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智易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6 日
- 當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日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智易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日暉 選任辯護人 陳政麟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4411號),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民國112年5月16日下午2時整,在 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建文 書記官 李政優 通 譯 黃學郁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上訴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黃日暉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及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黃日暉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為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核准登記,取得於專用期間指定使用於附表一所示商品之商標專用權,現均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內,未經上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此註冊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又該商標權人所生產製造使用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詎黃日暉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月間某日起利用淘寶網站,以每件商品新台幣(下同)5元至100元之價格,陸續購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再以其設立址設彰化縣○○市○○街00號0樓之 「暉長豪商行」實體店面及其註冊之蝦皮帳號「00000000」,在蝦皮購物網站,刊登販賣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之訊息,並以每件商品20元至390元之價格,販賣附表二所示仿 冒商標商品予不特定人牟利。嗣為警喬裝買家在蝦皮購物網站,以160元(含運費60元)之價格,購買黃日暉所販賣如附 表二編號26所示之商品1件,再為警於110年10月20日13時40分許,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聲搜字第809號搜索票,在黃日暉位於彰化縣○○市○○街00號住處,搜索扣得如附表二 編號1至25所示之商品,經鑑定後均為仿冒商標商品,而查 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 商標法第97條。 四、附記事項: 扣案之CHOCO包包2件,無法判定是否為仿冒商品,有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可佐,爰不予宣告沒收(被告當庭同意 拋棄此部分扣押物)。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第2款 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 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 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 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外,不得上 訴。 六、如有上開除外情形而不服本判決者,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七、本案經檢察官吳皓偉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嘉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刑事第八庭 書記官 李政優 法 官 陳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且符合前述得上訴之特別規定者,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李政優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被告侵害之商標) 編號 商標簡稱 審定號碼 商標權人 指定使用商品 1 熊大及圖 00000000 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 玩具、筆記型電腦保護套、平板電腦保護袋、票夾、文件夾、雨衣 2 莎莉及圖 00000000 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 玩具、筆記型電腦保護套、平板電腦保護袋、票夾、文件夾、雨衣 3 兔兔及圖 00000000 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 玩具、筆記型電腦保護套、平板電腦保護袋、票夾、文件夾 4 雷納德及圖 00000000 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 玩具、筆記型電腦保護套 5 愛德華及圖 00000000 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 平板電腦保護袋 附表二: 編號 仿冒品及數量 侵害商標 1 熊大存錢筒5件 附表一編號1 2 熊大包包39件 附表一編號1至4 3 熊大手機架7件 附表一編號1 4 熊大筆袋15件 附表一編號1 5 熊大鑰匙圈12個 附表一編號1 6 熊大雨傘1件 附表一編號1至2 7 熊大手機套11件 附表一編號1 8 熊大掛繩4件 附表一編號1 9 熊大手機殼59件 附表一編號1、2、3、5 10 熊大證件夾3件 附表一編號1 11 熊大鏡子6件 附表一編號1 12 熊大袋子4件 附表一編號1、2、4 13 熊大杯蓋3件 附表一編號1 14 莎莉收納包1件 附表一編號2 15 莎莉手機架11件 附表一編號2 16 莎莉鑰匙圈1件 附表一編號2 17 莎莉證件夾2件 附表一編號2 18 莎莉鏡子2件 附表一編號2 19 莎莉杯蓋4件 附表一編號2 20 兔兔鑰匙圈1件 附表一編號3 21 兔兔筆袋1件 附表一編號3 22 兔兔證件夾3件 附表一編號3 23 兔兔鏡子4件 附表一編號3 24 兔兔杯蓋4件 附表一編號3 25 兔兔手機架29件 附表一編號3 26 熊大公仔1件(警方蒐證購買) 附表一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