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四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四六號 原 告 丙○○ 原 告 甲○○ 原 告 乙○○ 被 告 丁○○ 被 告 彰化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堯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一0二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 日 法 官 洪 志 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