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8 月 0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九號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丁○○ 彰化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彰化市○○街二0二號 右 一 人 代 表 人 黃文堯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十五號),經原告提起請求 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一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