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緝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緝字第34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辰○○ (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律師 黃俊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9年度偵字第7849、9249、9251號、90年度偵字第1927、4197、5425、7070、7177、7178、8472、8473、8474、8475號、90年度偵緝字第312 號、91年度偵字第55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辰○○共同連續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柒年。 事 實 一、辰○○為彰化縣境內知名之營造業者,惟本身並無任何營造公司或土木包工業之營業牌照,其妻宙○○(另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中)則經常協助其製作供參與各鄉公所公共工程之競標所需用之投標資料暨協助各廠商間連絡溝通等事宜,申○、亥○○、酉○○、未○○4 人為父、子、女關係,並同時為立益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立益公司,登記負責人:申○)、聖益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聖益公司,登記負責人:酉○○)、伍益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伍益公司,登記負責人:未○○)之負責人與實際負責人(申○等4 人均另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中),渠等共同基於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及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為下列行為: ㈠芬園鄉部分: 民國89年3 月間,辰○○向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彰化縣芬園鄉鄉長癸○○(83年間當選就任,87年間競選連任,91年3 月1 日卸任,另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中)表示其具有特殊管道,能以「道路瓶頸改善工程」名目向交通部取得補助經費,惟要求依據「經費爭取與工程承包一致」之地方工程慣例,癸○○須配合將上開補助經費所發包之工程交由辰○○安排之營造廠商承包施作,癸○○為求儘量爭取上級經費補助以展現其政治實力,累積政治資源,遂應允予以配合,乃先以「芬園鄉公所」名義發函申請補助經費,旋以口頭具體指示知情之芬園鄉公所建設課技士丑○○(負責承辦芬園鄉○○道路等公共工程之設計、監工等業務,亦為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另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中)配合辰○○之需求,丑○○亦體承上意而聯絡配合辦理。渠等均明知限制性招標,依當時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 項規定,如投標廠商有借牌之情形,於開標前發現者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予決標,且為規避政府採購法所規範公告金額(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以上之工程均應公開上網公告之規定,以利由辰○○所安排或借牌使用之營造公司或土木包工業得以順利瓜分得標,乃先策劃工程金額均未滿100 萬元之「彰60線三芬道路瓶頸改善工程」等20件道路工程(詳如附件一),共計2000萬元,並擬定「彰化縣芬園鄉公所急需辦理計劃」1 份,以89年3 月31日89芬鄉建字第 2576號函行文予總統府副總統辦公室函轉交通部辦理,經由交通部路政司技正甲○○(另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中)從旁協助,於89年4 月28日果獲交通部以交路89字第4313號函同意補助經費2000萬元。嗣辰○○即委請彰化縣政府水利課約雇人員寅○○代為設計該20件道路改善工程之其中15件工程之設計圖、預算書,且金額均不得逾越100 萬元,寅○○代為製作完成初稿後,再由丑○○稍作修正,另5 件工程則由丑○○完全自行設計完成;其後渠等為使該20件公共工程之文卷資料內容符合公共工程發包之行政流程與形式要求,以掩飾渠等指定具體特定廠商之不法犯行,辰○○再提供填載有得標、陪標廠商名單(每3 家1 組,共20餘組)之紙張1 份予丑○○,而由丑○○利用獲得鄉長授權得核定底價、選定廠商但並不知情之代理祕書洪仁進(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將該份廠商名單提供予洪仁進以供擇定競標廠商之用;同一時際,辰○○及其妻宙○○則與立益公司負責人申○、聖益公司負責人酉○○、伍益公司負責人未○○、實際參與聖益、伍益公司經營之亥○○取得協議,由辰○○告知各廠商之參與投標金額,再由辰○○與宙○○分別出面向實際均無參與投標意願,僅係礙於人情而將證件出借之金東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金東公司)負責人子○○、木山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木山公司)負責人卯○○、尚品土木包工業(下稱尚品土木)負責人K○○、總興土木包工業(下稱總興土木)負責人壬○、營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營泰公司)乙○○、漢寶營造有限公司(係稱漢寶公司,登記負責人林秀娟)實際負責人巳○○、吉崧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吉崧公司)負責人丙○○、德森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德森公司,登記負責人楊敏換)實際負責人B○○、佑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佑新公司)負責人J○○等人(除壬○部分經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外,餘均業經判決無罪確定)借用各該營造廠商之牌照,再由辰○○以上開借得牌照之營造廠商名義,製作內容記載欲以一定價格參與投標之不實標單,附具同業公會會員證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行號與負責人印章等物件,再將投標袋(內含投標金額之估價單、廠商營利事業登記證等投標資料)寄往芬園鄉公所參與投標,因而製作完成以競標廠商名義之投標資料。芬園鄉公所嗣先後於89年6 月16日、同年6 月26日、同年6 月27 日 、同年7 月14日辦理開標,其結果確由立益公司得標3 件、聖益公司得標1 件、伍益公司得標3 件、金東公司得標4件 、佑新公司得標2 件、木山公司得標3 件、尚品土木得標1 件、總興土木1 件、友聖土木包工業得標1 件、駿豐營造有限公司得標1 件,合計共20件,並由丑○○或該公所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許政元於職務上掌管之開標紀錄上為不實之開標比價紀錄,完成形式上之比價及開標程序,使工程無法依正常投標程序開標而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足以生損害於其他具有投標資格之廠商及芬園鄉公所對工程發包之正確性。 ㈡大城鄉部分: ⒈交通部補助之「彰161 支線臺西村瓶頸道路改善工程」等20件道路工程部分: 辰○○於89年3 月間,向彰化縣大城鄉鄉長G○○(任期為87年3 月至91年2 月)表示其具有特殊管道,能以「道路瓶頸改善工程」名目向交通部取得補助經費,惟要求依據「經費爭取與工程承包一致」之地方工程慣例,G○○須配合將上開補助經費所發包之工程交由辰○○安排之營造廠商承包施作,G○○為求儘量爭取上級經費補助以展現其政治實力,累積政治資源,遂應允予以配合,先以「大城鄉公所」名義發函申請補助經費,旋以口頭具體指示知情之大城鄉公所建設課長庚○○配合辰○○之需求,庚○○亦體承上意而配合辦理。渠等均明知限制性招標,依當時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 項之規定,如投標廠商有借牌之情形,於開標前發現者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予決標,且為規避政府採購法所規範公告金額(100 萬元)以上之工程均應公開上網公告之規定,以利由辰○○所安排或借牌使用之營造公司或土木包工業得以順利瓜分得標,乃先策劃工程金額均未滿100 萬元之「大城鄉彰161 支線臺西村瓶頸路段道路瓶頸改善工程」等20件道路工程(詳如附件二之二),共計2000萬元,並分別於89年3 月8 日及同年2 月14日行文前總統府副總統辦公室,申請交通部補助大城鄉公所辦理前揭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等20件工程經費2000萬元,辰○○並央請甲○○從旁協助,果於89年4 月26日獲得交通部同意補助大城鄉「彰161 支線臺西村瓶頸道路改善工程」等20件道路工程之補助;次由辰○○洽得並無參與投標意願之長勁工程顧問公司(下稱長勁公司)負責人黃○○(業經判決無罪確定)同意而借用該公司牌照及印章,並另借用亦無參與投標意願之大大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大大公司)、三巨工程測量有限公司(下稱三巨公司)之牌照及印章,先就委外設計部分進行招標,次由G○○配合辰○○之前揭安排,不採納不知情之主計主任郭美香簽擬小型工程自行設計之意見,另行指示庚○○簽擬採委外設計之意見以爭取時效,再依其鄉長職權批示由前揭長勁、大大、三巨三家廠商參與比價,並交由不知情之大城鄉公所職員謝美香辦理比價,該委外設計之招標在價格無競爭情況下,果由長勁公司標得彰161 支線臺西村瓶頸道路改善工程等20件工程之設計工作,並在該委外設計工程開標紀錄上為不實之開標比價紀錄,完成形式上之比價及開標程序,使前揭委外設計招標工程無法依正常投標程序開標而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足以生損害於其他具有投標資格之廠商及大城鄉公所對工程發包之正確性。其後,再由辰○○指示不知情之該公所建設課約僱人員午○○(業經判決無罪確定)實際製作長勁公司所標得之前揭工程委外設計工作。嗣再由辰○○與申○、亥○○、酉○○、未○○等人出面向無參與投標意願,僅係礙於人情而將證件出借之木山公司負責人卯○○、尚品土木負責人K○○、總興土木負責人壬○、營泰公司乙○○、漢寶公司實際負責人巳○○、吉崧公司負責人丙○○、德森公司實際負責人B○○等人(均業經判決無罪確定)借用各該營造廠商之牌照,以上開借得牌照之營造廠商名義,製作內容記載欲以一定價格參與投標之不實標單,附具同業公會會員證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行號與負責人印章等物件,再將投標袋(內含投標金額之估價單、廠商營利事業登記證等投標資料)寄往大城鄉公所參與投標,因而製作完成以競標廠商名義之投標資料。G○○明知辰○○意欲指定特定廠商標得前揭20件工程中之部分工程,必會有借牌投標之情形,為使該20件公共工程之文卷資料內容符合公共工程發包之行政流程與形式要求,以掩飾渠等指定具體特定廠商之不法犯行,竟在批示工程發包公文時,配合指定辰○○安排之廠商參與比價,大城鄉公所嗣辦理公開招標結果,由伍益公司得標4 件、聖益公司得標3 件、彰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得標3 件、全富營造有限公司得標3 件、伸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得標2 件、木山公司得標1 件、總興土木得標2 件、名邑營造有限公司得標2 件,並由庚○○在職務上掌管之彰化縣大城鄉開標紀錄上為不實之開標比價紀錄,完成形式上之比價及開標程序,使工程無法依正常投標程序開標而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足以生損害於其他具有投標資格之廠商及大城鄉公所對工程發包之正確性。 ⒉經濟部水資源局補助之「大城鄉外西排水改善工程」等55件排水工程部分: 辰○○另於同一時期,復向G○○表示其具有特殊管道,亦能以「排水改善工程」名目向經濟部水資源局取得補助經費,惟要求依據「經費爭取與工程承包一致」之地方工程慣例,G○○須配合將上開補助經費所發包之工程交由辰○○安排之營造廠商承包施作,G○○為求儘量爭取上級經費補助以展現其政治實力,累積政治資源,遂應允予以配合而先以「大城鄉公所」名義發函申請補助經費,旋以口頭具體指示大城鄉公所建設課長庚○○配合辰○○之需求,庚○○亦體承上意聯絡配合辦理。渠等為規避政府採購法所規範公告金額(100 萬元)以上之工程均應公開上網公告之規定,以利由辰○○所安排或借牌使用之營造公司或土木包工業得以順利瓜分得標,乃先策劃工程金額均未滿100 萬元之「大城鄉外西排水改善工程」等60件工程,共計6000萬元,於89年3 月24日行文前總統府副總統辦公室,申請經濟部水資源局(現已改制為水利署)補助大城鄉公所辦理前揭排水改善工程等60件工程經費6000萬元,經經濟部水資源局第4 組工程師丁○○(另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中)從旁協助,果於89年5 月29日獲得經濟部同意補助大城鄉「外西排水改善工程」等55件排水改善工程(詳如附件二之四),共計5500萬元之補助;次由辰○○邀得具有參與投標意願之中森工程顧問公司(下稱中森公司)負責人A○○(業經判決無罪確定)參與投標,並由A○○自行向並無意願參與投標之祥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祥泰公司)、亞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亞辰公司)借用牌照及印章,先就委外設計部分進行投標,次由G○○配合辰○○之前揭安排,依其鄉長職權批示由前揭中森、祥泰、亞辰、長勁、鉅鑪、詠祥等6 家廠商參與比價,該委外設計之招標在渠等之安排下,果由中森公司標得「大城鄉外西排水改善工程」等55件工程之設計工作,並由庚○○在該委外設計工程開標紀錄上為不實之開標比價紀錄,完成形式上之比價及開標程序,使前揭委外設計招標工程無法依正常投標程序開標而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足以生損害於其他具有投標資格之廠商及大城鄉公所對工程發包之正確性。其後,再由辰○○指示不知情之午○○實際製作中森公司所標得之前揭60件工程中之17 件 工程之設計工作。嗣再由辰○○與申○、亥○○、酉○○、未○○等人出面向實際均無參與投標意願,僅係礙於人情而將證件出借之木山公司負責人卯○○、總興土木負責人壬○、金東公司子○○、吉崧公司負責人丙○○、德森公司實際負責人B○○等人借用各該營造廠商之牌照,並以上開借得牌照之營造廠商名義,製作內容記載欲以一定價格參與投標之不實標單,附具同業公會會員證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行號與負責人印章等物件,再將投標袋(內含投標金額之估價單、廠商營利事業登記證等投標資料)寄往大城鄉公所參與投標,因而製作完成以競標廠商名義之投標資料。G○○明知辰○○意欲指定特定廠商標得前揭55件工程中之部分工程,為使該55件公共工程之文卷資料內容符合公共工程發包之行政流程與形式要求,以掩飾渠等指定具體特定廠商之不法犯行,竟在批示工程發包公文時,配合指定辰○○安排之廠商參與比價。