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9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六三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康弼周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六三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四六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

一、乙○○前曾犯妨害自由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三年確定,現尚在緩刑中。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同月三十一日止,趁其受雇於甲○○所經營之連億汽車材料行為業務員,負責代收該材料行客戶所交付予甲○○之貨款等業務之機會,連續將其在彰化縣代收之該材料行客戶南泰汽車修理廠、佳昇汽車修理廠、銘信汽車修理廠所交付予甲○○之貨款三筆共新台幣(下同)三萬二千一百十六元後,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先予挪用至其日常所需花費,無法還款,嗣為甲○○發覺究辦。

二、案經被害人甲○○訴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揭事實迭據被告乙○○於偵、審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張惠雅指訴情節悉相吻合,復有被告乙○○親自簽發之同上侵占金額之本票影本一紙在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其先後三次侵占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品行、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以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儆懲。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進清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法院書記官 田 慧 賢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康 弼 周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八 月 一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