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5號原 告 丙○○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丁○○ 己○○ 庚○○ 戊○○ 被 告 辛○○ 名煌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交訴字第73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3 日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 石馨文 法 官 黃齡玉 法 官 尚安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3 日書 記 官 王惠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