大城鄉公所嗣先後辦理開標結果由駿泰營造有限公司得標3件 、彰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得標4 件、萬柏營造有限公司得標3 件、經唐營造有限公司得標3 件、上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得標4 件、居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得標2 件、和益土木包工業得標4 件、伸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得標3 件、吉益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得標3 件、祐新公司得標3 件、丸和土木包工業得標2 件、伍益公司得標2 件、全富營造有限公司得標3 件、日元營造有限公司得標4 件、名邑營造有限公司得標1 件、立松營造有限公司得標2 件、肇益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得標3 件、中勵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得標3 件、宏松營造有限公司得標1 件、佳陽營造有限公司得標1 件、權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得標1 件,並由庚○○先後於其職務上掌管之彰化縣大城鄉開標紀錄上為不實之開標比價紀錄,完成形式上之比價及開標程序,使工程無法依正常投標程序開標而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足以生損害於其他具有投標資格之廠商及大城鄉公所對工程發包之正確性。 ㈢芳苑鄉部分: ⒈經濟部水資源局補助之「芳苑鄉海尾二排排水改善工程」等29件排水工程部分: 辰○○於89年1 月間,向彰化縣芳苑鄉前鄉長地○○(87年起就任,其後連任1 任,另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中)表示其具有特殊管道,能以「排水改善工程」名目向經濟部水資源局取得補助經費,惟要求依據「經費爭取與工程承包一致」之地方工程慣例,地○○須配合將上開補助經費所發包之工程交由辰○○安排之營造廠商承包施作,地○○為求儘量爭取上級經費補助以展現其政治實力,累積政治資源,遂應允予以配合,而先以「芳苑鄉公所」名義發函申請補助經費,旋以口頭具體指示芳苑鄉公所秘書室總務C○○、芳苑鄉公所建設課約雇人員F○○(均另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中)配合辰○○之需求,C○○、F○○亦體承上意而聯絡配合辦理。渠等均明知限制性招標,依當時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 項規定,如投標廠商有借牌之情形,於開標前發現者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予決標,且為規避政府採購法所規範公告金額(100 萬元)以上之工程均應公開上網公告之規定,以利由辰○○所安排或借牌使用之營造公司或土木包工業得以順利瓜分得標,乃先策劃工程金額均未滿100 萬元之「海尾二排排水改善工程」等29件排水工程(詳如附件三之一),共計2560萬元,再以芳苑鄉公所名義,於89年1 月28日行文行政院主計處函轉經濟部水資源局審核,申請經濟部補助芳苑鄉公所辦理前揭排水改善工程等29件工程經費2560萬元,並於89年3 月29日獲得經濟部同意補助芳苑鄉前揭29件工程經費之全額補助。辰○○旋即與申○、亥○○、酉○○、未○○等人再共同向實際均無參與投標意願,僅係礙於人情而將證件出借之金東公司負責人子○○、木山公司負責人卯○○、尚品土木負責人K○○、總興土木負責人壬○、營泰公司乙○○、漢寶公司實際負責人巳○○、吉崧公司負責人丙○○、德森公司實際負責人B○○、正吉土木包工業(下稱正吉土木)負責人A○○、豐田土木包工業(下稱豐田土木)負責人H○○、金聯合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金聯合公司)登記負責人玄○○及總經理己○○、國寶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國寶公司)負責人戌○○、詠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詠泰公司,登記負責人劉陳阿麥)實際負責人D○○、泓裕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泓裕公司)負責人辛○○、正松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正松公司,登記負責人胡月裡)實際負責人天○○、佑新公司J○○等人(均業經判決無罪確定)借用各該營造廠商之牌照,並以上開借得牌照之營造廠商名義,製作內容記載欲以一定價格參與投標之不實標單,附具同業公會會員證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行號與負責人印章等物件,再將投標袋(內含投標金額之估價單、廠商營利事業登記證等投標資料)寄往芳苑鄉公所參與投標,因而製作完成以競標廠商名義之投標資料。地○○明知辰○○意欲指定特定廠商標得前揭29件工程,必會有借牌投標之情形,為使該29件公共工程之文卷資料內容符合公共工程發包之行政流程與形式要求,以掩飾渠等指定具體特定廠商之不法犯行,竟在批示工程發包公文時,配合指定辰○○安排之前揭廠商參與比價,以避免由其他廠商標得前揭工程。芳苑鄉公所嗣先後於89年5 月1 日、同年5 月2 日、同年5 月5 日辦理開標,果由伍益公司標得5 件、聖益公司標得2 件、立益公司標得2 件、木山公司標得3 件、總興土木標得2 件、吉崧公司標得2 件、尚品土木標得2 件、漢寶公司標得2 件、正吉土木標得1 件、國寶公司標得2 件、詠泰公司標得2 件、金聯合公司標得1 件、豐田土木標得1 件、佑新公司標得1 件、泓裕公司標得1 件,順利標得前揭29件工程承包施作之權利,金額總計2316萬7000元,並使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陳群仁於職務上掌管之開標紀錄上為不實之開標比價紀錄,完成形式上之比價及開標程序,使工程無法依正常投標程序開標而在價格無競爭情況下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足以生損害於其他具有投標資格之廠商及芳苑鄉公所對工程發包之正確性。 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交通部先後補助之「芳苑鄉第二牛車橋九二一地震受損災修工程」部分: 辰○○於同一時期知悉「芳苑鄉第二牛車橋九二一地震受損災修工程」已獲得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二一震災災後公共設施復建計畫項下之532 萬元補助經費,並應依規定於89年2 月底前完成設計、發包並開始施工,乃另向地○○表示其具有特殊管道,能就上開災修工程再向交通部取得補助經費,惟要求依據「經費爭取與工程承包一致」之地方工程慣例,地○○須配合將上開補助經費所發包之工程交由辰○○安排之營造廠商承包施作,地○○為求儘量爭取上級經費補助以展現其政治實力,累積政治資源,遂應允予以配合,先由辰○○委請午○○協助以「漢新橋」改建工程名義擬定計畫書,再由地○○同意用「芳苑鄉公所」名義,於89年1 月13日,以漢新橋急需改建為由,行文行政院交通部申請補助芳苑鄉公所辦理前揭橋樑改建工程,並於89年2 月15日獲得交通部同意補助芳苑鄉前揭工程經費1000萬元;其後,地○○旋以口頭具體指示芳苑鄉公所秘書室總務C○○、芳苑鄉公所建設課約雇人員F○○配合辰○○之需求辦理發包,C○○、F○○亦體承上意而聯絡配合辦理。渠等利用上開工程係因九二一地震受損而具有緊急處理原因之機會,藉由89年2 月17日召開相關主管會議確認上揭地震受損災修工程案有緊急處理之原因而採取限制性招標,並將前揭公共工程委員會核定之第二牛車橋九二一地震受損災修工程案與交通部補助芳苑鄉漢新橋改建工程案併同辦理(詳如附件三之二)發包之便,由辰○○與申○、亥○○、酉○○等人共同向實際均無參與投標意願,僅係礙於人情而將證件出借之金東公司負責人子○○、營泰公司乙○○、吉崧公司負責人丙○○、金聯合公司負責人玄○○等人借用各該營造廠商之牌照,並以上開借得牌照之營造廠商名義,製作內容記載欲以一定價格參與投標之不實標單,附具同業公會會員證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行號與負責人印章等物件,再將投標袋(內含投標金額之估價單、廠商營利事業登記證等投標資料)寄往芳苑鄉公所參與投標,因而製作完成以競標廠商名義之投標資料。地○○明知辰○○意欲指定特定廠商標得前揭工程,必會有借牌投標之情形,為使該件公共工程之文卷資料內容符合公共工程發包之行政流程與形式要求,以掩飾渠等指定具體特定廠商之不法犯行,竟在批示工程發包公文時,配合指定辰○○安排之前揭6 家廠商參與比價,以避免由其他廠商標得前揭工程;芳苑鄉公所嗣於89年2 月3 日辦理開標,果由聖益公司以1450萬元標得,順利取得前揭工程承包施作之權利,並使不知情之陳群仁於職務上掌管之開標紀錄上為不實之開標比價紀錄,完成形式上之比價及開標程序,使工程無法依正常投標程序開標而在價格無競爭情況下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足以生損害於其他具有投標資格之廠商及芳苑鄉公所對工程發包之正確性。 ㈣田尾鄉部分: ⒈交通部補助之「彰83線道路改善工程」等7 件道路工程部分: 辰○○與彰化縣田尾鄉前任鄉長E○○(87年3 月就任,91年3 月連任1 任,現為彰化縣議會議員,另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中)關係密切,均明知限制性招標,依當時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 項規定,如投標廠商有借牌之情形,於開標前發現者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予決標,竟於88年6 月間辦理田尾鄉○○○○○道路改善工 程」等7 件工程(詳如附件四之一)時,由辰○○與申○、亥○○、酉○○等人共同向實際均無參與投標意願,僅係礙於人情而將證件出借之金東公司負責人子○○、長成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長成公司)I○○、吉崧公司負責人丙○○、木山公司負責人卯○○、尚品土木負責人K○○等人(均業經判決無罪確定)借用各該營造廠商之牌照,並以上開借得牌照之營造廠商名義,製作內容記載欲以一定價格參與投標之不實標單,附具同業公會會員證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行號與負責人印章等物件,再將投標袋(內含投標金額之估價單、廠商營利事業登記證等投標資料)寄往田尾鄉公所參與投標,因而製作完成以競標廠商名義之投標資料。E○○明知辰○○意欲指定特定廠商標得前揭工程,必會有借牌投標之情形,為使該件公共工程之文卷資料內容符合公共工程發包之行政流程與形式要求,以掩飾渠等指定具體特定廠商之不法犯行,竟在批示工程發包公文時,配合指定辰○○安排之前揭廠商參與比價,以避免由其他廠商標得前揭工程;嗣於88年6 月3 日辦理開標,果由聖益公司標得2 件、木山公司標得1 件、吉崧公司標得1 件、尚品土木標得1 件、金東公司標得1 件、長成公司標得1 件,順利標得前揭7 件工程承包施作之權利,金額總計2130萬元,並使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邱垂和於職務上掌管之開標紀錄上為不實之開標比價紀錄,完成形式上之比價及開標程序,使工程無法依正常投標程序開標而在價格無競爭情況下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足以生損害於其他具有投標資格之廠商及田尾鄉公所對工程發包之正確性。 ⒉經濟部水資源局補助之「海豐村排水改善工程」等20件工程部分: 於89年3 月間,辰○○復向田尾鄉長E○○表示其具有特殊管道,能以「排水改善工程」名目向經濟部水資源局取得補助經費,惟要求依據「經費爭取與工程承包一致」之地方工程慣例,E○○須配合將上開補助經費所發包之工程交由辰○○安排之營造廠商承包施作,E○○為求儘量爭取上級經費補助以展現其政治實力,累積政治資源,遂應允予以配合,而先以「田尾鄉公所」名義發函申請補助經費,另為規避政府採購法所規範公告金額(100 萬元)以上之工程均應公開上網公告之規定,以利由辰○○所安排或借牌使用之營造公司或土木包工業得以順利瓜分得標,乃由E○○指示不知情之建設課課長李明發(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規劃每件工程金額均未滿100 萬元之「海豐村排水改善工程」等20件工程(詳如附件四之二),共計2000萬元,經由丁○○從旁協助,果於89年5 月11日獲得經濟部同意全額補助「海豐村排水改善工程」等20項工程。辰○○旋即與申○、亥○○、酉○○、未○○等人再共同向實際均無參與投標意願,僅係礙於人情而將證件出借之金東公司負責人子○○、木山公司負責人卯○○、尚品土木負責人K○○、總興土木負責人壬○、吉崧公司負責人丙○○、詠泰公司實際負責人D○○、漢寶公司實際負責人巳○○、佑新公司負責人J○○等人借用各該營造廠商之牌照,並以上開借得牌照之營造廠商名義,製作內容記載欲以一定價格參與投標之不實標單,附具同業公會會員證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行號與負責人印章等物件,再將投標袋(內含投標金額之估價單、廠商營利事業登記證等投標資料)寄往田尾鄉公所參與投標,因而製作完成以競標廠商名義之投標資料。E○○為使該20件公共工程之文卷資料內容符合公共工程發包之行政流程與形式要求,以掩飾渠等指定具體特定廠商之不法犯行,乃由辰○○提供前揭投標廠商資料與E○○指定其安排之廠商參與比價,經田尾鄉公所嗣先後於89年6 月30日、同年7 月13日、同年7 月25日、同年7 月26日辦理開標,果由立益公司得標1 件、聖益公司得標5 件、伍益公司得標6 件、金東公司得標3 件、佑新公司得標2 件、總興土木包工業得標3 件,合計共20件,總金額1755萬8000元,並使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邱垂和於職務上掌管之開標紀錄上為不實之開標比價紀錄,完成形式上之比價及開標程序,使工程無法依正常投標程序開標而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足以生損害於其他具有投標資格之廠商及田尾鄉公所對工程發包之正確性。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立法理由係認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之陳述係在法官面前為之,因其任意陳述之信用性已受確定保障之情況下所為,自得作為證據。不問係其他刑事案件之羈押訊問期日、勘驗期日、準備程序期日、審理期日或民事事件、行政訴訟程序,凡係在普通法院法官(軍事法官、外國法官不與之)面前所為之陳述,均具有證據能力。下列所引用證人於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時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在其等任意陳述之信用性無疑之情況下,其證述依法自具有證據能力。 二、按於審判中,如共同被告在調查被告本人之案件時已依刑事訴訟法第277 條之2 規定轉換為證人調查詢問,而具結陳述,經賦予被告對該共同被告所為之陳述為詰問之機會者,該以共同被告身分所為之陳述,法院即非不得與其以證人身分所為之陳述,綜合該被告以外之人全部供述證據,斟酌案內其他調查之證據資料,本於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予以取捨,作證據價值之判斷,非謂於被告本人案件中,僅能採取共同被告以證人身分所為之陳述作為判斷之依據,該非以證人身分之共同被告所為之陳述,即為無證據能力之證據,而應予排除不用,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2631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故本案證人即同案被告甲○○、丁○○、亥○○、酉○○、癸○○、G○○、庚○○、地○○、C○○、F○○、戊○○、宇○○、午○○、黃○○等14人既經法院於審理時轉換為證人調查訊問,且未曾提及檢察官在偵查時有不法取供之情形,被告辰○○及辯護人復未釋明上開證人之陳述有顯不可信之情況,依上說明,上開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自均具有證據能力。 