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金簡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1 日
- 當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楊承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金簡字第4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承傑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字第5473、7731、9001、11860、12606、16766、19637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2110號、113年度偵字第603號),被告於本院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承傑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楊承傑預見將自己的金融帳戶帳號密碼提供予不詳之人使用, 可能會遭犯罪者用以向他人詐騙款項,進而掩飾或隱匿他人實施詐欺犯罪所得財物,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12月間之某日時許,在新北 市永和區之某處,將其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被告中信商銀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而以此 方式容任其上揭帳戶供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以遂行財產犯罪及洗錢。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被告中信商銀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 絡,利用被告中信商銀帳戶作為洗錢之工具,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被告中信商銀帳戶內,隨即遭該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而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等款項之去向。 二、證據 ㈠被告楊承傑(下稱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見本院卷第5 5頁)。 ㈡證人即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於警詢、偵訊之供述(各告訴人及被害人之供述如附表證據名稱及出處欄所載)。㈢如附表「證據名稱及出處」欄所示之非供述證據(名稱及出處均見附表證據名稱及出處欄所載)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又依卷內證據資料,並無從證 明向告訴人及被害人實施詐術之詐欺集團成員均為不同人外,復無其他證據證明與將款項轉出者為不同人,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自難認該詐欺集團成員在3人以上,而犯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 ㈡被告提供其中信商銀帳戶之網路銀行密碼,僅有一幫助行為,助成詐欺犯罪之正犯分別詐騙告訴人及被害人之財物及洗錢,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較重之罪名即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㈢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2110號、113年 度偵字第603號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檢察官起訴並經本院 認定有罪部分(即附表編號1至6部分),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㈣被告既係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爰依 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㈤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提供其中信商銀帳戶作為他人詐欺取財、洗錢之工具,已嚴重損及社會治安,其犯罪之動機、手段及目的實屬可責;且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因此受騙而有如附表「匯款時間及金額」所示之財產損失,合計匯入被告中信商銀帳戶之金額高達新臺幣(下同)316萬9千餘元,犯罪所受之損害非輕;考量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惟恐因被害金額過高,迄今尚未與告訴人及被害人等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失,兼衡其於警詢中自述為高職畢業,職業為自由業,經濟狀況貧寒之等語(見偵5473號卷第9頁)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被告固有將其中信商銀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料提供予他人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惟卷內尚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獲有報酬或因此免除債務之情事,自無從遽認被告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爰不予諭知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鼎文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林佳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蔡雲璽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金額 證據名稱及出處 備註 1 朱美雲 朱美雲於111年8月下旬,藉由社群軟體「FACEBOOK」及通訊軟體「LINE」與暱稱「金牌助教李佩雯」及「張建宏Mike」之詐騙集團成員取得聯繫。「金牌助教李佩雯」及「張建宏Mike」向其佯稱可上網連結至「瑞傑金融」網站投資股票操作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人頭帳戶內。其中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下稱被告中信商銀帳戶)中。嗣朱美雲欲提領投資獲利時,發現均無法提領且聯絡不上該詐騙集團成員,始知受騙。 111年12月30日 下午2時1分49秒、50萬5,2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朱美雲112年1月8日警詢之供述(見偵5473號卷第15至17頁) ②證人朱育宏112年1月8日警詢之供述(見同上卷第19至20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原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同上卷第41至57、75至77頁) ④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見同上卷第59頁) ⑤告訴人朱美雲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見同上卷第71至74頁) 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2日函及檢附被告中信商銀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見同上卷第27至39頁) 112年度偵字第5473、7731、9001、11860、12606、16766、19637號起訴書 2 康淑華 康淑華於111年12月6日下午2時許,藉由通訊軟體「LINE」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取得聯繫。該詐騙集團成員向其佯稱可投資股票操作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人頭帳戶內。其中於右列時間臨櫃匯款右列金額至上開被告中信商銀帳戶中。嗣康淑華發現無法再連絡上該詐騙集團成員時,始知受騙。 111年12月30日 下午1時35分16秒、80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康淑華112年1月5日警詢之供述(見偵7731號卷第17至19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十全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同上卷第23至69頁) ③合作金庫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見同上卷第75頁) ④告訴人康淑華提供之暱稱朱家泓、瑞傑金融三重好禮股票群之頁面、對話紀錄擷圖(見同上卷第77至83頁) ⑤被告中信商銀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87至94頁) 3 陳楷婷 陳楷婷於111年12月9日上午8時許,藉由通訊軟體「LINE」與暱稱「張建宏老師」及「開戶專員王小姐」之詐騙集團成員取得聯繫。