富公司說我3個月後會再送件。後來我 於111年12月發現被通緝,因為我母親癌症,我就回桃園安 頓好家裡的事情就去執行,所以我不是不理告訴人,我後續沒有處理好,不代表我就是詐欺云云。經查: (一)被告從事融資仲介、業務工作,並為與「青菜貸專業理財公司」合作之業務人員,負責協助客戶辦理貸款。告訴人於111年8月6日某時許,在臉書網頁上瀏覽到「青菜貸專業理財 公司」刊登之貸款廣告,遂主動私訊聯繫詢問貸款事宜,並約定與業務人員見面洽談,經「青菜貸專業理財公司」轉給合作之業務人員即被告處理。被告乃使用LINE軟體以暱稱「祐(Andy)」聯繫告訴人,而知悉告訴人欲申辦25萬元貸款,並於111年8月7日21時許,前往全家富麗門市與告訴人見面 洽談。其後告訴人於111年8月8日前往遠傳電信曉陽門市, 將本案門號A先提前解約,再辦理月租費用1399元租期48個 月,搭配本案iPhone手機之專案續約,取得本案iPhone手機1支;及將本案門號B辦理月租費用1399元租期48個月,搭配本案Samsung手機之專案續約,取得本案Samsung手機後,將本案2支手機交付與被告,並將本案門號A之SIM卡交付與被 告,任由被告將該張手機門號SIM卡插入其持用之手機,使 用該手機門號之小額付費服務,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消費購物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而購得如附表「商品名稱」欄所示之財產上利益。被告使用本案門號A之小額付費服務為上開消 費後,僅將該門號SIM卡交還告訴人。嗣經告訴人多次聯繫 被告詢問貸款進度,皆未獲積極回應,且其後告訴人因無法聯繫被告,遂報警處理等事實,迭據證人即告訴人(下稱告 訴人)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指證明確【見警卷第45至47、50頁,112年度偵字第5942號卷(下稱第5942號卷)第91、92頁,本院卷第376至402頁】。並經被告肯認上情無訛。復有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申登人為林彥輝,實 際使用人為被告)、告訴人與通訊軟體Messenger暱稱「青菜貸款專業理財-線上申辦中心」對話紀錄擷圖、告訴人與被 告之LINE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鹿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告訴人與被告之LINE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遠傳電信112年5月30日遠傳(發)字第11210503388號函及所檢附本案門號A小額代收繳費紀錄、交易紀錄、遠傳電信112年7月10日遠傳(發)字第11210607537號函及 所檢送之本案門號A之行動電話門號提前解約申請書、續約 服務申請書、加值專案申請書、銷售確認單、本案門號B之 續約服務申請書、加值專案申請書、銷售確認單、遠傳電信112年8月28日遠傳(發)字第11210811868號函附卷可稽(見警卷第37、55至65、71至93、95、97頁,第5942號卷第95、97、109、111頁,本院卷第49至99、155、157、227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二)告訴人確實係因遭被告施用詐術,致渠陷於錯誤,而交付本案2支手機與被告,並將本案門號A之SIM卡交付與被告,任 由被告將該張門號SIM卡插入其持用之手機,使用該手機門 號之小額付費服務,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消費購物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而詐得如附表「商品名稱」欄所示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1.告訴人係因被告以向渠佯稱因告訴人信用狀況不佳,需將手機門號辦理高額資費搭配手機專案續約,並將所取得之手機交給被告,及讓被告使用告訴人手機門號小額付費服務消費,以藉此提高告訴人申辦貸款通過之機率等話術詐欺。致告訴人信以為真,陷於錯誤,方依被告指示,辦理上述手機門號提前解約、續約,以取得本案2支手機交付與被告,並任 由被告使用本案門號A之小額付費服務為前揭消費購物等節 ,業據告訴人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稱:當時我缺錢,於111年8月6日在網路上看到青菜貸的網頁,就用臉書私 訊小編說我要貸款,小編說見面聊比較清楚,於是我跟小編約見面,小編就給我被告的電話,相約於111年8月7日在全 家富麗門市見面。