三、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除上述證人即同案被告等14人外,其餘下列所引用證人於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經依法具結,被告及辯護人亦未抗辯其等於檢察官訊問時所為陳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形,依上開說明,其等所為陳述,均得為證據。 四、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定有明文。所謂「前後陳述不符」之要件,應就前後階段之陳述進行整體判斷,以決定其間是否具有實質性差異,惟無須針對全部陳述作比較,陳述之一部分有不符,亦屬之。而所謂「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之情形,亦應就前後陳述時之各種外部情況進行比較,以資決定何者外部情況具有可信性。若陳述係在特別可信之情況下所為,則虛偽陳述之危險性即不高,雖係審判外陳述,或未經被告為反對詰問、對質,仍得承認其有證據能力(惟此僅係確定上開陳述有無證據能力而已,至該證據具有證據能力後,其證據力之強弱問題,仍待法院綜合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所得,依法認定之)。查證人甲○○、丁○○、亥○○、酉○○、癸○○、G○○、庚○○、地○○、C○○、F○○、戊○○、宇○○、午○○、黃○○、萬東興、王寶和、謝禎祥、洪守信、徐榮澤、張屘、許政元於警詢及法院審理時之證述,前後陳述有部分細節不符之情形,本院審酌其於警詢時之證述距案發日較近,當時記憶自較深刻,可立即反應所知,不致因時隔日久而遺忘案情;且較無來自被告或其他成員同庭在場之壓力而出於虛偽不實之指證,或事後串謀而故為迴護被告之機會,且警詢筆錄就犯罪之構成要件及態樣記載均屬完整,揆諸上開說明,足認上開證人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客觀上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亦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上揭規定,其於警詢中之證言自有證據能力。 五、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此觀同法第159 條之5 規定即明。查本判決後開引用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包含書面陳述),除上述理由欄壹、一至四所列部分外,固皆屬傳聞證據,惟當事人及辯護人雖知上開證據資料為傳聞證據,仍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中對各該證據資料均表示同意或無意見而不予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等瑕疵,且與本案具有關連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爰逕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例外有證據能力。 六、另本判決後開引用其餘非供述證據,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或取得之情形並無違法不當,是後述所引用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疑義,合先敘明。 貳、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辰○○固坦承其無營造公司或土木包工業之營業牌照,且有實際施作部分上揭工程,惟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伊與申○、亥○○、酉○○、未○○等人並無協議不為價格競爭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所以承作上揭工程,係因得標廠商無意施作或缺乏技術而轉由其施作云云。辯護人則為被告辯稱:被告並無借牌圍標情事,縱有借牌圍標情事,其係非執掌製作公文書之人,要無論以刑法第213 條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罪之正犯或間接正犯之餘地等語。經查: ㈠被告與甲○○部分: ⒈證人甲○○於89年10月13日在調查站調查時陳稱:「(問:被告曾否向你爭取道路工程經費補助?)有,89年3 月間他曾以電話向我爭取彰化縣芳苑鄉、芬園鄉、埤頭鄉、大城鄉等鄉鎮補助經費,我則表示經費補助原則上不能太集中,像芳苑鄉已多次補助了,不宜再報請補助,並認同被告可找認識的副總統辦公室主任丁遠超打電話給交通部具有決策權的政務次長陳世圯爭取或指示交辦,當時因林豐正部長調任國民黨秘書長而出缺,我不知道被告後來有沒有與丁遠超聯絡,但副總統辦公室則於89年4 月5 日來函交辦,要求交通部補助芬園鄉、芳苑鄉2 鄉計4000萬元經費,因芳苑鄉已多次補助,我乃簽請不再受理,而芬園鄉及行文來申請的埤頭鄉500 萬,則經簽准同意前往現勘。後於89年4 月20日南下到芬園鄉現勘,回部後我依例簽請同意芬園鄉○○○道路瓶頸改善工程案計2000萬,並由次 長陳世圯批示核准,我再依照規定於89年4 月28日通知芬園鄉已獲同意補助,至於後來20件工程是否由被告承包施作,我不清楚。」、「(問:芬園鄉等申請補助名義均為「道路瓶頸改善工程」,係由你指導被告、芬園鄉公所等配合辦理,以符合「道路交通工程及安全設施改善」科目,詳情為何?)我僅告訴被告僅有『道路交通工程及安全設施改善』科目項下尚有補助經費。」、「(問:被告如何透過副總統辦公室交辦此件工程要求你配合?)他說他認識丁遠超。當時本件還未分到我手上。他打電話問我,這種情形可否獲得交通部補助。我說可以試試看。後來這申請補助案分由我承辦,因我辦理彰化區。」、「(問:被告如何知道要用道路瓶頸工程來申請?)當時我有告訴他其他的經費沒了,只剩道路瓶頸工程尚有經費。」、「(問:被告並非地方首長或民意代表,他向你爭取補助經費之動機?)他是營造業者,可能爭取到建設經費後,較可能從地方政府發包過程中獲得承包權。」等情,依證人甲○○所述前開內容,被告確有積極向甲○○探詢補助經費事宜,及請求甲○○給予協助,甲○○既已知悉被告係營造業者,則其身為國家中央機關之公務員,所承辦之業務復與營造工程經費補助有關,非但未能消極避嫌而要求自己勿與營造業者往來交遊,反而積極告知營造業者就己身承辦之業務尚有何種項目之經費補助尚有餘款,甚至進而認同被告可找認識的副總統辦公室主任丁遠超打電話給交通部具有決策權的政務次長陳世圯爭取或指示交辦,其後再由其前往現場勘驗及簽擬意見,凡此均在在顯示被告與甲○○之間就經費補助之申請至核准之流程,均展現高度之緊密配合關係,被告辯稱本案純係各鄉鎮自行爭取經費云云,與事實不符,而甲○○所為,絕非單純基於私人情誼或為民服務之範疇,至為明確。 ⒉次查依89年3 月22日之通訊監察紀錄內容顯示:甲○○於該日下午以電話向被告表示目前之事務約再5 分鐘即可結束,被告即要甲○○前往復興路「愛來」賓館休息一下,並表示說他會「交待」妥當。其後,被告即交待「愛來」賓館中一位綽號為「林仔」之人,表示約再20分鐘,甲○○會搭乘計程車前來,叫「林仔」安排一個(小姐)處理一下,好了以後就在裡面休息一下。接著,「林仔」還特別反問被告:「不要向他收(錢)?」、「是不是像藍仔一樣不要跟他收(錢)?」被告隨即表示:「對,對,同樣處理。」嗣後,被告再以電話向「愛來」賓館之「林仔」查詢其朋友「王仔」來了沒有?「林仔」表示已經來了,此有附件五通訊監察譯文表(第77頁)及錄音帶存卷足憑。依上開通訊監察紀錄可知被告為達其能順利取得經費補助,已然將把守經費補助第一關卡之承辦公務員即甲○○奉為上賓,除為其安排應召女子於賓館陪同休息外,亦為其代付應召女子之費用而由甲○○收受該次性交易招待之不正利益無訛。 ⒊又查依89年4 月7 日之通訊監察紀錄內容顯示:當日下午5 時許,被告再次聯絡甲○○前往臺中市○○路「黃石公園」汽車旅館休息,甲○○並向被告要求應召女子之類型不要清純而要性感妖艷者,被告表示他會交待。不久被告聯絡「林姐」,由「林姐」交待「黃石公園」的小姐找5 字頭的弄2 間房間給被告和甲○○休息。當日晚上7 時許,於性交易結束後,被告與甲○○於電話中互以「哥哥」相稱,甲○○問被告「OK了沒有?」,辰○○表示他「OK了」其後,甲○○復於電話中談論其前次召妓之經驗,此亦有附件五通訊監察譯文表(第48至51頁)及錄音帶附卷可稽。依上開通訊監察紀錄可查悉甲○○對於接受被告所安排招待之性交易已習以為常,否則豈能於完事後仍互相討論其過程,雙方亦熱絡至以「哥哥」相稱,而該次性交易招待之時間亦係緊接於上開大城鄉道路工程補助案現場勘驗之後,參諸前開甲○○於「愛來」賓館為性交易之費用均係由被告所支出,本件當無特例改由自己支出之理等情,亦足見甲○○確有收受該次性交易招待之不正利益無誤。 ⒋另查依89年6 月8 日之通訊監察紀錄內容顯示:當日晚上8 時31分許,被告以電話聯絡丁○○,經丁○○表示其人在「大阪城」,其後即由丁○○表示去「豪上豪」酒店,被告表示同意,並提及現在與甲○○在一起,嗣後被告再打電話向丁○○表示其與甲○○業已抵達「豪上豪」酒店之門口,此同有附件五通訊監察譯文表(第70至71頁)及錄音帶存卷可按。依此次之通訊監察內容雖無法證明被告另有招待甲○○接受性交易,但被告確有招待甲○○與丁○○共同前往「豪上豪」酒店飲酒消費之事實,昭然若揭。 ⒌再查甲○○係擔任交通部路政司技正,對於地方政府道路交通工程申請經費補助案,具有勘查簽辦等業務權限,其勘查後所為簽辦意見亦屬上級決策人員准駁參考之重要依據,而被告係營造相關業者,為求承包工程而積極透過特殊管道爭取中央機關之經費補助,甲○○與被告間本來就前開經費補助案件應該毫無瓜葛,遽竟從告知剩餘補助經費之項目、申請之流程方式、現場之勘驗、簽請准予補助之擬辦,一脈相連予以從旁協助,且於補助經費案件承辦過程間,接受被告招待而前往有女子陪侍之酒店飲酒消費,甚至進而2 次接受被告招待而與應召女子為性交易,其中1 次更是緊接於現場勘驗之後,而連續接受此種不正利益之招待,於時間、對象均無不合,而甲○○之職責係勘驗及擬辦,係屬經費是否准予補助之第一關,仍有其重要性,雖其非最後決策人員,惟被告為遂其圍標公共工程之目的,招待其至有女子陪侍之知名酒店飲酒消費,進而投其所好而招待其與應召女子為性交易,其所花費之金錢款項縱非巨額,仍屬其與甲○○維持良好關係之手段,而有助於知悉經費來源消息及爭取經費,亦屬灼然。 ⒍此外,復有如附件五所示其他通訊監察紀錄,芬園鄉及大城鄉向各機關爭取預算往來文件,甲○○就芬園鄉及大城鄉申請補助經費所為簽呈、勘驗紀錄,總統府副總統辦公室、交通部就上開申請經費補助案相關往來文件等件附卷可資佐證。 ㈡被告與丁○○部分: ⒈證人丁○○於90年3 月13日於調查站調查時供稱:「(問:認識被告?)是,88年4 月間開始接辦彰化縣業務,於出差前往彰化縣會勘時,曾經在鄉鎮公所碰到過他,見了幾次面,才知道這個人,跟被告有相關之工程,他才會找我,和相關的工程會勘人員吃飯時,有時他會出現,由於見面次數多了以後,才較為熟悉,我與被告無金錢借貸。」、「(問:89年3 、4 月間你有無幫被告向水資源局爭取大城鄉外西排水改善等55件工程之經費5500萬元?)不是我幫被告爭取的,那是副總統辦公室透過行政院主計處主動交辦的。」、「(問:水資源局補助鄉鎮公所工程經費之程序?)縣市政府或鄉鎮公所陳報排水等工程補助案件至水資源局,由水資源局彙整後,送經濟部水利經費控管小組,由該小組審議、討論後,認為有補助需要的案件,交由水資源局派員會同單位實地勘查,經會勘程序後,由水資源局承辦單位簽由局長核定予以補助。若是屬於專案補助案件,需由行政院主計處交下,再依程序會勘審核後再報行政院核定後補助辦理。」、「(問:何時到大城鄉會勘該公所爭取補助之60件排水改善工程現況?當時何人會同勘查?)我是在89年3 月16、17日會同經濟部水利處翁瑞安、彰化縣政府張百欣、大城鄉公所庚○○等人至大城鄉實地會勘,大部分工程都有到現地去會勘,有些延續性的工程,則依照片做書面審核。」、「(問:89年3 月16日晚上你有無到臺中市○○路豪上豪酒店宴飲?還有何人參加?何人做東?)有,被告及林健源(陳進丁立委之助理)曾和我到豪上豪酒店去過,至於還有那些人參加,我記不起來,有的人我也不認識,何人做東我不清楚,我也未付帳。」、「(問:大城鄉公所於89年3 月8 日行文副總統辦公室,經層轉行政院主計處,主計處於89年3 月31日函請水資源局審核,該局第4 組於89年4 月5 日收文,為何你於89年3 月16日即出差到大城鄉會勘?)大城鄉公所是在89年3 月8 日發文給副總統辦公室,而副總統辦公室於89年3 月10日以最速件書函直接行文給水資源局局長徐享崑,由局長在副總統辦公室的來函上,於3 月13日以便條紙直接批示『優先安排會勘』,因為局長直接交辦案件,所以我於3 月16日出差至彰化縣會勘。」、「(問:89年4 月7 日水資源局簽呈是由何人簽擬?會計室簽註意見?水資源局有無批准?)該簽呈是我所簽擬,會計室意見『值此政府財政非屬寬裕,水利建設經費仍待妥籌之際,本案於彰化縣之小型工程補助是否仍有大量辦理之必要,建請慎酌。』因此退回本(4) 加簽意見,我加簽意見陳述大城鄉地層下陷嚴重,需改善排水系統仍多,再簽出去並會會計室,這次會計室沒有意見,經局長徐享崑核准透過經濟部發文陳報行政院核可後答覆大城鄉公所。」、「(問:89年4 月20日經濟部水資源局簽呈是否你簽擬?會計室意見?水資源局長有無批示?)是,會計室意見『本局對彰化縣小型工程補助比率已相對偏高,本案所擬大額補助是否確實有實需,有是否依據樽節原則、成本效益分析,覈實評估,建請慎酌。』我即依會計室意見加簽補助原則說明,經局長徐享崑批示簽請部裡發函陳報行政院核可後,再由本局函覆大城鄉公所。」、「(問:89年3 月20日你與被告電話交談內容?你教被告要從那邊再去找誰關說那2 件工程經費?最後你教被告以何方式才能順利爭取到經費?)該電話是被告打電話到我辦公室找我,問我有關大城鄉工程經費之事,我向被告說明上述工程副總統辦公室曾在89年3 月10日行文到本局,但因本局已沒有經費,告訴他只剩下行政院專案經費,要由行政院主計處那邊有公文交辦,我才能處理。」、「(問:電話中『下條子』指何人?)指局長徐享崑指示我優先去會勘。」、「(問:89年4 月25日有無出差到彰化?為何事?)有,辦理會勘。」、「(問:89年4 月25日晚上你有無和被告、林建源、翁子(翁瑞安,水利處副工程司)到臺中市『海派酒店第六店』宴飲?何人做東?)有,但是否在89年4 月25日我不確定,何人做東不清楚,我沒付帳。」、「(問:在水資源局同意補助之前你有無幫被告催促及探詢公文簽會流程?)他會主動打電話來問公文目前會簽流程,我告訴他目前公文在本單位內哪個單位會簽。」、「(問:89年5 月4 日、同年6 月2 日、同年6 月8 日你有無出差到彰化?事由?)89年5 月5 日我出差至嘉義、89年5 月4 日我先南下,並打電話給被告,他剛好在臺中海派宴飲並邀我過去,我則在臺中朝馬下車,過去跟他會合。同年6 月2 日、同年6 月8 出差到彰化會勘。」、「(問:89年5 月4 日、同年6 月2 日、同年6 月8 日晚上你有無和被告等人到『豪上豪』、『海派』宴飲,並曾帶海派第六店花名『小琪』之小姐出場?何人做東?)有,不知。」、「(問:89年6 月8 日交通部甲○○有無和你們到豪上豪?)我曾在豪上豪遇見甲○○,但確實日期不清楚。」、「(問:你除了接受被告招待宴飲外,還有什麼利益?)沒有。」、「(問:89年11月3 日89大鄉建字第9926號公文右下角簽擬意見,是不是你簽的?會計室意見?你為何不依水資源局工程補助注意事項規範工程應達80% 始予撥款之規定簽擬撥款意見?)是,會計室『本案依局訂工程補助注意事項規範,其工程應達80% 始予撥款,惟本案附請款明細表仍有部分工程進度僅達40% 或60% ,是否依4 組所擬撥款時預計可達80% 之進度條件同意撥付』。我因為該55件工程平均總進度已達80% ,已符合撥款標準。在會計室加註不同意見後,我另向大城鄉公所查詢得知工程進度全數已達80% 以上,因此我又於同年11月15 日 加簽擬全數撥付工程款,俾利後續核銷時效,該簽經主任秘書劉豐壽代為批准。」