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93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號 現在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一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二罪,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二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舜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呂雅惠 受刑人甲○○ 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有期徒刑八月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 │ │項 │項 │ ├───────┼─────────────┼─────────────┤ │ 犯 罪 日 期 │九十五年五月初某日起至同月│九十五年五月初某日起至同月│ │ │二十二日止 │二十二日止 │ ├───────┼─────────────┼─────────────┤ │偵查機關年度及│彰化地檢九十五年毒偵字第二│彰化地檢九十五年毒偵字第二│ │案號 │二五○、二五八八號 │二五○、二五八八號 │ ├───┬───┼─────────────┼─────────────┤ │ 最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九十五年訴字第一三五七號 │九十五年訴字第一三五七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九十五年九月十五日 │九十五年九月十五日 │ │ │期 │ │ │ ├───┼───┼─────────────┼─────────────┤ │ 確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九十五年訴字第一三五七號 │九十五年訴字第一三五七號 │ │ 決 ├───┼─────────────┼─────────────┤ │ │判決確│九十五年十月二日 │九十五年十月二日 │ │ │定日期│ │ │ ├───┴───┼─────────────┼─────────────┤ │減刑後之刑 │有期徒刑七月。 │有期徒刑四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