當時到全家富麗門市見面的人是被告,我跟被告見面後,才加被告為LINE軟體的好友。我跟被告接洽時,有說我要貸款25萬元,貸款的金額、條件我是跟被告談的。我跟被告於111年8月7日在全家富麗門市時,我跟被告 談到我要貸多少錢、用途為何,及將我在與青菜貸聯絡的前3個月,自己申請貸款但沒有通過的資訊告訴被告,被告說 我的條件不好,要用手機辦理高資費。於111年8月8日20時 許,被告約我去遠傳電信曉陽門市利用本案門號A、本案門 號B辦理解約及續約換手機。當天被告駕駛白色賓士車載我 到遠傳電信曉陽門市,辦完續約之後,被告駕車載我回到全家富麗門市,我將換到的本案2支手機給被告,本案iPhone 手機、本案Samsung手機價值分別為2萬5000元、2萬元。然 後被告又當場拿本案門號A的SIM卡裝在他的手機刷小額付費服務消費,他總共刷了17筆,總價值4萬4920元。但當時我 不知道被告刷了多少錢,直到帳單下來,我打電話給遠傳電信才知道金額。被告使用我手機門號進行小額付費服務消費時,沒有說要消費多少錢,只說要用我的門號SIM卡插手機 使用。當時我會同意被告的要求,提高手機門號月租費續約綁4年的合約取得本案2支手機,並將本案2支手機交給被告 ,及讓被告使用本案門號A的小額付費服務消費,是因為被 告說這樣才能增加通過的機率,他說這些都是設定費,要這樣過件率才會比較高,他說我的條件不好,要這樣子用條件才會比較高,所以我才會配合被告的要求,如果不是為了增加通過的機率而取得貸款,我不會這樣做。當時被告有說之後手機月租費會降低,刷小額付費服務消費的錢也會退刷,如果沒有過件的話,也會退錢給我。後來我只有貸款到1筆3萬元,但被扣1萬7000元,我實際上只拿到1萬3000元,這筆3萬元貸款是使用「分唄」商品貸取得的。「分唄」商品貸 的申請是1個LINE軟體暱稱「Mr.陳」的人請我申請的,LINE軟體暱稱「Mr.陳」的人的聯繫方式是被告傳給我的,我不 知道LINE軟體暱稱「Mr.陳」的人是什麼角色,我以為他是 融資公司的人。LINE軟體暱稱「Mr.陳」的人給我1個連結,我連上去後,就到「分唄」的網頁填寫(見本院卷第435頁) ,「分唄」網頁上的商店代碼、商店認證碼是LINE軟體暱稱「Mr.陳」的人教我填寫,然後我下載「分唄」的App,並填寫貸款資料、基本資料,申請資料內「商品描述」欄記載「AC217+APPLE+13 PRO 128G」,這是預設好的商品。後來「 分唄」的人打電話跟我對保,電話中對方是女生,她跟我核對基本資料、商品名稱及我要貸款的金額,後來審核通過3 萬元貸款。之後有1個男子來跟我見面,要我簽商品貸的文 件,簽名後,他就給我1萬3000元,跟我見面的人沒有跟我 講他就是「Mr.陳」。這筆「分唄」的3萬元貸款,我後來每1期還3000多元,還了1年才還完。「分唄」商品貸就是到「分唄」網頁申請買東西做分期付款,繳款也是到「分唄」繳款,實際上我就是繳納貨款及利息,但我不會收到貨,我就是拿這東西換錢,對方會將錢給我,我再繳分期款,LINE軟體暱稱「Mr.陳」的人當時有跟我講這個貸款的模式就是這 樣。我沒有問與我見面拿1萬3000元給我的人為何只給我1萬3000元,我是後來問被告,被告說有3筆貸款,扣1萬7000元是另外2筆貸款的手續費、服務費、設定費之類的,但我就 只有拿到1萬3000元。警卷第78頁我與被告的LINE軟體對話 紀錄,被告跟我說有先核准1個手機分期,我說好,那總共 是貸多少,被告說18,是指18萬元,但我最後沒有拿到18萬元。依照被告當時的講法,如果貸款沒有過的話,6個月後 會調降門號月租費,小額付費服務消費的錢也會退刷,會退錢給我,手機也會還我或是退錢給我。但最後被告都沒有主動處理調降門號月租費、也沒有把本案2支手機、小額付費 服務消費的錢還我。我打電話問遠傳電信,得知如果調降月租費的話會有違約費用,但是這筆違約金不是我該支付的,因為是被告說要處理的。我於112年1月7日聯繫到被告,告 訴他遠傳電信一直催繳小額付費部分,他回說要幫我處理,但之後沒有處理,沒有再回我就失聯了。被告之前都用門號0000000000號跟我聯絡等語明確(見警卷第45至47、50頁, 第5942號卷第91、92頁,本院卷第376至402頁)。並有裕富 公司所載內容為告訴人於111年7月至12月間向該公司辦理商品分期,進件日期:111年7月29日、同年8月10日、同年9月1日,案件審核結果都是不承作之112年5月5日裕富(112)法 字第60365764號函文,及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當庭下載「分唄」App登入後查詢之告訴人申請資料翻拍照片在卷足憑(見第5942號卷第107頁,本院卷第441至449頁)。 