等情,依丁○○上開陳述之內容,可知被告與丁○○交遊甚密,丁○○既已知悉被告係營造業者,則其身為國家中央機關之公務員,所承辦之業務復與營造工程經費補助有關,非但未能消極避嫌而要求自己勿與營造相關業者往來交遊,反而積極告知身為營造業者之被告有關專案經費補助之相關流程,進而由丁○○前往現場勘驗及簽擬意見,其後並於撥款過程以較為寬鬆之標準擬請撥款,凡此均充分顯示被告與丁○○之間就經費補助之申請至核准之流程,均展現高度之緊密配合關係,丁○○所為,已非單純基於私人情誼或為民服務之範圍,誠屬明確。 ⒉依89年3 月20日之通訊監察紀錄內容顯示:被告先於電話中對丁○○以「哥哥」相稱,詢及丁○○是否翌日南下,被告丁○○乃表示翌日早上下去,並提及「另外2 件,你要從那邊再去講一下」、「可以直接下條子傳到局長室,請小姐交代我們組長這樣就可以,那這個案子就是說請我們報到行政院,用專案經費報到行政院」、「大概就是要用專案之方式,請他們下條子,用專案的經費,我們報到主計處,主計處有案,我們報上去就會准,他們有條子下來,我們才能附上去作為依據,部裡面那邊才會知道,因為部裡面說這不是行政院主計處交下來,我們主動報,他們會有疑問,另外一張簽,我會簽的很仔細,但報到院裡面,我就依正常公文,我也不會說依據副總統辦公室,我就直接說依據兩個鄉鎮,但是簽要讓長官知道,才不會推來推去,問來問去。」等情,此有附件五所示通訊監察譯文表(第69頁)及錄音帶在卷可據。依此次之通訊監察內容,顯見被告與丁○○之交情匪淺,丁○○幾乎毫無保留將申請專案經費補助之行政流程告訴被告,並表示其將全力配合及事先告知長官,其間所存在之默契,不言可喻。⒊另依89年5 月4 日之通訊監察紀錄內容顯示:被告於該日下午7 時56分許以電話詢問丁○○目前之位置,經丁○○表示已到苗栗,被告接著表示其已經在「豪上豪」酒店了(應係指已從「海派酒店」轉至「豪上豪酒店」之意),要丁○○直接坐計程車過去,此有附件五通訊監察譯文表(第70頁)及錄音帶附卷可據,核與前開丁○○所陳:「我於89年5 月5 日須出差至嘉義,於89年5 月4 日先行南下,並打電話給被告,被告剛好在臺中海派宴飲並邀我過去,我則在臺中朝馬下車,過去跟他會合」等情大致相符,參酌丁○○亦於前開調查筆錄中陳稱「(問:89年5 月4 日、同年6 月2 日、同年6 月8 日晚上你有無和被告等人到『豪上豪』、『海派』宴飲,並曾帶海派第六店花名「小琪」之小姐出場?)有。」、「我從未付賬」等情,堪信被告確有招待丁○○前往有女子陪侍之酒店飲酒消費無誤。 ⒋又依89年5 月8 日之通訊監察紀錄內容顯示:被告丁○○該日下午3 時10分許主動以電話向被告表示補助案已過關,可以請吃飯了,並接著表示其有叫「劉光宏(音同)」要怎麼做,伊都有交代,都打點過了,被告接著表示:「好,看什麼時候,找一個時間」,其後被告並以「老兄弟」稱呼丁○○,而丁○○亦對被告表示「有過就好,不要講了」等情,此有附件五通訊監察譯文表(第70頁)及錄音帶存卷可憑,而依上開丁○○於知悉經費補助過關後即迅速通知被告,並以極為熟稔之語氣互動而相約時間吃飯,亦再次印證被告與丁○○間就前開經費補助申請審核過程之緊密互動關係。 ⒌再依89年6 月8 日之通訊監察紀錄內容顯示:被告與丁○○於該日下午8 時31分許通話時互相詢問彼此之位置,丁○○表示其目前在「大阪城」用餐,被告表示其正在「海六(海派六店)」門口,但丁○○擔心目前同行之人亦會前往「海六」,乃向被告建議前往「豪上豪」酒店,被告表示同意,並提及甲○○亦與其在一起,接著被告被告還於電話中對丁○○表示:「我跟你講,你若不來,你朋友我會把她做掉。」丁○○反問:「我跟你有什麼朋友?」被告回稱:「店內的朋友。」丁○○此時若有所悟答稱:「喔,『芳怡』喔,他前一次有留電話給我,但是還沒有打過,因為上一次已經做了。」被告繼續戲稱:「你若不來,我會把她做掉。」其後,被告再打電話向丁○○表示其與甲○○業已抵達「豪上豪」酒店之門口,此同有附件五通訊監察譯文表(第70至71頁)及錄音帶存卷可按。依此部分之通訊監察內容觀之,丁○○顯然並非僅係消極被動基於地方好客及建立地方人脈之考量而前往酒店應酬致意,而係積極主動與被告聯繫玩樂場所,且丁○○上開於電話中表示「喔,『芳怡』喔,他前一次有留電話給我,但是還沒有打過,因為上一次已經『做了』。」等語,似乎亦隱含其曾與該花名為「芳怡」之女子曾發生特殊之關係,要屬顯然,益徵被告為圖圍標工程牟利之行為得遂行,而以此方式籠絡丁○○,俾使丁○○協助爭取工程經費。 ⒍復查丁○○係擔任經濟部水利署工程司,對於地方政府水利工程申請經費補助案,具有勘查簽辦等業務權限,其勘查後所為簽辦意見亦屬上級決策人員准駁參考之重要依據,而被告係營造相關業者,為求承包工程而積極透過特殊管道爭取中央機關之經費補助,被告與丁○○間本來就前開經費補助案件應該毫無瓜葛,遽丁○○竟從告知專案補助經費之項目、申請之流程方式、現場之勘驗、簽請准予補助之擬辦,甚至事後撥款之協助,一氣呵成予以從旁協助,且於補助經費案件承辦過程間,先後接受被告招待而前往有女子陪侍之酒店飲酒消費,其中多次更是緊接於現場勘驗之後,而連續接受此種不正利益之招待,於時間、對象均無不合,足認被告確有積極向丁○○探詢補助經費事宜,及請求丁○○給予協助;而丁○○之職責係勘驗及擬辦,係屬經費是否准予補助之第一關,仍有其重要性,雖非最後決策人員,惟被告為遂其圍標公共工程之目的,招待其至有女子陪侍之知名酒店飲酒消費,其所花費之金錢款項縱非巨額,仍屬其與丁○○維持良好關係之手段,而有助於被告知悉經費來源消息及爭取經費,實為明確。⒎此外,復有如附件所示其他通訊監察紀錄,大城鄉、芳苑鄉及田尾鄉向各機關爭取預算往來文件,被告丁○○就大城鄉、芳苑鄉及田尾鄉申請補助經費所為簽呈、勘驗紀錄,總統府副總統辦公室、行政院及所屬主計處、經濟部及所屬水資源局就上開申請經費補助案相關往來文件等件附卷可資佐證。 ㈢芬園鄉部分: ⒈查證人癸○○於89年10月13日調查站調查時陳稱:「(問:前述2000萬瓶頸路段工程經費是由芬園鄉公所還是前述被告以芬園鄉公所名義爭取的?)被告前述至公所與我見面時曾說渠可以向交通部爭取2000萬元之工程費用,並以芬園鄉公所名義向交通部申請。」、「(問:被告至芬園鄉公所與你討論前述2000萬瓶頸路段工程經費內容?)他表示可以向交通部爭取2000萬元工程經費作為芬園鄉建設之用,希望我同意由他承攬該2000萬元之工程,我表示是由秘書洪仁進決定參加比價廠商,所以無法決定由他來承攬該2000萬元之工程。」、「(問:89年6 月1 日通訊監察錄音帶及譯文是否你與被告談論『道路瓶頸改善工程』之事?談話內容所提『10條』係指何意?被告談及『資料我拿給阿義仔』係指何意?)是的,那是我打給被告討論前述「道路瓶頸改善工程」之事,其中『10條』是指已經設計好的10項工程,而被告所談『資料我拿給阿義仔』是指被告另外找人幫丑○○設計之10項工程資料供丑○○參考。」等情,依證人癸○○前開證述內容,可知本件芬園鄉彰60線三芬道路瓶頸改善工程等20件工程之2000萬補助經費係被告透過特殊管道所爭取一節,確為證人癸○○所明知,而被告亦毫不避諱直接對證人癸○○表明上開工程補助經費所發包之道路工程應由其承包施作,蓋被告耗費資源、苦心經營其政商人脈,無非希望運用其特殊管道使自己之投資能因而還本獲利,倘癸○○果真如上開證述內容對被告表示「無法決定由被告來承攬該2000萬元之工程」云云,則被告何須大費周章招待甲○○、請託丁遠超為芬園鄉○○道路改善工程之補助經費,是證人癸○○此部分證述純係避重就輕之詞,核無可取,先予敘明。 ⒉次查依89年6 月1 日通訊監察紀錄內容顯示:癸○○於該日下午3 時26分許以電話聯繫被告,自稱「黑狗」,並與被告討論有關爭取「道路瓶頸改善工程」補助經費之事,詢問「10條」(譯文表誤植為「簽呈」)簽出來後,後續該如何處理,被告則答稱會將資料拿給「阿儀」(指丑○○)拿回去等情,此有附件五通訊監察譯文表(第54頁)及錄音帶附卷可據;依上開通訊監察內容,顯見癸○○於交通部以89年4 月28日交路89字第4313號函核准補助2000萬元後,仍與被告保持聯繫,並向被告查詢10條簽出來之後續進度,且經由被告告知會將資料交由丑○○帶回,倘若癸○○無法讓被告承包上開補助工程,則於經費獲得補助後,又何須於發包開標之前半個月與被告通話聯繫上開工程後續事宜?而依證人癸○○前開證述內容稱:「(問:89年6 月1 日通訊監察錄音帶及譯文是否你與被告談論『道路瓶頸改善工程』之事?談話內容所提『10條』係指何意?被告談及『資料我拿給阿義仔』係指何意?)是的,那是我打給被告討論前述『道路瓶頸改善工程』之事,其中『10條』是指已經設計好的10項工程,而被告所談『資料我拿給阿義仔』是指被告另外找人幫丑○○設計之10項工程資料供丑○○參考。」則癸○○顯然於上開經費獲准補助後,亦明確知悉上開補助經費欲發包施作之20件工程所須之部分設計圖,係由被告委由他人製作,否則豈會以電話向被告查詢其餘設計圖之進度,並獲被告告知將會交予丑○○處理,基此,依法原應由芬園鄉公所技士丑○○獨立依其職責所負責繪製之設計圖,竟然變成部分設計圖委由透過特殊管道爭取補助經費之被告託人繪製,而身為鄉長之癸○○復知悉此事而以電話向被告查詢其餘設計圖之進度,倘謂被告與上揭道路瓶頸改善工程之設計發包毫無瓜葛,僅係因得標廠商而無意願施作,而代為承作,孰能置信? ⒊另查證人丑○○於89年10月13日調查站調查時供稱:「(問:被告如何教你辦公文向交通部爭取瓶頸路段之工程經費?)我確實曾在89年3 月30日中午及下午3 點左右,和被告通過3 通電話,通話內容確實如前提示電話錄音內容。在這3 通電話中所提瓶頸路段,係指彰60線三芬道路瓶頸改善工程等20件工程,89年3 月30日被告打電話問我,瓶頸路段交通部公文好了沒,我因瓶頸路段須是都市○○○道路才可以向住都局爭取經費改善,因此回答他,我們這裡沒有那個東西。後來他說只要有路名就可以,並要我報2000萬的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計畫到副總統辦公室及交通部,我因為沒有報過計畫到總統辦公室,因此要他把工程計畫的格式寫在我桌上。」、「(問:交通部何時派何人到芬園鄉○○○○路段工程?被告有沒有陪同勘查?)交通部於89年4 月20日左右上午,派技正甲○○到芬園鄉○○○○路段工程,由我帶甲○○到現場勘查,被告並未到現場陪同勘查。」、「(問:提示前述20件工程表,是否為前述交通部同意補助之芬園鄉彰60線三芬道路瓶頸改善工程等20件道路工程?何以該20件工程每件工程經費均為100 萬元?該20件工程之工程經費係由何人擬定?)是,該「彰60線分芬道路瓶頸改善工程」,應是「彰60線三芬道路瓶頸改善工程」,「三芬」誤為「分芬」,該工程表是我製作,報交通部及副總統辦公室。該20件工程每件工程經費均為100 萬元,是被告教我如此擬定的。」、「(問:89年5 月18日你與被告電話中,你有無要被告放5 件工程給你?被告有沒有答應?被告最後放幾件工程給你?每件工程之代價?由哪家廠商承包?)我確實在89年5 月18日下午2 點半左右,與被告通過該通電話,當時我確實曾要求被告將前述彰60線三芬道路瓶頸改善工程等20件工程放5 件給我,被告當時也答應了,但最後被告並沒有放工程給我。」、「(問:89年6 月18日電話中,你介紹營造廠商要承作被告承包的工程,被告最後有沒有答應?另同年6 月16日開標的工程為何都減價後才決標?你為何告訴被告第2 批就不會了?)我確實在89年6 月18日中午打電話給被告,因我有一個朋友王瑞銘在承包土木工程,因此我打該通電話給被告,希望被告能將前述彰60線三芬道路瓶頸改善工程等20件工程交幾件給王瑞銘做。但最後被告並未把工程交給王瑞銘做。後來被告問我,這回怎麼會被壓那麼多,是指為何這回發包的工程底價訂那麼低,至於發包的工程是哪幾件我並不清楚,因被告問起,我便回答是秘書寫錯了,第2 批就不會了。」;復於89年12月1 日調查站調查時供稱:「(問:彰化縣芬園鄉公所89年3 月31日89芬鄉建字第2576號函及彰化縣芬園鄉公所急需辦理計畫影本各1 份是否你依被告要求所簽擬的公文資料?)是。」、「(問:前述資料有無向芬園鄉公所主管或首長報告?)曾向鄉長癸○○報告,癸○○告訴我被告已經跟他講過要向交通部爭取2000萬工程經費,因此他叫我按照被告的意思擬定工程名稱及辦理計畫報副總統辦公室。」、「(問:是否曾直接辦文到副總統辦公室爭取工程經費?)否,這是第1 次。」、「(問:芬園鄉公所彰60線道路瓶頸改善工程等20件工程,何人設計?)寅○○確實有幫被告設計15件,我負責設計5 件,後來因為寅○○設計之15件工程施工項目不符都市○○○道路施工方式,因此我全部再加以修改。」、「(問:89年6 月18日中午12點多與你通話中問你:「這回怎麼會被壓那麼多」,用意為何?)因為一般100 萬元的工程扣掉工程管理費0.45% 的經費,其底價大約都在95萬元左右,而89年6 月16日所開標的4 件工程,核定底價的民政課長洪仁進將底價訂在90至93萬之間,導致被告安排參加投標的廠商所投標的標價均在底價以上,因此均經過1 次至2 次的減價才決標,被告才會問我為何壓的那麼多,就是說底價為何壓的那麼低,害他要經過減價才能得標。」、「(問:89年6 月23日上午10點多你與被告之通話,你為何叫被告『那支牌統統星期二來再寫』,並叫被告『直接開著,標封不要封就可以』?)因為89年6 月16日所開標的4 件工程,發生底價壓的太低,導致被告安排的廠商必須要減價才能得標,辰○○要問我89年6 月27日8 件工程開標的底價,當時因為我不知道底價金額,所以才叫被告要得標的那支廠商標單暫時不要寫標價,標封不要封,星期二(89年6 月27日)去跟代理秘書洪仁進問看底價大約多少再寫上去。」、「(問:依據洪仁進供稱他所批示彰139 線道路瓶頸連續改善工程等18件,參與投標比價廠商係依據你附在簽呈內之便條紙所書寫的廠商名單批示的,該廠商名單由何人提供?)89年5 月間前述20件工程正在設計時,被告即傳真1 份廠商名單給我,叫我拿給秘書辦理指定廠商通知比價,當時因為工程尚未設計完成,我就將該張名單丟棄,同年5 月底,該20件工程均已設計完成,被告又傳真1 份廠商名單給我,我本來要拿給鄉長癸○○作為指定廠商的參考,癸○○叫我直接拿給代理秘書洪仁進就好了,我就將該廠商名單交給洪仁進,告訴他該20件工程就按照該張廠商名單指定廠商參與比價。」、「(問:你是建設課承辦人員,為何能叫代理秘書洪仁進按照你交給他的廠商名單指定廠商參與比價?)因為前述2000萬工程經費是被告向交通部爭取來的,這個在我辦文給副總統辦公室之前,被告已跟癸○○講過,癸○○也指示我按照被告的意思辦文給副總統辦公室,再由副總統辦公室交辦給交通部爭取經費,後來獲得交通部的補助,按照往例,公所如果獲得民意代表或地方人士所爭取的工程經費,該民意代表或地方人士如要安排廠商承包該工程,鄉長都會同意由該民意代表或地方人士提供廠商名單參與投標以承包該工程,所以被告傳真廠商名單給我,我曾告訴鄉長癸○○,癸○○就叫我拿給代理秘書洪仁進,那是有經過鄉長癸○○同意才將廠商名單交給洪仁進辦理指定廠商參與比價。」依證人丑○○前開證述內容,可知上開經費補助工程確係由被告主導圍標,並由知情之癸○○指示丑○○全力配合,足認被告確有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競爭之行為無訛。 ⒋再查依89年3 月30日通訊監察紀錄內容顯示,被告於該日上午11時50分許以電話與丑○○聯絡,詢問丑○○:「關於要向交通部申請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補助經費之公文已否完成?」丑○○稱:「沒有那個東西。」被告稱:「只要是需要做的,冠上那個名稱就可以了。」丑○○稱:「沒有。」被告問:「公路線的沒有需要做的?」丑○○答:「公路都是公路局在管。」被告問:「鄉道呢?」丑○○稱:「拿不出來。」被告稱:「不一定要路線,只要有路名就可以,什麼道路改善就可以了。」並叫丑○○「報個『2000』(指提出預算2000萬元之工程),同樣副總統辦公室。」丑○○稱:「2000沒辦法,看1000有沒有辦法。」被告表示:「下午去公所找你再談。」當日下午3 時許,被告前往公所未遇丑○○,乃以電話向丑○○表示翌日早上要拿,丑○○回稱「瓶頸道路」他們那邊沒有符合的。被告表示名稱符合就好,來有得做就好了;因丑○○無法即時趕回,被告於5 分鐘後又以電話告訴丑○○已將概算表模式放在他桌上,回來再麻煩他,丑○○則表示好,此有附件五通訊監察譯文表(第56至57頁)及錄音帶附卷可憑;依上開通訊監察內容,益加可證前揭道路改善工程確係由被告主導,並由鄉長癸○○要求丑○○全力配合被告需求處理,否則被告豈有資格以一介民間營造相關業者,一再以電話遙控指揮擔任國家地方機關基層公務員之丑○○如何處理公務? ⒌且查依89年6 月14日、同年月20日、同年月23日、同年月26日通訊監察紀錄內容顯示:被告於89年6 月14日晚上8 時37分許以電話向其妻宙○○表示芬園的(標單)明天送,因16日要開標,證人宙○○回稱:「阿鳳」(指酉○○)不知如何寫等情;而證人宙○○亦於89年6 月20日以電話向被告表示:「你芬園那26日是不是還有?」、「你是不是要過去拿?先前有2 件不行」、「你要先拿回來,因為這邊要處理了」等情;另證人酉○○於89年6 月23日上午8 時23分許致電被告告知芬園鄉的東西該日下午5 時前要送進去,並表示會叫「阿珠」(指未○○)、「秀惠」(指宙○○)拿回去給被告,星期一早上10點開標等情;其後於同日上午10時52分許,被告打電話給酉○○表示:「阿鳳,我跟你講,你先空著,你先不要寫,都不要封,我星期四再處理,其他那二個比較不要緊」等語;接著再於同日上午10時53分許,被告復打電話給酉○○表示:「我跟你講,每一個寫的筆都放在裡面。」