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2 日
- 當事人新佳昌通運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新佳昌通運有限公司 送達地址: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0樓之0 法定代理人 鄭明昌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發還扣押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温玉敬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於民國111年7月15日扣押聲請人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及子車(車號:00-00),檢察官已對被告温玉敬提起公訴,上開車輛 並非專供犯罪之物,實際上為聲請人所有,上開車輛扣押至今已近半年,如此長期被扣押已使聲請人權益受到影響。再者,本件目前已偵查終結並起訴,可見相關證據已蒐集完畢,上開車輛並無任何物理痕跡需進行採證或勘驗,已無留作證據之需求,無留存之必要,請求准予發還聲請人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項規定,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是得聲請發還者,以經扣押之物為限,其聲請人亦限於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60號裁定 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310號被告温玉敬等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案件,該案扣押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及車牌號碼00-00號子車,係被告温玉敬於111年7月15日,在屏 東縣○○鄉○○路0段000號為警當場查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 ,而將其當時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及車牌號碼00-00號子車予以扣押,有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 局九如查扣機具保管場機具設施進場資料卡、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111年7月15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7頁、第59至63頁),堪以認定。 ㈡而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及車牌號碼00-00號子 車車主雖登記為聲請人即新佳昌通運有限公司(見本院卷第65至67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然汽車車籍之登記僅為行政上管制及行車之許可憑證,與法律上動產所有權之認定核屬二事,是僅憑車籍登記資料尚難逕認聲請人即為上開車輛之所有權人。查被告温玉敬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供稱:我自己有一部曳引車(車號000-0000號,車尾61-RQ),平時我都 自己接洽貨車業務,自己駕駛車輛,曳引車靠行在新佳昌通運有限公司。…車號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及車號00-00 號子車的車主是新佳昌通運有限公司,該車是我本人購置然後靠行,平時都由我本人使用。…扣案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及子車是我的,因為要靠行,所以才登記在新佳昌通運有限公司名下等語(本院卷第27、31頁、第100至101頁),被告温玉敬稱自己為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及車牌號碼00-00號子車之實際所有人,與登記 之新佳昌通運有限公司僅係靠行關係。又依卷附被告温玉敬於108年10月10日與聲請人簽立之汽車貨運業接受自備車輛 靠行服務契約書,該契約書第1條約定:「乙方(即被告温 玉敬,以下同)自備…車輛壹輛,登記甲方(即聲請人,以下同)公司行號名下,使用甲方營業車領牌照(即行照乙枚、營業號牌兩面)營業…」;第5條約定「乙方應負擔該車所 需之一切成本費用,其經營該車盈虧自理,與甲方無關,…該車雖係登記於甲方名下,但車輛實質所有權仍歸於乙方…」等語,足認被告温玉敬上開供述內容,應屬實在,聲請人主張其為上開車輛之所有人,難認可採。再者,上開車輛於查獲時係由被告温玉敬駕駛使用,聲請人亦非該車輛扣押時之持有人或保管人,是聲請人具狀聲請發還扣案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及車牌號碼00-00號子車,不能 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齡玉 法 官 李怡昕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王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