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五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7 月 28 日
- 當事人乙○○○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五七號 自 訴 人 乙○○○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巿西屯區○○路九二之五號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林 慧 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 葉 春 涼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