酉○○回稱:「為什麼?筆嗎?原子筆」被告續稱:「哪一份用哪一枝筆,就將那枝筆丟在裡面。」酉○○表示「好,但其他的要寫在哪邊(指配合投標之廠商投標金額應為多少)?」被告表示「其他的都寫在96、95那一帶」等情;又證人酉○○於89年6 月26日再次致電被告詢問:「東西一樣寄秀惠拿回去?」被告表示:「你寫好就可以」證人酉○○表示:「拜託,你不講,那要寫多少?」被告接著表示:「你寫差不多在93、94、94 .5 」(指投標金額填寫在93萬、94萬、94萬5000元之間),被告並於其後表示「伊有跟鄉長講過」、「應該是不會有問題」等情,此有附件五通訊監察譯文表(第60、66、62、64、55頁)及錄音帶在卷可稽;依上開多次通訊監察內容,參諸證人申○、亥○○分別為酉○○、未○○之父兄,復分為立益公司、聖益及伍益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此為渠等所是認,堪認被告及證人申○、亥○○、酉○○、未○○等人確均有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競爭之情形無疑。 ⒍又芬園鄉上開工程於89年6 月15日、同年6 月26日、同年6 月27日、同年7 月14日開標結果,確由立益公司得標3 件、聖益公司得標1 件、伍益公司得標3 件、金東公司得標4 件、佑新公司得標2 件、木山公司得標3 件、尚品土木得標1 件、總興土木得標1 件、友聖土木包工業得標1 件、駿豐營造有限公司得標1 件,合計共20件,且係由丑○○或不知情之許政元主持開標,並分別製有開標紀錄,亦有彰化縣芬園鄉開標紀錄影本20份在卷可稽(見8475號偵查卷第39頁至第58頁)。 ⒎綜上所述,足證被告所辯顯係飾卸之詞,不足採信。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㈣大城鄉部分: ⒈查證人庚○○於89年12月19日在調查站調查時陳稱:「(問:有無應被告要求,在89年3 月24日指示洪誠應辦文給總統府副總統辦公室,請求補助彰161 支線臺西村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等20件工程經費2000萬?)有,被告表示他是陳進丁(立委)助理,中央有錢,他可以透過立委向交通部爭取補助款2000萬,並要我辦文給總統府副總統辦公室,所以我便指示承辦人洪誠應辦文給總統府副總統辦公室,請求補助彰161 支線臺西村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問:你指示洪誠應簽辦公文前有無向鄉長G○○報告?他作何指示?)有,他指示我依照村長及代表會提案,彙整各村實際需求逕行提報。」、「(問:交通部於何時派何人到大城鄉○○○○路段道路改善工程?你和被告有沒有陪同勘查?)交通部在89年4 月初派技正甲○○前來勘查,當時是由我和本課約僱技士洪財添陪同勘查,至於被告是否陪同我不確定。」、「(問:前述2000萬工程由何人負責設計、發包?)承辦人謝美香。」、「(問:謝美香將交通部同意補助大城鄉公所經費之公文簽核時你簽辦何意見?)本課近期業務繁忙,本案擬委託工程技術設計公司協助設計以爭取時效。」、「(問:你簽擬後鄉長G○○作何批示?)准予委外設計並通知以下3 家廠商比價。⑴長勁公司⑵三巨公司⑶大大公司。」、「(問:前述3 家廠商是由何人提供?大城鄉公所有無依規定辦理委外設計之比價?)名單是鄉長自己指定,並非我提供,有依規定辦理委外設計比價。」、「(問:你於簽擬文件前有無事先向鄉長G○○請示或商量?)有。」、「問:前述20件工程係被告借用長勁公司名義做形式上比價,得標後再交由芳苑鄉公所臨時約僱人員午○○設計的,你為何說有依規定辦理比價?)前情我無法瞭解,但是長勁公司得標後,都是由午○○前往施工現場勘查設計的。」、「(問:89年5 月15日下午3 點4 分庚○○與被告通話中所稱契約書係指何者?被告叫何人拿回去更正?)前述工程委託長勁公司的契約書,誰去拿我不清楚。」、「(問:午○○在89年5 月26日將他設計的20件工程送到大城鄉公所時,你有無叫他修改2 、3 件?午○○有無問你另外50幾件工程設計問題?)有,至於午○○向我詢問的那50幾件工程,是公所於89年5 月初行文向副總統辦公室爭取補助的,但因為並未確定能獲得補助,所以我並沒有要午○○辦理設計。」、「(問:前述20件工程發包之參與比價廠商由何人指定?底價由何人核定?)由鄉長G○○指定,底價也是。」、「(問:前述20件工程辦理發包之開標作業由何人主持?有無依規定辦理?)由我主持,有依規定辦理。」、「(問:89年6 月9 日下午2 通你與被告的通話內容?被告向你索取什麼資料?你有無叫被告向你索取什麼資料?你有無叫被告去拿89年6 月8 日開標的合約書?89年6 月10日你有無將合約書交給午○○?)通話內容是被告詢問我前述工程之開標紀錄是否已製作完成,我答覆他要後天(89年6 月11日)才能完成,至於合約書我是問被告是否已拿到相關資料(包括開標紀錄、工程預算書等),被告原本要叫午○○至公所拿回上述資料,但我記得後來是酉○○來拿的。」、「(問:89年3 月7 日被告與你通話內容中,被告要你辦文處理50條排水工程,詳情?)被告當時向我表示水資源局那邊有錢,要我弄50條排水工程,金額共5000萬元的公文行文給水資源局,後來我陳報60件排水工程,總金額為6000萬元,約在今年6 月間經水資源局核准其中的55件工程,金額共計5500萬元,上述工程均在89年7 、8 月間發包。」、「(問:前述55件工程既是被告爭取而來,是否由他借牌承攬?)前述工程都是採比價發包,參加廠商都是G○○指定,詳情要問鄉長。」、「(問:前述20件瓶頸道路改善工程之委外設計招標過程?參加投標廠商有無實際到場?)前述委外設計經鄉長指定通知長勁公司、三巨公司、大大公司參加比價,由建設課承辦人員謝美香通知前述3 家於89年5 月9 日到本公所建設課當場開標,但所有廠商均未到場參加,而是採用郵寄估價單方式參加投標,經比價後由長勁公司得標。」、「(問:前述20件工程簽辦過程中,主計室主任郭美香曾簽註小型工程以自行設計外,依採購法規定辦理之意見,為何你卻擬委託工程顧問公司設計?)前述工程委外設計是依鄉長指示辦理的,另一方面考量到建設課業務繁忙,所以我才簽擬委外設計。」、「(問:前述你代決發文向副總統辦公室補助20件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2000萬經費,鄉長G○○事先是否知情並授權你辦文?)我有事先向鄉長報告,他也知道該筆經費是由被告爭取的,所以我就代為決行該份公文。」等情;另於90年1 月19日調查站調查時陳稱:「(問:被告如何要求大城鄉公所發文協助他透過副總統辦公室,向交通部及經濟部水資源局爭取工程經費?)被告先跟大城鄉鄉長G○○聯繫後,鄉長才指示我配合被告需求,由我請本件建設課同仁辦文陳核鄉長核定後,發文給副總統辦公室等單位,交通部的20件工程及經濟部水資源局的55件工程都是相同情形。」、「(問:G○○如何指示你配合被告?)G○○與被告聯繫後,G○○跟我說被告有辦法經由立委陳進丁那裡向交通部及水資源局爭取到2000萬及5 、6000萬的工程經費,然後指示我們建設課著手彙整各村需求編制工程概算表備文陳報交通部,水資源局,副總統辦公室等單位。」、「(問:前述2000萬及5 、6000萬的工程經費補助案,G○○等如何指示你編制工程概算表?)G○○指示以零星工程即每件100 萬元以下之工程彙整20件報交通部,60件(後來只核定55件)報水資局,我即本其指示編制上述概算表。」、「(問:於89年12月19日調查站筆錄,你陳稱係被告直接找你談工程補助款問題,為何前述指稱,係被告找G○○後,G○○再指示你?)前揭筆錄不完整,被告跟我聯繫前述交通部及水資局補助款時即先與鄉長溝通談妥,沒有鄉長指示,我不可能也不敢與被告聯繫上述補助款事宜,此外本人要強調的是,在我未回任建設課長前,即86年3 月至同年9 月間,被告即曾與G○○合作過多次,由公所備文向中央數個單位爭取過工程補助款,換言之,G○○比我還早熟識被告。」、「(問:交通部補助之彰161 支線臺西村等20件工程採委外設計係何人主張?)鄉長G○○意思,他指示我該20件工程要以委外設計方式進行,為了配合他意思,因本課近期業務繁忙,為爭取時效,擬採委外設計之意見陳由他核定。」、「(問:參與前述委外設計招標之長勁、三巨、大大等公司名單係何人指定?)鄉長自己決定後直接於交通部的來文上批示前述3 家顧問公司。」、「(問:G○○為何選定前述3 家公司?)不知。」、「(問:前述交通部補助之20件工程廠商名單何人提供?指定參與比價之廠商條戳係何人蓋印?)都是鄉長G○○。」、「(問:前述被告向水資源局爭取5500萬元補助款,水資局人員有無實地到大城鄉公所會勘「外西排水改善工程」等55件工程?)有,水資源局有派該局工程司丁○○於89年3 月16日、同年月17日到大城鄉會同本公所建設課人員會勘,當時是會勘60件,後來剔除5 件,剩55件。」、「(問:前述水資源局補助之55件工程,係何人主張要委外設計?)鄉長G○○意思,他並於水資局來文上直接批示通知長勁、中森、祥泰、亞辰、鉅鑪、詠祥等6 家公司前來比價。」、「(問:前述6 家廠商名單是否你提供予G○○?他為何選定該6 家?)否,我不清楚。」、「(問:前述55件工程委外設計議價前,中森的A○○有沒有找過你?)有,找我談論工地地點、設計內容等設計事宜。」、「(問:前述55件工程實際上係由何人負責設計?)午○○,中森公司得標後係自行設計或將部分委由午○○設計,因中森公司陸續完成該55件工程,分批由該公司人員及午○○送交建設課。」、「問:前述55件工程參與比價之廠商名單係何人指定?廠商係何人蓋的?)都是鄉長G○○。」、「(問:前述55件工程之比價是否也是由被告借牌圍標?)該55件模式與前述20件情形是一樣的,只不過我只負責執行鄉長選定廠商名單後的通知程序,要指定哪3 家的決定權係鄉長或由被告提供名單,因此我無法肯定是否全由被告借牌圍標,因為當時得標之廠商很多,我無法確定每一家均與被告有關。」、「(問:G○○如何指示你配合被告處理前述55件工程?)與前述20件工程一樣。」等情;依上開被告庚○○之供述內容以觀,前開交通部補助之20件工程或水資源局補助之55件工程均係由被告所爭取,且G○○對此節瞭若指掌,且由G○○全程主導委外設計、發包施作之指定廠商事宜,被告顯係因G○○同意由其承攬該合計7500萬元之經費補助工程,乃願耗盡心思招待甲○○、丁○○,進而請託丁遠超為大城鄉○○道路、排水改善工程之補助經費,要屬灼然;且被告並交代午○○代繪工程設計圖,更足徵其確有主導圍標情事,而庚○○身為建設課長,於知悉上開合計7500萬元之工程補助經費,均係被告所爭取而得,於發包過程中亦知悉被告確有介入圍標,仍不敢斷然斥拒前開圍標犯行,反而曲從上意,因循配合。凡此皆足見上開經費補助工程係由被告主導圍標,並由G○○指示庚○○全力配合。 ⒉次查依89年3 月7 日通訊監察紀錄內容顯示:被告於該日下午4 時20分許以電話聯繫庚○○,表示要拜託庚○○再申報50條排水改善工程,庚○○於通話中露出疑惑之語氣,質疑被告是否果真能爭取到5000萬之補助經費,被告堅決表示沒錯,庚○○接著並反問「同樣是100 以內,不用90,都100 就好?」,辰○○表示「對」;當日下午4 時24分許,被告再度致電聯繫被告庚○○,告知上開50條排水工程資料於翌日上午10時就要拿取,庚○○先質疑確係50件?被告見庚○○質疑,乃表示要多一些也可以,庚○○接著回稱60件?被告亦隨即應允,庚○○仍質疑表示「有影再來講」,被告則胸有成竹表示「沒把握我會說沒把握」,此有附件五通訊監察譯文表(第67至68頁)及錄音帶附卷可憑;依上開通訊監察內容,益加明確證明上開補助經費均屬被告所爭取得來,庚○○於上開補助經費之發包過程,亦確知被告有參與借牌圍標之行為。 ⒊復查依89年5 月6 日通訊監察紀錄內容顯示:被告於該日8 時47分許,以電話向酉○○索取資料,並表示「你把資料問一問,我大城也是要用,同樣,我們作主體,也要陪賓,取新娘也要陪賓」等情,此有附件五通訊監察譯文表(第72頁)及錄音帶在卷可稽;其通訊內容提及「『我們作主體』,也要陪賓」,業已明確表示被告與酉○○等人之家族營造公司間確有借牌投標及陪標之情形,復參諸前開關於芬園鄉部分89年6 月14日、同年6 月20日、同年6 月23日、同年6 月26日通訊監察紀錄所顯示之圍標過程內容,以及申○、亥○○分別為酉○○、未○○之父兄,復分為立益公司、聖益及伍益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此為渠等所是認,堪認被告及申○、亥○○、酉○○、未○○等人確均有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競爭之情形無疑。 ⒋末查依89年5 月6 日通訊監察紀錄內容顯示,被告與J○○於是日通話時,被告表示:「魏仔,大城那個要那個了,我昨天跟你講,你現在是要用你的,還是阿炳的(指申○)?」J○○回稱:「用我的。」被告表示:「都要用你的?」J○○表示:「對呀。」被告其後表示不能全部只用J○○的等語,此有附件5 通訊監察譯文表(第72至73頁)及錄音帶在卷可稽;依上開通訊監察內容,顯示J○○確有與被告合意以J○○所經營之佑新公司就芬園、芳苑、田尾、大城鄉部分之工程發包為陪標行為無誤。 ⒌上開大城鄉公所「彰161支線臺西村瓶頸道路改善工程」 等20項工程部分,於上開時間經開標結果,確由伍益公司得標4 件、聖益公司得標3 件、彰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得標3 件、全富營造有限公司得標3 件、伸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得標2 件、木山公司得標1 件、總興土木得標2 件、名邑營造有限公司得標2 件。另「大城鄉外西排水改善工程」等55項工程部分,確由駿泰營造有限公司得標3 件,彰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得標4 件,萬柏營造有限公司得標3 件,經唐營造有限公司得標3 件,上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得標4 件,居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得標2 件,和益土木包工業得標4 件,伸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得標3 件,吉益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得標3 件,祐新公司得標3 件,丸和土木包工業得標2 件,伍益公司得標2 件,全富營造有限公司得標3 件,日元營造有限公司得標4 件,名邑營造有限公司得標1 件,立松營造有限公司得標2 件,肇益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得標3 件,中勵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得標3 件,宏松營造有限公司得標1 件,佳陽營造有限公司得標1 件,權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得標1 件,亦有彰化縣大城鄉公所開標紀錄75份附卷可按。 ⒍此外,復有如附件五所示其他通訊監察紀錄、大城鄉公所向各機關爭取預算往來文件、大城鄉公所辦理投標文件、各廠商與大城鄉公所往來文件等件附卷可資佐證。 ⒎綜上,足證被告上開所辯顯係飾卸之詞,不足採信,此部分犯行之事證亦屬明確。 ㈤芳苑鄉部分: ⒈依88年10月19日、同年月20日通訊監察紀錄內容顯示,地○○以電話聯繫酉○○,表示:「我是鄉長,你現在跟富貴仔聯絡,那個下午不是有1 件公文嗎?你叫他先籌100 給我,我要拿去『上面』(音同,譯文表誤植為『入境』)。」酉○○回問:「叫他先籌100 ?」,地○○稱:「嗯。」酉○○接著表示:「好啦。」地○○並於其後以電話向酉○○查詢催促表示:「阿鳳,你有沒有聯絡呢?」、「你有沒有跟你爸或富貴聯絡?」酉○○回稱:「有啊,我有跟富貴聯絡,你幾點鐘要過來?」地○○表示:「我3 點鐘左右到達,我約4 點。」等情,此有附件五通訊監察譯文表(第34頁)及錄音帶附卷可憑;依上開通訊監察內容,雖因其通話時間係於88年10月間,無法直接逕認與本案申請補助工程經費有關,惟依該通話內容之前後言詞意旨,係於提到「你現在跟富貴仔(指被告辰○○)聯絡,那個下午不是有1 件『公文』嗎?」,其後才緊接表示「你叫他(指被告辰○○)先籌100 給我」,堪認該「公文」與「100 萬元」應有所關聯,則該100 萬元是否涉及不法,應由檢察官另行依法為適當之處理,且就本案而言至少已足證明被告確與地○○關係匪淺,且地○○與酉○○家族亦有一定之互動,並知悉被告與酉○○家族間存有特殊之合作關係,否則地○○不會直接以電話向酉○○表示要被告籌錢,並且一開口即要求高達100 萬元,復於其後向酉○○查詢催促之電話提及酉○○有無向其父申○或被告聯絡等情,而依證人酉○○於90年8 月8 日調查站調查時之陳述,「(問:88年10月間,你與地○○談話內容,地○○要你叫被告先籌「100 」給他,他要拿給「上面」何意?)