2.參以依卷附被告與告訴人間之LINE軟體對話紀錄擷圖所示,於111年8月13日被告聯繫告訴人告知:「有先核准一個手機分期喔」,告訴人稱:「好,那總共是貸多少?」,被告表 示:「18」,告訴人稱:「了解,請問什麼時候撥款?」, 被告表示:「我問下專員」。告訴人稱:「好」。於111年8月15日告訴人聯繫被告詢問:「有問嗎?」,被告表示:「 有,今天專員會跟美女約,電話在幫我注意」,告訴人稱:「好,謝謝你」。於111年8月16日告訴人聯繫被告詢問:「哈囉,我怎麼先核貸三萬而已?」、「其他的是有核准嗎?」,被告表示:「有呀,一筆一筆來」,告訴人詢問:「這樣每筆都會扣費用?」,被告表示:「當然不會啊,經銷那邊 只有1次」,告訴人稱:「了解」,被告表示:「其他的就 是內扣而已。內扣是4%,假設10萬就是96000」、「會直接 撥款……」、「其他的方案都是撥款的」,告訴人稱:「好」 、「那什麼時候撥款」、「我還要對保嗎?」,被告表示: 「不用」、「我等等看系統」,告訴人稱:「好」(以上見 警卷第78、79頁)。又於111年8月28日告訴人以LINE軟體傳 送1張遠傳電信繳費通知給被告,並詢問被告:「還有為什 麼我電話費要繳這麼多?」,被告表示:「美女放心,正常 繳電話費就好,代收部分我們只是做設定,不會讓你繳到錢」(以上見警卷第83頁)。被告並於111年9月2日聯繫告訴人 表示:「美女,小額的部分不用繳,電話費正常繳就好,我這邊時間到會做退刷」(見警卷第88頁)。而告訴人以本案門號A、本案門號B續約取得而交付與被告之本案2支手機、讓 被告使用本案門號A小額付費服務消費,倘若係事先收取作 為委由被告協助辦理貸款之服務費或被告所稱之設定費。則告訴人申請貸款核准後,應實拿取得核准之全部貸款金額,不必再被扣除任何費用。但告訴人以「分唄」商品貸借得3 萬元後,卻被扣除1萬7000元,僅實際取得1萬3000元。且告訴人除以「分唄」商品貸借得3萬元外,被告並未協助告訴 人申辦成功其他筆貸款,然被告卻告知告訴人其他筆核准的貸款會以內扣方式扣費用。又被告自承其使用本案門號A小 額付費服務消費部分,不是退刷,而是其會跟遠傳電信協商,看渠等願意折多少錢,是協商如何還款等語(見本院卷第421頁)。由此可見告訴人交付與被告之本案2支手機及任由被告使用本案門號A小額付費服務消費,並非是作為委由被告 協助辦理貸款之服務費,亦非作為被告所謂之設定費使用甚明。 3.再者由案發時有借款25萬元需求之告訴人立場以觀,渠根本無更換手機門號資費方案或取得全新手機之需求,且本案門號A原本之契約方案僅為每月付費699元。而告訴人將本案門號A先提前解約,再辦理月租費用1399元租期48個月,搭配 本案iPhone手機之專案續約;將本案門號B辦理月租費用1399元租期48個月,搭配本案Samsung手機之專案續約,渠每個月總計需給付月租費2798元,若以告訴人所述被告當時表示6個月後會協助處理調降門號月租費,則告訴人至少需給付 上開2個手機門號6個月之月租費即1萬6788元,且渠續約取 得之本案2支手機係交付與被告,並任由被告使用本案門號A小額付費服務消費4萬4920元。然告訴人於111年8月8日至遠傳電信曉陽門市,為辦理上開手機門號高額資費搭配手機專案,將續約取得之本案2支手機交付與被告、任由被告使用 本案門號A小額付費服務消費等決策時,被告根本尚未開始 協助告訴人辦理任何貸款、無從確定告訴人可否成功貸款、若成功貸款,核貸之金額為何,亦即告訴人尚未借得分文,即需支出本案2支手機、承擔上揭2個手機門號至少6個月之 高額月租費、小額付費服務消費費用。則倘非告訴人在做上開決策當下,係出於相信前揭作為,可提高渠申辦貸款通過之機率,日後取得之財物即借得之金錢遠高於上開行為之支出,斷無可能接受此種經濟不理性之方案。足認告訴人證稱係因被告謊稱因渠信用狀況不佳,需將手機門號辦理高額資費搭配手機專案續約,並將所取得之手機交給被告,及讓被告使用渠手機門號小額付費服務消費,以藉此提高告訴人申辦貸款通過之機率,渠誤信為真,乃配合辦理等節,應屬實情,堪以採信。 4.無論是何種貸款管道,貸與人決定出借款項與否及出借之數額,所重視者必當為債權日後受償之可能性,即著重審核借款人之信用狀況、還款能力、有無擔保品可資提供等資料。借款人委由協助辦理貸款之業者辦理貸款時,是否向電信公司申辦手機門號高額資費搭配手機專案,以取得手機交付與協助辦理貸款之業者、是否提供手機門號小額付費服務供協助辦理貸款之業者消費使用,均與增加、提高借款人貸款通過機率無關,即借款人縱使配合為上開作為,並不會增加、提高渠貸款通過機率。