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一二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勞動基準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7 月 19 日
- 當事人甲○○、宇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自字第一二一號 自 訴 人 甲○○ 被 告 宇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代表人 乙○○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自訴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自訴意旨詳如自訴狀影本所載。 二、 按法院或受命推事於自訴案件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訊問及調查結果,如認為案件 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至第二百五十四條之情形者,得以裁定駁回其自 訴,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自訴人自訴被告被告宇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宇廣公司)及乙○○違 反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惟查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規定 ,僱主違反同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僅在行政法上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之罰鍰 ,並無刑責之處罰,是自訴人自訴被告二人違反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第三項之規 定,在刑事責任上係屬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八款行為不罰之情形,揆諸 前揭說明,自訴人對於此部分提起自訴,即有未合。 四、按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勞動基 準法第五條固定有明文。然所謂之「強暴」,係指施用有形之物理力,形成對於 他人意思或行動之妨害。而所謂之「脅迫」,係指以言語、舉動之方法為施加惡 害之通知或預告,而形成對於他人意思或行動之妨害。又所謂之「拘禁」係指拘 束他人之自由,使停處於特定之空間所而難以任意離去之意。本件自訴人自訴被 告乙○○要原為外務兼司機之自訴人種樹、掃廁所,又百般挑剔自訴人掃不乾淨 ,且被告乙○○未經勞資雙方協調同意,即將自訴人降薪並調到高雄分公司,並 強制如不準時到職即以曠職免職,因認被告乙○○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五條之規定 ,而涉有同法第七十五條之犯行。經查本件自訴人於本院調查中自承被告乙○○ 對自訴人並未有拘禁之行為;而被告乙○○縱使有指派自訴人從事其原本工作以 外之勞務諸如種樹或掃廁所等行為,然自訴人亦自承被告乙○○叫伊去掃廁所時 並沒有說伊如果不做就會怎樣,伊想伊是員工,領公司的錢,長官叫伊做什麼就 做什麼,且並沒有叫他繼續從事司機之工作等語。足見被告乙○○指派自訴人從 事其原本職務以外之行為時,並未對自訴人實施有形之物理力,或以言語、舉動 之方法為施加惡害之通知或預告,即無實施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 ,強制自訴人從事勞動。又被告乙○○縱使有強制自訴人如不準時到職即以曠職 免職論,惟查老闆要求員工應準時到職,本屬天經地義之事,亦屬員工應盡之基 本義務,無論任何一家公私機構,皆會要求員工準時到職,否則即以曠職免職論 ,從而自訴人尚難據此即遽認定被告乙○○有實施強暴、脅迫之行為。至於自訴 人雖認被告乙○○未經勞資雙方協調即將自訴人調職,惟查調動職務與否係屬公 司機構主管於考量業務狀況後所擁有之權限,縱使被告乙○○未經勞資雙方協調 即將自訴人調職,充其量僅屬民事法上違反勞動契約問題,在刑事法上尚難認被 告乙○○有何實施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之可言。此外,復查無其 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乙○○有何實施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 工從事勞務之犯行,應認被告乙○○之罪嫌尚有不足。又被告陳忠為被告廣宇公 司之代表人,而被告乙○○違反勞動基準法之罪嫌既有不足,則被告廣宇公司自 無依同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科以罰金之理。是揆諸前揭說明,自訴人提起 本件自訴為不合法,自應以裁定駁回自訴。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八款、第 十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詹 秀 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法院書記官 莊 何 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