地○○叫我傳話給被告先準備100 萬給他,我有傳話給被告,被告向我們聖益借100 萬元周轉,平常我們與被告間即偶有金錢借貸關係,但我不清楚他借錢的用途。」、「(問:你從何處籌措該100 萬元借予被告?何時?何地?何人轉交?)該100 萬是我親自到聖益營造設於彰化第十信用合作社溪湖分社之帳號0000000000 號 活期存款帳戶提領現金,由被告到公司向我取走,取走後的資金去向我不清楚。」等情,顯見被告於獲悉地○○之需求後,確實隨即向關係匪淺之聖益公司取得100 萬元以交付地○○;綜觀上情,被告與地○○及申○、酉○○家族間顯然存有高度之互動默契,始能於1 日之內立即調得100 萬元之現金運用,參諸證人午○○於調查站調查時亦陳稱曾向地○○請示被告要爭取「海尾二排排水改善工程」等29件排水工程經費約2560萬元,是否要報?經地○○指示要報而繕打計畫書等情,堪認上開「海尾二排排水改善工程」等29件排水工程之補助經費均係被告透過特殊管道所爭取而得,且地○○事前確知此情無訛,而姑且不論被告與地○○之前開特殊關係,倘被告未得地○○同意由其承攬上開2560萬元經費補助工程之部分工程,則被告何須為人作嫁而出資招待丁○○,並請託丁遠超為芳苑鄉爭取前開排水改善工程之補助經費,足認被告確有爭取經費後,進而圍標上開29件排水工程部分工程之行為,要屬顯然。 ⒉次查依89年2 月21日通訊監察紀錄內容顯示:被告於是日下午5 時51分許以電話向C○○表示:「總仔,我富貴,那個阿文他們那邊不是有2 件漢寶排水、新埔排水在那裡?」C○○回稱:「那個都通知出去了,你還沒有去處理吧?」被告續稱:「那個牌是我們這邊的。」C○○續回稱:「對,我都通知出去了,你還沒有處理?」其後被告表示:「那個很單純吧?」C○○表示:「不單純。」辰○○接著表示:「那都『一仔』而已吧?」,C○○則回稱:「什麼『一仔』?喔,我知道,現在同樣要用那個標。」辰○○其後表示:「同樣用那個,那我明天再去找你。」C○○回稱:「好。」等情,此有附件五通訊監察譯文表(第41頁)及錄音帶存卷可稽;依上開通訊監察內容,當被告提及:「那個牌是我們這邊的。」C○○不假思索即回稱:「對,我都通知出去了,你還沒有處理?」顯見被告係意圖借牌圍標,且C○○對於被告係屬借牌圍標工程之營造相關業者一節,業已有所知悉;而證人酉○○於90年8 月8 日偵訊時供稱:「(問:芳苑鄉公所海尾二排等29件工程,幾件是借牌?)伍益、聖益有借被告,立益不知道。」、「(問:被告借牌有無叫你們到公所找何人拿標單?)他有叫我去拿23件工程標單,向總務室C○○拿。」、「(問:除標單外還拿什麼?)他本來叫我拿預算及押標金,但我沒拿。被告自己拿給我,還告訴我要寫多少錢。」、「(問:C○○為何叫你把德森及金東填上去?)被告拿了一些牌來給我,叫我拿去給總務,但我沒拿去,我是打電話給總務說。」等情,亦彰顯被告確有借牌並圍標之情事,且C○○亦知悉此情,仍體察上意,協助配合交付標單無訛。 ⒊又查依89年3 月2 日通訊監察紀錄內容顯示:被告於是日上午11時24分許以電話向F○○表示:「阿發,現在諸讚報的那個,如果今年度有准下來,還是有會勘過要下來的,就不用報了。」F○○回稱:「這樣我們怎麼有那麼多條路?現在要用什麼名稱?跟主辦的考慮好。」被告續稱:「現在也是一樣啊,你現在找交通部今年度有補助我們的,還是有會勘過要准我們的。」F○○續回稱:「因為我們路要寫很多,你聽有沒有?」、「有的都弄完了,現在一定會重複,是不是我們改加什麼段下去,可以這樣,還是做一些橋。」被告表示:「我問一下,稍等一下,你不要掛斷。(此時被告問身邊某人若重複之地段道路,再加什麼段,這樣是否可行?)喂,不行。」F○○表示:「不行,我們怎麼有那麼多條。」被告接著表示:「這樣,不然就橋嘛。」F○○則回稱:「橋,全部都橋,你會暈倒,橋可以嗎?」被告其後表示:「橋下來,我們再用其他方式處理,橋可以啊。」F○○回稱:「橋和沒報過的這樣而已就對了。」等情,此有附件五通訊監察譯文表(第42頁)及錄音帶存卷可稽;依上開通訊監察內容,被告與F○○二人於通話中絞盡腦汁共謀如何提報道路或橋樑工程以爭取經費,顯見被告確有協助芳苑鄉公所取得經費後進而借牌圍標之情事。 ⒋復查依89年4 月28日通訊監察紀錄內容顯示,被告於該日上午11時55分許,以電話向未○○查詢表示:「阿珠,你早上拿幾份禮物回來?」未○○回稱:「5 份,都是5 的。」被告續稱:「你才拿5 張回去而已?」未○○續回稱:「我沒有拿齊全,因為總仔沒來,所以沒有拿齊全。」被告接著表示:「我知道,你資料有沒有抄回來?」未○○回稱:「資料有。」等情;另於該日中午12時3 分許,亥○○以電話向被告查詢:「你芳苑那總共幾間?」被告回稱:「29間厝。」亥○○續稱:「不是5 個在那邊?」被告續回稱:「那6 個。」亥○○接著表示:「這邊23就對了。」被告回稱:「你那5 個,是不是阿珠已經拿5 個回去了?我拿回去,我會處理。」等情;又於同日下午1 時22分許、下午1 時35分許、下午2 時55分許、下午3 時許、下午3 時12分許、下午3 時20分許,酉○○亦6 度以電話與被告聯繫有關芳苑鄉工程之投標事宜;其後於同日下午3 時52分許,被告之妻宙○○以電話向被告查詢:「那寫2 萬,是你叫他寫的嗎?」被告回稱:「押的嗎?」宙○○續稱:「嗯。」被告續回稱:「押的,那應該證件裡都有。」宙○○接著表示:「證件裡都有?他們公司寫的呢?他們寫2 萬,你怎麼下達3 萬?」被告回稱:「你叫阿鳳聽。」宙○○接著對酉○○表示:「喂,阿鳳,那押的標封裡不是有寫?」酉○○接過電話後表示:「押的就是要有那張文,他們沒有收到文嗎?」被告回稱:「我不知道,不是啦,我們那…」酉○○續稱:「喔,我們那個…」被告續回稱:「裡面沒有寫嗎?」酉○○接著表示:「可能押3 的樣子,你要拿去給廠商改一下,叫他們改3 萬,再蓋他的小章,你知道我的意思嗎?這是在哪裡?」被告回稱:「不要緊,我問了以後再打。」等情,此有附件五通訊監察譯文表(第43至45頁)及錄音帶在卷可稽;依上開通訊監察之內容以觀,被告、宙○○與申○、亥○○、酉○○、未○○等家族成員之營造公司間,確有以協議使廠商不為競格競爭之情形無訛。 ⒍又上開「芳苑鄉海尾二排排水改善工程」,經芳苑鄉公所嗣先後於89年5 月1 日、同年5 月2 日、同年5 月5 日辦理開標結果,確由伍益公司標得5 件、聖益公司標得2 件、立益公司標得2 件、木山公司標得3 件、總興土木標得2 件、吉崧公司標得2 件、尚品土木標得2 件、漢寶公司標得2 件、正吉土木標得1 件、國寶公司標得2 件、詠泰公司標得2 件、金聯合公司標得1 件、豐田土木標得1 件、佑新公司標得1 件、泓裕公司標得1 件,順利標得前揭29件工程承包施作之權利,並由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陳群仁於職務上掌管之開標紀錄上為不實之開標比價紀錄,完成形式上之比價及開標程序;「芳苑鄉第二牛車橋九二一地震受損災修工程」部分,芳苑鄉公所嗣於89年2 月3 日辦理開標,確由聖益公司以1450元標得,並由不知情之陳群仁於職務上掌管之開標紀錄上為不實之開標比價紀錄,完成形式上之比價及開標程序,亦有彰化縣芳苑鄉開標紀錄影本30份在卷足憑。 ⒎綜上,足證被告上開所辯顯係飾卸之詞,不足採信,其此部分犯行罪證明確,堪以認定。 ㈥田尾鄉部分: ⒈依88年10月14日、89年3 月8 日通訊監察紀錄內容顯示,E○○於88年10月14日中午12時24分許主動打電話找被告,電話中表示:「你們那聖益,那是你的工程?」被告回稱:「聖益嗎?應該是的樣子。」E○○表示:「是喔,我幫你蓋好了,下午先去領出來用。」被告表示:「好,好,我知道,啊,多少?不知道哪一條下來?」E○○接著表示:「很多條,我哪知道。」被告回稱:「很多條,好,好。」等情;又被告E○○之二嫂李美華(任職於田尾鄉長辦公室)於89年3 月8 日上午9 時8 分許以電話向被告表示:「資料打好了。」被告回稱:「公文好了?公文你是怎麼打,嫂仔你念一遍好不好?」李美華表示:「主旨:檢送本鄉海豐村排水改善等工程計劃書1 式2 份,由於敝鄉財源困難,無法辦理改善,建請上級機關予以補助改善。」被告續稱:「這是要去副總統辦公室的喔?」李美華回稱:「對。」被告問:「你看是要打『上級』還是打『懇請副總統惠予協助辦理』?」李美華表示:「我看這上級機關範圍很大呢。」被告表示:「對呀,我們是要直接去找連戰的。」李美華表示:「這樣。」被告接著表示:「不然,還是免,寫上級就好。」李美華亦表示:「寫上級機關喔,不過你正本已經寫副總統辦公室,應該可以。」被告其後表示:「好。」等情,此有附件五通訊監察譯文表(第21、7 頁)及錄音帶存卷可稽;依上開通訊監察內容,可知被告與E○○於88年10月間即已甚為熟識,且E○○知悉被告係借牌承包工程之營造相關業者,乃主動查詢「聖益」是否為被告之工程,並積極告知已經蓋好很多條(應係指工程),可以領出來用(應係指工程款)等情;上開20件工程既係被告所爭取而得,而被告復係借牌承包工程之營造相關業者,其戮力建構政商人脈關係以爭取補助經費之目的即係欲供己承包工程轉發施作獲利,亦足徵E○○果有同意由被告承攬上開2000萬元經費補助工程之部分工程,而由被告以借牌、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競爭等方式圍標工程,否則被告實無須浪費心力安排招待丁○○,並透過特殊管道請託丁遠超為田尾鄉爭取前開排水改善工程之補助經費,其理至明。 ⒉次查依88年10月15日通訊監察紀錄內容顯示,被告於該日上午10時7 分許,以電話向酉○○查詢:「阿鳳,你裡面還有沒有錢?」酉○○回問:「要去哪裡找,怎麼說有錢沒有錢?」被告稱:「不是,如果我跟你講你領……我昨天跟你說鄉長那要那個。」酉○○接著表示:「你跟我爸講,你跟我講無效,因為再來我們錢不能用出去,要怎麼講夠不夠,一定不夠的,要怎麼講有沒有,要或不要,不然少一些案子而已,領一些回來補貼而已,很緊的時候,籌錢回來繳票……」被告聽完酉○○之抱怨後表示:「好啦,先籌100 萬叫秀惠拿過去那個,好不好?」酉○○無奈回稱:「好啦,你跟你秀惠講就好。」宙○○隨即於該日上午11時50分許,以電話向被告表示:「喂,你是要放在她家裡,還是怎樣?」被告回答:「放在她家裡。」宙○○表示:「拿給阿桑就好了?」被告稱:「你先打電話給她,電話中不要講,她媽媽今天去臺東,沒人在家,你人在哪?」宙○○表示:「我快到田尾了,你先聯絡。」被告回稱:「好,我打電話給她。」等情;被告旋於該日上午11時51分許,以電話與E○○聯絡:「長仔,你人在哪裡?我太太要過去找妳。」E○○表示:「我現在在公路花園。」被告稱:「公路花園喔,不然叫她去家裡等你?」E○○表示:「我家都沒半個人嗎?我嫂嫂等一下就回去了。」被告回稱:「妳嫂嫂回去了,不然我叫她……」E○○即表示:「拿給我嫂嫂。」被告回答:「好。」等情;其後,被告隨即於該日上午11時53分許,以電話與宙○○聯絡:「我跟你講,你把它拿去家裡,二嫂回去在家裡。」宙○○表示:「她在家裡?」被告稱:「二嫂啦,她嫂嫂。」宙○○問:「她在家裡嗎?」被告回稱:「她嫂嫂回去在家裡,不然你在家裡等一下。」等情,此有附件五通訊監察譯文表(第21至22頁)及錄音帶存卷可據,並依證人李美華於90年8 月23日調查站調查時證稱確有收到宙○○請求轉交劉漢茂之100 萬元,當時僅係粗估,並沒有點收等情綜合觀之,被告係於接獲鄉長E○○告知「聖益」工程已蓋好,可領用後,即向酉○○調錢,並提及是鄉長要「那個」,接著酉○○便對金錢吃緊一事有所埋怨,被告聽完後,仍要求酉○○先籌100 萬元叫宙○○拿過去,其後宙○○即向被告查詢要將錢送到何處,被告交代宙○○先打電話給鄉長E○○,並特別叮嚀「電話中不要講」,倘上開100 萬元僅係被告為清償積欠E○○之大哥劉漢茂而支付之款項,則此乃極為單純之債權債務關係,何以不願利用金融機構「匯款轉帳」或簽發「即期支票」之方式清償,而須以「現金」直接交付?既係交付現金,為何又無庸點收,若有不足,何人負責?若被告積欠之對象果真係劉漢茂,何不直接返還予債權人本人,而須輾轉與E○○聯絡?又被告於與酉○○通話中,何須以「那個」來代稱單純之債務關係?再者,被告於與其妻宙○○通話中,又何須特別叮嚀其妻「電話中不要講」?在在啟人疑竇;雖因其通話時間係於88年10月間,無法直接逕認與本件申請補助工程經費有關,然被告就該多次通話內容之前後言詞意旨,實難自圓其說,則上開「100 萬元」究竟是否與本件以外之其他工程有所關聯,應由檢察官另行依法為適當之處理,且就本件而言至少已足證明被告與E○○確實關係匪淺,否則被告不會如此積極籌款;綜觀上情,被告與E○○間顯然存有高度之互動默契,始能於短期內輕易調得100 萬元之現金運用,足認E○○對被告借牌投標上開工程之情事知悉甚明。 ⒊另依88年6 月2 日通訊監察紀錄內容,酉○○於該日以電話與臺中商業銀行溪湖分行之職員「雅惠」聯絡,酉○○於電話中問:「還是你要幫我寫?」對方表示:「沒有啦。」酉○○接著表示:「好啦,我自己寫一寫,26萬3 張,50萬1 張。」對方乃問:「要打哪裡。」酉○○表示:「打溪湖就好了。」對方再問:「打063 ,那抬頭?」酉○○答稱:「彰化縣田尾鄉公所。」對方複誦:「彰化縣田尾鄉公所。」酉○○並說:「金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對方則回稱:「金東沒關係,不用講,反正你那邊就好。」等情,此有附件五通訊監察譯文表(第6 頁)及錄音帶存卷可稽;依上開通訊監察之內容以觀,渠等確亦有陪標田尾鄉前開彰83線道路改善工程等7 件工程無訛,否則豈會於前開道路改善工程發包開標之前1 日由聖益公司之負責人酉○○於電話中要求金融機構之職員繕打金東公司向田尾鄉公所投標所需使用之押標金支票? ⒋復依89年6 月29日通訊監察紀錄內容顯示,酉○○於該日上午11時39分以電話與被告聯絡,電話中表示:「這要9 多少?要乘以9 多少?」被告回問:「哪邊?」酉○○表示:「田尾。」被告乃表示:「你叫秀惠問。」酉○○則稱:「秀惠是說,因為她有問回來了,他叫我們減一些,是要怎樣減一些呢?她是抄底回來。」被告回稱:「有抄底,抄底回來,我跟你講用95好了。」等情,此有附件五通訊監察譯文表(第8 頁)及錄音帶存卷可稽;依上開通訊監察之內容以觀,被告與宙○○確實共同為借牌圍標、陪標之行為,酉○○確有就田尾鄉前開工程以協議不為價格競爭,至為炯然,復參諸前開關於芬園鄉、大城鄉、芳苑鄉部分之相關通訊監察紀錄所顯示之圍標過程內容,堪認被告、宙○○、申○、亥○○、酉○○、未○○等人確均有參與上開田尾鄉工程之陪標無誤。 ⒌又上開田尾鄉○○○○○道路改善工程」等7 件道路工程部 分,嗣於88年6 月3 日辦理開標結果確由聖益公司標得2 件、木山公司標得1 件、吉崧公司標得1 件、尚品土木包工業標得1 件、金東公司標得1 件、長成公司標得1 件;「海豐村排水改善工程」等20件工程部分,嗣先後於89年6 月30日、同年7 月13日、同年7 月25日、同年7 月26日辦理開標結果確由立益公司得標1 件、聖益公司得標5 件、伍益公司得標6 件、金東公司得標3 件、佑新公司得標2 件、總興土木得標3 件,並由不知情之邱垂和於職務上掌管之開標紀錄上為不實之開標比價紀錄,完成形式上之比價及開標程序,亦有彰化縣田尾鄉開標紀錄影本27份在卷足憑。 ⒍此外,復有如附件所示其他通訊監察紀錄、田尾鄉公所向各機關爭取預算往來文件、田尾鄉公所辦理投標文件、各廠商與田尾鄉公所往來文件等件附卷可資佐證。 ⒎綜上所述,足證被告上開所辯顯係飾卸之詞,不足採信,此部分亦罪證明確,其犯行均堪以認定。 ㈦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按刑法第213 條之公務員明知不實而登載罪,係指公務員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故為不實之登載而言,其犯罪主體為職掌製作公文書之公務員。至同法第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其犯罪主體則為凡使公務員為不實登載之人均屬之,包括其身分亦為公務員之人在內。故如無職掌製作公文書權限之公務員,利用有此權限之他公務員之「不知其事項為不實」,而使之登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該使為登載之人雖亦具公務員之身分,惟亦僅能論以刑法第214 條之使公務員不實登載罪,無論以同法第213 條公務員明知不實而登載罪間接正犯之餘地。