而被告既從事融資仲介、業務工作,協助他人辦理貸款,並供承渠客戶不只告訴人1人(見第5942號卷第59頁),則被告理當知悉借款人是否向電信公司申辦 手機門號高額資費搭配手機專案續約,以取得手機交付與協助辦理貸款之業者、是否提供手機門號小額付費服務供協助辦理貸款之業者消費使用,均與增加、提高借款人貸款通過機率無關。其竟猶向告訴人佯稱因告訴人信用狀況不佳,需將手機門號辦理高額資費搭配手機專案續約,並將所取得之手機交給其,及讓其使用告訴人手機門號小額付費服務消費,藉此提高告訴人申辦貸款通過之機率云云。被告並供認其幫告訴人辦理貸款方式僅為蒐集告訴人的資料,幫告訴人寫件送經銷,讓經銷審核,所謂的經銷例如「分唄」、「裕富公司」,其幫告訴人送件給「裕富公司」,但被婉拒;其最終沒有幫告訴人貸到任何1筆款項,告訴人借到的款項就只 有渠所述上開與LINE軟體暱稱「Mr.陳」之人聯繫,向「分 唄」辦理商品貸的3萬元等情(見本院卷第410、412、418頁),可知被告就如何提高告訴人貸款通過機率一事,並無付出任何努力或提供告訴人相關協助,告訴人向「分唄」辦理商品貸所借得的3萬元,更係告訴人與LINE軟體暱稱「Mr.陳」之人聯繫後,自行至「分唄」網頁、App申辦取得。顯見被 告係向告訴人誆稱因告訴人信用狀況不佳,告訴人需將手機門號辦理高額資費搭配手機專案續約,並將所取得之手機交給其,及讓其使用告訴人手機門號小額付費服務消費,以藉此提高告訴人申辦貸款通過之機率等不實話術,以達到其取得本案2支手機,及使用本案門號A小額付費服務進行消費之目的,被告確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及向告訴人施用詐術至為明灼。 5.被告於警詢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辯稱本案2支手機,及其使用本案門號A小額付費服務消費,都是其協助告訴人辦理貸款之服務費云云(見第5942號卷第67頁,本院卷第165頁)。然於本院審理時則改辯稱其使用本案門號A小額付費服務消費部分不是服務費,只是做個設定,先扣著的意思云云(見本院卷第419、420頁)。足見被告對於其協助告訴人辦理貸款,究竟可以獲得多少數額之服務費用,前後所述不一。被告並供稱:我的報酬通常是跟客戶雙方協調好,一般是貸款成功的總金額2到3成作為我的報酬。服務費或傭金是貸下來才能拿等情(見本院卷第164、412頁)。則被告於111年8月8日取得告訴人交付之本案2支手機,及使用本案門號A小額付費服務消費4萬4920元時,尚未協助告訴人成功辦理任何貸款,告訴人可否借得金錢、數額為何均處於不確定之狀態,在此情形下,顯然無法計算被告可獲取之服務費。是被告上開所辯,核屬事後卸責之詞,已難遽信。而告訴人雖有簽署被告提供之申辦門號授權書、手機出售同意書各1份、協議書2份(見警卷第66至70頁所附申辦門號授權書、手機出售同意書、協議書翻拍照片)。惟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業已證稱:警卷第66至70頁所示的申辦門號授權書、手機出售同意書、協議書,是我辦完門號續約才簽的,簽完後,被告才拿走本案2支手機,我當時的想法是簽這些文件,貸款才容易通過。警卷第66頁的申辦門號授權書上只有立書人、身分證年籍資料、日期是我寫的,其他內容不是我寫的,其他內容是簽署好,被告才補上去的。警卷第67頁的協議書上其中立協議書人、身分證字號及地址是我寫的,中間的內容不是我寫的,是我簽完後,被告當場補上去的。警卷第68頁的手機出售同意書上中間的內容是我簽完後才寫的,我沒有注意這些文字內容。警卷第69頁的協議書上,我只有簽名及寫身分證字號、地址,其他以藍筆書寫的文字、數字像貳拾伍萬、44920都不是我寫的,這張協議書是辦理手機門號高資費專案後才寫的,被告是使用我手機門號進行小額付費服務消費後,才寫這張協議書,我不知道為何協議書上的小額付費服務消費數字是44920元,因為是被告消費的,被告消費時我沒有看到金額,是後來我打電話給遠傳電信才知道。我當時簽署上述警卷第66至69頁所示的申辦門號授權書、手機出售同意書、協議書等文件時,沒有注意看內容,被告拿給我簽的時候,跟我說簽這些文件是要貸款用,所以我才簽名等語(見本院卷第386、387、393至396、399、400頁)。參以警卷第66頁申辦門號授權書照片所示內容,係記載告訴人授權他人辦理門號續約手續,但授權之「代理人」欄則係空白未記載;警卷第67頁協議書照片所示內容,係記載甲方即告訴人委請乙方辦理本案門號A、本案門號B變更月租費等內容,但「乙方」欄位則為空白未記載、亦無任何簽名、署押。然觀諸前述本案門號A之行動電話門號提前解約申請書、本案門號A、本案門號B之續約服務申請書、加值專案申請書、銷售確認單所載,告訴人係自行前往遠傳電信曉陽門市申辦門號解約、續約等事宜,根本沒有委任他人前往辦理,實無簽署警卷第66頁所示申辦門號授權書、警卷第67頁所示協議書之必要。