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0 日
- 當事人陳麗美、鑫順發企業社即陳錦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陳麗美 被 告 鑫順發企業社即陳錦梅 設臺南市○○區○○里○○街000巷00號0樓之0 劉榮順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45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 第1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梁義順 法 官 宋庭華 法 官 陳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書 記 官 李政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