惟若有登載職務之公務員與無上開身分之人,對於有此權限者所登載之事項,「皆明知為不實」,而有登載於公文書上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而登載於上開公務員所掌之公文書時,徵諸刑法第31條身分共犯之規定,與共同正犯間相互利用以達功能性支配之法理,皆應論以刑法第213 條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罪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3566、4492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雖非有登載權限之公務員,惟其就上開事實欄一、㈠㈡所載不實開標比價紀錄之登載,與有登載職務之公務員丑○○、庚○○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揆諸上開說明,就該部分犯行自應依刑法第31條論以刑法第213 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共犯。 ㈡刑法第2 條第1 項「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並非刑法實體法律,自不生行為後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問題,故刑法修正施行後,應適用修正後第2 條第1 項規定,依「從舊、從輕」原則,為新舊法律之比較適用。又比較新舊法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後,再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處斷,而不得一部割裂分別適用不同之新、舊法(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4634號、29年上字第964 號判例意旨及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爰就新舊法之比較適用分敘如下: ⒈關於罰金刑:被告所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有得併科一定金額以下罰金之規定,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係規定:「罰金:1 元以上」,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則規定:「罰金:新臺幣1000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比較修正前後該條款之規定,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⒉關於身分共犯:刑法第31條第1 項身份共犯之規定,除法條用語部分將「共同實施」修正為「共同實行」外,並於但書增列「得減輕其刑」之規定,經比較修正前後法條內容,修正後該條規定既增加得減輕其刑之規定,於被告顯然較為有利。 ⒊關於連續犯: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已刪除,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修正前刑法關於連續犯之規定對於被告較為有利(最高法院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⒋關於牽連犯: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業經刪除,被告所犯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罪、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間,具有牽連犯之關係(詳後述),依修正前即行為時之規定,應從一重之連續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斷;修正後之刑法既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則所犯上述各罪即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經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 ⒌關於罰金之加減:修正前刑法第68條規定:「拘役或罰金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修正後刑法第67條則就罰金刑最低度亦予加重,自屬法律變更,應為新舊法比較適用(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2058號判決意旨參照),比較結果以修正前刑法第68條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⒍綜上,經綜合全部罪刑比較之結果,依修正後刑法第2 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前刑法關於罰金刑、連續犯、連續犯等規定對被告較有利,自應全體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相關規定。 ⒎另按刑法第2 條第1 項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故被告行為後刑法條文之修正,對於被告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者(例如新舊法處罰輕重相同,犯罪構成要件亦無寬嚴之別等),即無庸適用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修正後刑法第28條之規定,係以文字修正排除完全未參與犯罪行為實行之「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於該條文義範圍,就「實行共同正犯」之認定不生影響,自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最高法院95年度第21次刑事庭會議、97年度第2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可資參照)。 ㈢核被告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妨害投標罪、刑法第213 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被告與宙○○、申○、亥○○、酉○○、未○○就上開妨害投標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雖非公務員,惟其就上開事實欄一、㈠㈡所載公務員登載不實犯行,各係與有公務員身分之丑○○、庚○○共同實施犯罪,為身分犯,依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仍以共犯論。又被告先後多次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犯行、先後多次公務員登載不實犯行,均犯罪構成要件相同,皆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所犯各罪間均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213 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為謀私利,以協議圍標、公務員登載不實之非法方式,破壞承包政府機關公用工程之公平競爭機制非輕,且以此方式圍標之工程數目甚鉅,所為腐蝕國家社會法治根基非微,犯後復飾詞圖卸,無誠心悔悟之意,暨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㈣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該條例減刑,同條例第5 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係於該條例施行前之92年5 月2 日經本院以92年彰院鳴緝字第126 號發布通緝,而於該條例施行後之96年7 月20日始經通緝到案,有上開通緝書、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 份可稽,是被告並未於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審判,揆諸上開規定,自不得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予以減刑,併予敘明。 叁、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辰○○基於對交通部路政司公路工程科技正即同案被告甲○○、經濟部水資源局第4 組工程司即同案被告丁○○2 人,關於職務上之行為提供不正利益之概括犯意,為下列行為: ⒈被告辰○○與同案被告甲○○部分:89年3 月間,被告辰○○經由與同案被告甲○○之談話中得知交通部「道路交通工程及安全設施改善」補助經費科目尚有餘款,乃利用芬園鄉、大城鄉均亟待上級政府之經費補助用以發展地方基層道路建設之需求,先行分別與芬園鄉鄉長即同案被告癸○○、大城鄉鄉長即同案被告G○○獲致合意,而在被告辰○○指示之下,由芬園鄉公所以89年3 月31日89芬鄉建字第2576號函(申請補助「彰60線三芬道路瓶頸改善工程」等20件道路工程,共計2000萬元,詳如起訴書附件一)、大城鄉公所以89年3 月24日89大鄉建字第2275號函(申請補助「彰161 支線臺西村瓶頸道路改善工程」等20件道路工程,共計2000萬元,詳如起訴書附件二之二)行文予總統府副總統辦公室,再由總統府副總統辦公室以89年4 月5 日陳永字第89101785號函轉下交通部辦理,而由同案被告甲○○承辦並負責前往現場勘查、製作現勘情形表;被告辰○○即乘同案被告甲○○於89年3 月22日、同年4 月7 日、同年4 月20日、同年6 月8 日出差前來彰化縣執行職務之際(有時係提前1 日出發,住宿於臺中市區),多次提供與應召女郎姦淫之性招待、或前去有女子陪侍之色情酒店消費(臺中市○○路「黃石公園」、臺中市○○路「豪上豪酒店」),同案被告甲○○既與被告辰○○熟識,且明知芬園鄉公所、大城鄉○○○道路工程經費補助申請案,實則均係由被告辰○○所欲爭取者,竟仍連續接受該等不當利益之招待。同案被告甲○○明知其中經伊親往現場履勘之芬園鄉公所「彰60線三芬道路瓶頸改善工程」等20件工程或為鄉○道路、擋土牆、排水溝,或為廟前路面、巷口路面,或為學校停車場路面,以一般正常人之認定均可認為既無急迫性,又無危險性,甚至部分工程亦無必要性,且均非交通瓶頸路段,仍違背職務,認定仍為交通瓶頸路段而未予簽報,嗣後,芬園鄉獲交通部以89年4 月28日交路89字第4313號函、大城鄉獲交通部以89年4 月26日交路89字第3238014 號函同意補助經費各2000萬元。 ⒉被告辰○○與同案被告丁○○部分:89年1 月間,被告辰○○經由與同案被告丁○○之談話中得知經濟部水資源局「河海堤及排水改善治理工程」預算項下之「水利設施興建及整建計劃」專案補助經費科目尚有餘款,乃利用大城鄉、芳苑鄉、田尾鄉均亟待上級政府之經費補助用以發展地方基層水利建設之需求,先行分別與同案被告大城鄉鄉長G○○、芳苑鄉鄉長地○○、田尾鄉鄉長E○○獲致合意,而在被告辰○○之指示之下,由大城鄉公所以89年3 月8 日大鄉建字第1830號函(申請補助「大城鄉外西排水改善工程」等60件排水工程,共計6000萬元,詳如附件二之四)、芳苑鄉公所以89年3 月8 日芳鄉建字第2851號函(申請補助「莿仔埤圳排水改善工程」等30件排水工程,共計3000萬元)及89年(公文誤植為88年)1 月28日芳鄉建字第1231號函(申請補助「海尾二排排水改善工程」等29件排水工程,共計2560萬元,詳如附件三之一)、田尾鄉公所以89年3 月8 日田鄉建字第1849號函(申請補助「海豐村排水改善工程」等20件排水工程,共計2000萬元,詳如附件四之二)行文予總統府副總統辦公室,再由總統府副總統辦公室以89年3 月10日陳永字第89101044號函等轉下經濟部水資源局辦理,而由同案被告丁○○承辦並負責前往現場勘查、製作現勘情形表(簽稿併呈);被告辰○○即乘同案被告丁○○於89年3 月16日、4 月25日、5 月4 日、6 月2 日、6 月8 日出差前來彰化縣執行職務之際(有時係提前一日出發,住宿於臺中市區),多次陪同前去有女子陪侍之色情酒店消費(臺中市○○路「豪上豪酒店」、臺中市「海派酒店六店」),同案被告丁○○既與被告辰○○熟識,且明知大城鄉公所、芳苑鄉公所、田尾鄉○○○○○道路工程經費補助申請案,實則均係由被告辰○○所欲爭取者,竟仍連續接受該等不當利益之招待。嗣後,大城鄉獲經濟部水資源局以89年5 月29日經(89)水資四字第8900006250號函同意補助經費5500萬元、芳苑鄉獲經濟部水資源局以89年5 月29日經(89)水資四字第8900400848號函同意補助經費2800萬元及以89年3 月7 日經(89)水資四字第89250740號函同意補助經費2560萬元、田尾鄉亦獲經濟部水資源局補助經費2000萬元,因認被告辰○○上開部份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 項非公務人員行賄罪。 ㈡被告辰○○就事實欄一、㈠至㈣所載行為,亦係基於與芬園鄉、大城鄉、芳苑鄉、田尾鄉等鄉鄉長即同案被告癸○○、G○○、地○○、E○○,及承辦公共工程發包業務之人員即同案被告丑○○、庚○○、C○○、戊○○,暨具公務人員身分之友人即同案被告寅○○、午○○,不具公務人員身分之同案被告宙○○、申○、亥○○、酉○○、未○○等人謀議勾串而就各該鄉公所經辦之公共工程為具體舞弊、圖利、偽造公文書之共同概括犯意聯絡,而為圖利、經辦公共工程舞弊、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行為,因認被告辰○○此部分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之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有其他舞弊情事罪嫌、同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之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私人不法之利益罪嫌、刑法第216 條、第213 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公文書罪、同法第132 條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嫌。 ㈢田尾鄉辦理「田尾鄉應急垃圾衛生掩埋場工程」之發包施作部分: 田尾鄉公所於88年4 月間辦理田尾鄉應急垃圾衛生掩埋場工程,由聖益公司以980 萬元得標,該工程於同年4 月22日開工,施工期限為120 日曆天,應於88年9 月19日前完工(期間曾申請停工77天獲准),同年9 月間聖益公司因恐無法如期竣工,即向該公所提出展期之申請,清潔隊長即同案被告宇○○表明不同意展期,惟同案被告申○指示聖益公司負責人即同案被告酉○○對於清潔隊長宇○○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5 萬元予同案被告宇○○後,同案被告宇○○遂配合聖益公司,在聖益公司於88年9 月18日所出具載明田尾鄉應急垃圾衛生掩埋場已於88年9 月17日竣工之內容不實之工程竣工報告單上簽請田尾鄉公所派員驗收,使聖益公司免受逾期完工之按日罰款。同年10月間該工程驗收前,酉○○復為使驗收順利通過,致送約2 萬元予負責驗收之戊○○,使該工程得以順利驗收請款,被告戊○○竟於執行驗收職務時,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前揭2 萬元賄賂。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非公務人員行賄罪。 ㈣田尾鄉公所辦理之「怡心園工程」之發包施作部分: 田尾鄉公所於88年5 月間辦理之田尾鄉園藝特定區新建公園工程,由聖益公司牌照得標,並由被告辰○○之二哥許財宏參與施作,該工程於同年7 月7 日開工,施工期限為180 日曆天,扣除停工期間3 個月後,應於89年4 月5 日到期,卻無法完工,監工人員即同案被告戊○○為有義務監督工程如期完工之人,明知監督施工廠商是否在期限內完工為其主管監督之事務,且明知施工期限業已屆至,卻隱匿工程未如期完工之實情,未積極報知田尾鄉公所督促完工或處罰違約金,反配合被告辰○○之請求,任由其繼續施工,並遲至89年4 月19日以彰化縣田尾鄉公所田鄉建字第2865號函同意准予延長22日曆天。