又警卷第68頁手機出售同意書照片所示內容,係記載告訴人同意將本案門號A、本案門號B續約搭配獲贈之手機出售與鑫元通訊行。惟依告訴人前揭證述,可知渠並無將本案2支手機出售與他人之情形。而警卷第69頁協議書照片所示內容,雖記載甲方即告訴人有資金需求,委請乙方協助提供融資管道,或協助整理融資授信資料等相關事宜,雙方達成協議,合意訂立條款,甲方預定取得融資授信金額為25萬元。但「乙方」欄位卻空白未記載、亦無任何簽名、署押,且甲方給付服務費用予乙方之方式,為將申辦新門號、或門號續約所搭配獲贈之通訊設備商品所有權移予乙方、以門號電信小額付費購買點數,將所購得之點數所有權移轉予乙方等選項,沒有得以甲方借得之金錢數額一定比例作為服務費用之選項。復在只能擇一勾選一種給付服務費用之方式,勾選甲方同意將門號續約搭配獲贈之通訊設備商品所有權移予乙方作為服務費用,及勾選以門號電信小額付費購買44920元之點數,並將所購得之點數所有權移轉予乙方作為服務費用。更在若甲方無順利完成融資,或融資取得之授信金額未達預定金額之15%,乙方同意返還服務費之條文上,將乙方應返還之服務費數額欄位以打叉符號表示,其內容顯與交易常情不符,亦與告訴人前揭證述情節不符。且與告訴人簽署之另1紙文件(見警卷第65頁)上記載告訴人同意使用小額做為業績使用,後續自行負責等內容歧異、矛盾。被告並供稱上開4份文件(即警卷第66至69頁所示申辦門號授權書、協議書、手機出售同意書)係其在網路上抓的,其不確定手機出售同意書上所載鑫元通訊行是什麼樣的通訊行,其確實不曉得鑫元通訊行等語(見本院卷第413、422、424頁)。是綜合上開各情,堪認被告對於前述警卷第66至69頁所示申辦門號授權書、協議書、手機出售同意書等內容,亦不甚瞭解,根本不可能逐一解釋、說明該等文書內容與告訴人知悉、告訴人並非在確實明瞭內容之情形下簽署該等文書。上開文書實係被告利用告訴人欲申請貸款需款孔急之心態,令告訴人在不瞭解內容之狀態下簽署,以利被告日後若有涉訟而預為準備之舉,自不足作為被告有利認定之依據。至於本案門號A提前解約所需支付之違約金6607元,係由被告支出一節,固經被告及告訴人陳述在卷(見本院卷第166、386頁)。然此實係因告訴人依被告指示,而就渠與遠傳電信所簽署之本案門號A原有契約存續期間中途解約所生之費用。而當時告訴人既無更換手機門號資費方案或取得全新手機之需求,自不可能支付違約金,將渠與遠傳電信所簽署之本案門號A原有契約提前解約,但告訴人若不提前解除本案門號A原有契約,並續約前述月租費用1399元租期48個月,搭配本案iPhone手機之專案,被告即不可能取得本案iPhone手機。則被告支付上開違約金6607元,實係其為達詐得本案iPhone手機之目的,而付出之犯罪成本,是尚難徒以被告有為告訴人支付該筆費用一節,即可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三)綜上所述,被告所辯,洵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 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又網路遊戲虛擬世界之虛擬貨幣、遊戲點數、道具,係以電磁紀錄之方式儲存於遊戲伺服器,遊戲帳號所有人對於該虛擬貨幣、遊戲點數、道具之電磁紀錄擁有可任意處分或移轉之權,其雖為虛擬而非現實可見之有形體財物,而係供人憑以遊玩網路遊戲使用,然於現實世界中均有一定之財產價值,玩家可透過網路拍賣或交換,與現實世界之財物並無不同,自屬刑法詐欺罪保護之法益,若以詐術手段為之,應認係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本案2支手機)、同條第2項之詐欺得 利罪(使用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小額付費服務消費詐得如 附表「商品名稱」欄所示之財產上不法利益部分)。起訴書 雖漏未記載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法條,然該部分犯罪事實已記載在起訴書中,屬業經起訴之事實,本院並已告訴被告此部分罪名(見本院卷第162、374頁),而無礙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自應予以審理。 (二)被告出於單一詐欺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使用本案門號A小額付費服務消費詐得如附表「商品名稱」欄所示之財 產上不法利益,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顯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尚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之一罪。又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犯詐欺取財罪、詐欺得利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詐得價值較高 ,情節較重)處斷。 (三)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7年度交簡字第16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2萬元確定、經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以108年度桃交簡字第4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併科罰金2萬元確定,有期徒刑部分經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28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於109年3月20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被告不爭執採為證據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為刑法第47條第1項所定之累犯。而起訴書 於核犯欄已敘明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並表明被告構成累犯,請加重其刑,偵查卷內並附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佐證。公訴人亦於本院審理時主張被告適用累犯加重其刑之規定,已然可認對於被告構成累犯有所主張且盡舉證責任之程度。茲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於 前案執行完畢後,仍未能謹慎守法,於5年內再犯本案,顯 見其刑罰反應力薄弱,自我控制力及守法意識不佳,依其本案犯罪情節,亦無處以法定最輕本刑仍顯過苛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以己力循正當途徑獲取生活所需,竟利用告訴人之貸款需求,向告訴人施以詐術,詐得本案2支手機及如附表「商品名稱」欄 所示之財產上不法利益,被告所為實無足取。併斟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詐取之財物、財產上不法利益之價值,於犯罪後,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兼考量被告自述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另案入監執行前從事融資仲介,已離婚、有1個10歲由其行使親權的女兒 ,其女兒由其母親幫忙照顧,之後會交由前妻的母親照顧,其需要扶養母親及女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被告為本案犯行所詐得之本案2支手機、合計價值4萬4920元之財產上不法利益,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但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亦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定得不宣告沒收之情形,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 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文正提起公訴,檢察官何昇昀、鍾孟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李欣恩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林淑文 附表: 編號 時間(民國) 商品名稱 商家名稱 金額(新臺幣) 1 