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重附民字第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重附民字第六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張皓帆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國華律師 被 告 甲○○ 被 告 勇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志勇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一五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七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