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七號 原 告 戊○○○ 丁○○ 丙○○ 乙○○ 己○○ 被 告 甲○○ 被 告 源聯交通有限公司 設南投縣名間鄉○○路八十五號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碧蓮 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四五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 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欽 章 法官 石 馨 文 法官 謝 仁 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于 淑 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