「張建宏老師」及「開戶專員王小姐」向其佯稱可上網連結至「瑞傑金融投資工作室」網站投資股票操作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人頭帳戶內。其中於右列時間臨櫃匯款右列金額至上開被告中信商銀帳戶中。嗣陳楷婷欲提領投資獲利時,發現均無法提領,始知受騙。 111年12月30日 下午1時32分43秒、56萬6,813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楷婷112年1月7日警詢之供述(見偵9001號卷第17至19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泰山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同上卷第21至55頁) ③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見同上卷第63頁) ④被告中信商銀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67至74頁) 4 謝宜均 謝宜均於111年12月5日中午12時許,藉由通訊軟體「LINE」與暱稱「王涵莉」、「瑞傑(RJF)林安雄」之詐騙集團成員取得聯繫。「王涵莉」、「瑞傑(RJF)林安雄」向其佯稱可上網連結至「瑞傑金融」網站投資股票,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人頭帳戶內。其中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上開被告中信商銀帳戶中。嗣謝宜均欲提領投資獲利時,發現均無法提領且聯絡不上該詐騙集團成員,始知受騙。 111年12月27日 下午3時10分41秒、2萬2,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謝宜均112年3月20日、112年4月1日警詢及112年8月17日偵訊之證述(見偵11860號卷第28至29頁、他卷第39至42、327至333頁) ②證人李佩珊112年6月2日警詢之供述(見他卷第153至156頁)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同上卷第23至27、34至45頁) ④告訴人謝宜均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對話文字紀錄、投資帳戶金額擷圖、匯款證明(見他卷第7至31、45至137、285至299、301至309、339至359頁) ⑤瑞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資料、高雄市政府110年12月21日函文、傑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見他卷第139至141、157至163頁) 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6日函及檢附被告中信商銀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見同上卷第15至21頁) 5 陳仕傑 陳仕傑於111年10月某日時許,藉由通訊軟體「LINE」與暱稱「張建宏」、「金牌助教 郭涵莉」及「瑞傑RJF林安雄」之詐騙集團成員取得聯繫。「張建宏」、「金牌助教 郭涵莉」及「瑞傑RJF林安雄」向其佯稱可上網連結至「瑞傑金融」網站投資股票,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人頭帳戶內。其中接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上開被告中信商銀帳戶中。嗣陳仕傑欲提領投資獲利時,該詐騙集團成員要求仍須補繳手續費方可提領,陳仕傑遂至銀行借錢,經行員察覺有異通知警方到場了解,始知受騙。 111年12月27日 上午11時52分38秒、3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仕傑112年1月6日警詢之供述(見偵12606號卷第31至35頁) 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吳興街派出戶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同上卷第37至43、63頁) ③告訴人陳仕傑提供之匯款明細、對話紀錄、貸款簡訊及連結頁面(見同上卷第45至57頁) ④被告中信商銀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15至25頁) 111年12月28日 上午11時50分45秒、10萬元 111年12月28日 中午12時24分18秒、3萬元 111年12月29日 上午9時15分56秒、3萬元 6 羅玉珍 羅玉珍於111年11月某日時許,藉由通訊軟體「LINE」與暱稱「張建宏」、「助教 雅雯」之詐騙集團成員取得聯繫。「張建宏」、「助教 雅雯」向其佯稱可上網連結至「瑞傑」網站投資股票操作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人頭帳戶內。其中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上開被告中信商銀帳戶中。嗣羅玉珍欲提領投資獲利時,該詐騙集團成員要求須補繳3成的獲利金方可提領,始知受騙。 111年11月27日 下午2時19分49秒、5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羅玉珍112年1月4日警詢之供述(見偵16766號卷第9至11頁) ②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同上卷第39至48頁) ③告訴人羅玉珍提供之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對話紀錄擷圖(見同上卷第49至51頁) ④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見同上卷第53頁) ⑤被告中信商銀帳戶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見同上卷第15至25頁) 7 陳秀桂 陳秀桂於111年10月24日,藉由通訊軟體「LINE」與暱稱「朱家泓」、「張建宏」、「金牌助教 恬恬」、「瑞傑(RJF)吳柏廷」之詐騙集團成員取得聯繫。「瑞傑(RJF)吳柏廷」指示陳秀桂下載「瑞傑」APP,向其佯稱匯款投資即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人頭帳戶內。其中於右列時間臨櫃匯款右列金額至上開被告中信商銀帳戶中。嗣陳秀桂欲賣掉股票獲取資本利得時,卻遭刁難無法提領,始知受騙。 111年12月27日下午3時10分6分(併辦意旨書附表誤載為1時14分,逕予更正)、6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秀桂112年1月15日警詢之供述(見高市警旗分偵字第11270261119號警卷第7至9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國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同上卷第11至14頁) ③告訴人陳秀桂提供之暱稱「朱家泓」、「張建宏」、「金牌助教 恬恬」、「瑞傑(RJF)吳柏廷」個人頁面、對話紀錄及「瑞傑」APP畫面擷圖(見同上卷第19至23頁) ④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見同上卷第15頁) ⑤被告中信商銀帳戶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25頁) 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18日函及檢附被告中信商銀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見偵603號卷第23至30頁) 112年度偵字第22110號、113年度偵字第603號併辦意旨書 8 陳銀統 陳銀統於111年11月初之某日,藉由通訊軟體「LINE」與暱稱「張建宏」、「吳珊珊」之詐騙集團成員取得聯繫。「張建宏」向陳銀統佯稱可至股票投資網站「瑞傑金融」進行股票投資藉以獲利等語,嗣又佯稱提領獲利須繳交部分獲利始能提領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人頭帳戶內。其中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上開被告中信商銀帳戶中。後陳銀統仍無法提領獲利,察覺有異,始知受騙。 111年12月29日上午7時47分31秒(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0時53分,逕予更正)、97萬5千元 ①證人即被害人陳銀統112年1月1日警詢之供述(見新北警海刑字第0000000000-00號警卷第19至2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同上卷第131、181至183頁) ③被害人陳銀統提供瑞傑金融公司介紹、暱稱「朱家泓」、「張建宏」、「吳珊珊」之個人頁面、對話紀錄及網站帳戶擷圖(見同上卷第151至178頁) ④被害人陳銀統帳戶轉帳明細擷圖(見同上卷第148頁) ⑤被告中信商銀帳戶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89至9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