111年8月8日20時54分 So-net小額付費 台灣碩網網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3000元 2 111年8月8日20時55分 So-net小額付費 台灣碩網網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2000元 3 111年8月8日21時4分 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祝福聖水4000藍鑽組合包(天堂M) Google Asia Pacific Pte Ltd 2990元 4 111年8月8日21時4分 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祝福聖水4000藍鑽組合包(天堂M) Google Asia Pacific Pte Ltd 2990元 5 111年8月8日21時4分 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祝福聖水4000藍鑽組合包(天堂M) Google Asia Pacific Pte Ltd 2990元 6 111年8月8日21時5分 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祝福聖水4000藍鑽組合包(天堂M) Google Asia Pacific Pte Ltd 2990元 7 111年8月8日21時5分 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祝福聖水4000藍鑽組合包(天堂M) Google Asia Pacific Pte Ltd 2990元 8 111年8月8日21時5分 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祝福聖水4000藍鑽組合包(天堂M) Google Asia Pacific Pte Ltd 2990元 9 111年8月8日21時5分 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祝福聖水4000藍鑽組合包(天堂M) Google Asia Pacific Pte Ltd 2990元 10 111年8月8日21時5分 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祝福聖水4000藍鑽組合包(天堂M) Google Asia Pacific Pte Ltd 2990元 11 111年8月8日21時6分 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祝福聖水4000藍鑽組合包(天堂M) Google Asia Pacific Pte Ltd 2990元 12 111年8月8日21時6分 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祝福聖水4000藍鑽組合包(天堂M) Google Asia Pacific Pte Ltd 2990元 13 111年8月8日21時6分 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祝福聖水4000藍鑽組合包(天堂M) Google Asia Pacific Pte Ltd 2990元 14 111年8月8日21時6分 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祝福聖水4000藍鑽組合包(天堂M) Google Asia Pacific Pte Ltd 2990元 15 111年8月8日21時7分 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祝福聖水4000藍鑽組合包(天堂M) Google Asia Pacific Pte Ltd 2990元 16 111年8月8日21時7分 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0藍鑽(天堂M) Google Asia Pacific Pte Ltd 750元 17 111年8月8日21時8分 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00藍鑽(天堂M) Google Asia Pacific Pte Ltd 300元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