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五號 原 告 丙○○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柯開運 律師 被 告 乙○○ 般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路三十七號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秋琦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五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 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七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