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6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02 日
- 當事人卡思美材料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5年度交聲字第658號受 處分 人 即 異議 人 卡思美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施淵智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警察隊於95年6月1日所為公警局交字第Z00000000號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定有明文。是受處分人必須係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始得於法定期間內,向管轄法院聲明異議。經查:本件受處分人即異議人卡思美材料有限公司,係於接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警察隊掣發之公警局交字第Z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 單,經申訴後仍不服,即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二日逕向本院聲明異議,然該舉發通知單並非前揭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要不能成為聲明異議之對象,是受處分人對於尚不存在之處分聲明異議,實有未合。從而,本件異議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自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 日交通法庭法 官 陳 秋 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于 淑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