嗣聖益公司於89年5 月25日以聖字第1176號工程竣工報告單陳明前揭工程於89年5 月23日竣工,並請田尾鄉公所驗收時,仍隱匿工程未如期完工之實情,未積極報知田尾鄉公所督促完工或處罰違約金,反配合被告辰○○申請驗收並請領款項,直接圖利於得標施工之廠商聖益公司,使免於因逾期完工違約金處罰之私人不法利益,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之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私人不法之利益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遽為有罪之確信(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及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 三、被告與甲○○、丁○○部分: 按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 項規定,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罪,係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賄者,方有處罰之規定,反面觀之,對於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亦即公務員在其職務權責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行賄,即非本條項處罰範圍。又按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 款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與交付金錢予公務員之行賄者,乃對向關係,該條例對於公務員職務上之收賄行為,祇處罰受賄之公務員,對行賄者,並無處罰之規定,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341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經查: ㈠公訴意旨雖認甲○○就關於芬園鄉○○道路改善工程等20件工程部分,有「違背職務」之行為,惟經本院另案於93年11月11日會同檢察官及其他相關人員逐一履勘20處施作現場,發現芬園鄉係屬部分地勢較高之農村鄉○○○道路蜿蜒崎嶇,雖上開20件道路工程中有部分工程之施作地點係位於地勢較高地區、人煙較為稀少,然似不宜基此而認該人煙稀少之地勢較高地區○○○○道路設施以提升交通效能之必要性,否則窮鄉僻壤將永無機會享受便利之交通設施,城鄉差距亦將因而更形懸殊;又上開20件道路改善工程,固亦有部分工程包括施設護欄、擋土牆、排水溝、路燈、駁崁等工程,惟此均屬促進道路工程發揮其效益之重要週邊設施,亦不能以此即認上開道路改善週邊工程或設施均無施作之必要,況地方行政首長,對於行政權所轄境內選擇於何處施作道路改善工程,除非有明顯違法之處,否則核屬行政裁量權之範疇,亦不得任意指為非法,是甲○○依勘查之結果,認上開工程確有補助之必要,進而簽請准予補助經費,固因其收受不正利益且與職務上之行為具有對價關係而該當職務上收受不正利益之不法罪行,惟究與「違背職務」行為有間。況上開工程是否同意補助係屬交通部長或其職務代理人之權責,並非甲○○之權責,況該工程是否具有急迫性、危險性,仍屬見仁見智,是尚難遽認甲○○此部分收受不正利益之行為係屬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本案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認甲○○就上開工程之現場勘查、製作現勘紀錄表過程中,有何違背職務情事,從而,被告縱提供甲○○與應召女郎姦淫之性招待、或前去有女子陪侍之色情酒店消費,亦與上開規定之構成要件有間,自不得以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罪相繩。 ㈡公訴意旨另認丁○○就上開排水工程之現場勘查、製作現勘紀錄表,亦有「違背職務」之行為,惟並未說明究有何違背職務行為,且工程之施作與否及改善方式,核屬行政裁量權之範疇,除有明顯違法外,不得任指為非法,已如前述,是丁○○依勘查之結果,認上開工程確有補助之必要,進而簽請准予補助經費,固因其收受不正利益且與職務上之行為具有對價關係而該當職務上收受不正利益之不法罪行,惟究與「違背職務」行為有間。本案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認丁○○就上開工程之現場勘查、製作現勘紀錄表過程中,有何違背職務情事,從而,被告縱陪同丁○○與前去有女子陪侍之色情酒店消費,亦與上開規定之構成要件有間,自不得以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罪相繩。 四、芬園鄉、大城鄉、芳苑鄉、田尾鄉如起訴書附件一、二、三、四之一、四之二所列工程部分: ㈠按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之犯罪態樣為「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其中所謂「收取回扣」,係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就應付給之建築材料費或工程價款,向對方要約,提取一定比率,或扣取其中一部分,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所謂「浮報價額數量」,係指就原價格數量故為提高,以少報多,從中圖利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臺上字第5136號判決參照)。該條款既屬公務員之重大貪污行為,則有關「其他舞弊情事」之概括補充性規定,自應與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等獲取不法利益者有同等危害性,方可相提並論,例如偷工減料、以劣品冒充上品、以膺品代替真品等(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2293號判決參照)。查本件依前揭有罪部分之說明,係各該鄉公所經辦公用工程之相關公務人員,即癸○○、丑○○、G○○、庚○○、地○○、C○○、F○○、E○○等8 人明知投標廠商有借牌投標、陪標之不法情事,卻未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為不予開標或不決標予該廠商之決定,反卻逕行為決標之決定,並製作不實之開標紀錄,渠等上開行為,固均涉有刑法第213 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惟渠等上揭不法行為,核與前開須與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等財務上重大貪污行為具有同等危害性而可相提並論之其他舞弊情事,尚屬有間。上開公務員之行為既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經辦公用工程舞弊罪,自無從對被告以該罪名論擬。 ㈡按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之圖利罪,係屬身分犯,以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或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為犯罪主體,無此身分者若僅單純為有此身分者圖利之對象,則該無此身分者與有此身分者間,具對向關係,行為縱有合致,並使該無此身分者因而獲得不法利益,然彼此之行為各有其目的,尚不能遽論以上開圖利罪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600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依起訴意旨所載,上開公務員圖利之對象為被告辰○○,是被告與具公務員身分之同案被告具對向關係,揆諸上開說明,自不得論以圖利罪之共同正犯,要屬顯然。 ㈢按刑法第213 條之公務員公文書不實登載罪,係以身分關係而成立之犯罪,其犯罪主體限於職務上掌理該公文書之公務員;若行為人不具有公務員身分,或雖具有公務員身分,但並無掌理該公文書之職務,而係利用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將不實事項登載於該公務員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者,則應構成刑法第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而非同法第213 條公務員公文書不實登載罪之間接正犯。另按刑法第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上開關於芳苑鄉、田尾鄉如起訴書附件三、四之一、四之二所示工程之不實開標比價紀錄部分,分係不知情之陳群仁、邱垂和所作成,以及起訴書附件一、二工程之開標比價紀錄由不知情之許政元、謝美香作成部分,因公務員並無登載不實之犯意,而被告辰○○不具公務員身分,復與上開公務員無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自無從成立刑法第213 條之罪,更無何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行為。且被告雖有借牌投標、陪標以得標上述工程之行為,惟投標廠商是否有出借營造執照或借牌投標、陪標之情形,係屬承辦公務員應依職權為實質審查之事項,此觀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 項規定:「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第103 條第1 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自明,是被告上揭所為亦不成立刑法第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㈣至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就芬園鄉、大城鄉如起訴書附表一、二所示工程之不實開標比價紀錄部分有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犯行,惟並未敘明被告有何行使行為,本院復查無被告有行使上開文書之行為,自難認定被告此部分涉犯刑法第21 6條、第213 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犯行。 ㈤又查起訴書雖認被告涉有洩漏或交付工程底價之犯行,惟依通訊監察紀錄內容固有提及「抄原本之號碼」、「抄底」等暗語,姑不論其所指究竟係依行政程序法第45條第1 項第5 款、第2 項、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4 條第1 項第5 款所規定應主動公開、適時公佈之「預算金額」,抑或依法於開標前應保密之「工程底價」,縱認所指確係「底價」,然究係何人所洩漏?如何洩漏?所洩漏者為何具體個案工程之底價?所洩漏具體個案工程之底價又為何?均未見起訴書提出明確之證據以佐其說,參諸本件關於芳園鄉之部分工程復係經過多次之減價程序始完成其發包程序,以及本件上揭各鄉公所發包工程之實際得標金額低於工程底價達4 、5 萬元者甚多,最高相距達6 萬元(如十戶、萬興、復興排水改善工程),倘投標廠商果真能取得工程底價,衡情應不至於有如此明顯之價額落差等情,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足以佐證起訴書此部分之指述,實難逕認本件相關工程有何洩漏或交付工程底價之不法犯行。從而,本件上開各該鄉公所經辦公用工程之相關公務人員,即癸○○、丑○○、G○○、庚○○、地○○、C○○、F○○、E○○等8 人既不成立經辦公用工程舞弊、圖利及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等罪,則被告自亦不成立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五、被告與宇○○部分: ㈠公訴人認被告涉有上開犯行,無非係以E○○於88年9 月14日曾電詢被告,查詢關於聖益營造公司承包之「田尾鄉應急垃圾衛生掩埋場工程」何因要展期,表示課長簽說「飽和了」,並稱「不然叫課長拿回去重簽」,其後復表示「看是不是真的有需要,不然就做一做……」等語。被告則旋以電話向亥○○查詢上開掩埋場工程尚須多久可以做好?亥○○於通話中表示還要10幾天才能完成,惟完工期限再5 天即將到期,並表示其父申○要其先申報展期,他也提出申請,惟清潔隊長卻說環保署不准等語。被告隨即查詢會超過幾天?亥○○表示會差超過差不多一星期,被告乃續表示如真的找麻煩,相差不多,乾脆要罰就罰。亥○○旋即表示不要,並表示若處罰款將達幾10萬元,其父申○曾表示這些錢來做那個,還有人情,若給他弄,算沒人情,改天還要找麻煩等語。翌日即88年9 月15日上午申○特地以電話向酉○○表示:「領5 萬元去給他,你打電話看他在家或是在那裏。」酉○○問:「哪一個?」申○稱:「隊長啦,那一個,教都教不會,沒錢就不行…」酉○○稱:「他們已經送去請款了。」申○稱:「請什請(口氣很不好),不准啦,從那一天就跟他講要去走(指走動送錢),不走,結果在那邊。我跟妳講,妳打電話給隊長,看他在不在,拿5 萬元給他,跟他說請他幫幫忙。」,酉○○答稱:「好。」其後,酉○○旋即打電話到田尾鄉公所清潔隊,並與清潔隊內某男子(其音質與被告宇○○相似)有如下之對話:酉○○:「你下午在嗎?」某男子答稱:「下午,現在不是下午嗎?你打過來就在啦。」酉○○:「你下午還會在嗎?你會不會出去?」某男子答稱:「要去取樣,何事?」酉○○:「沒有啦,我要去找你。」某男子答稱:「好。」酉○○:「這樣有在那裏,好,謝謝。」嗣後,酉○○電話向被告表示:「富貴,我爸爸(指申○)叫你打電話給長的(指田尾鄉鄉長E○○)……」被告稱:「現在隊長已經重簽了啦,……」酉○○則稱:「可是我已經拿去了,我已經拿給他了啊。」被告問:「什麼時候拿給他?」酉○○答:「我今天我爸爸叫我拿去。」,被告稱:「我有叫阿郎(指亥○○)說不要。」酉○○稱:「我爸爸說不行,要我拿過去,『他也收了』……沒關係啦,給就給了,爸爸說叫我一定要送,還罵我。」被告問:「拿多少?」,酉○○答稱:「5 (指5 萬元)哩。」隨後被告並留下E○○之行動電話,請酉○○告知其父申○轉告E○○該事,此有附件五通訊監察譯文表(第4 、12、13、15頁)及錄音帶在卷可按。且查負責上開垃圾掩埋場工程監工之吉優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於88年9 月15日88吉字第0905號函稱:「彰化縣田尾鄉應急垃圾衛生掩埋場工程」截至88年9 月14日工程進度已達91.53%(執行差異:落後5-9.99%) ,且其工程項目中之廢氣排放設備工程、手動大門工程、污水收集井工程、成果告示牌工程之進度均為0 (全部尚未施工),進場斜坡工程則尚有工程進度64.78%尚未完工,折算前揭未完工之工程經費高達70萬元以上。衡諸聖益公司花費將120 日始完成工程之9 成,何以能在3 日內完成近1 成之工程?故該電話監聽紀錄被告申○、酉○○、辰○○於電話中所陳應均屬真等為其論據。 ㈡惟查,依被告上開與證人酉○○之電話對話所示,被告係因酉○○告知,始知有交付宇○○5 萬元之事,已難認被告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況酉○○於上開通話中,固曾對被告陳稱:「可是我已經拿去了,我已經拿給他了啊。」、「今天我爸爸叫我拿去。」、「我爸爸說不行,要我拿過去,『他也收了』……沒關係啦,給就給了,爸爸說叫我一定要送,還罵我。」、「拿5 (指5 萬元)哩。」各等語。惟證人酉○○嗣於調查站應訊時時證稱:「我與父親申○通完電話後,即攜帶5 萬元現金自行開車前往田尾鄉公所,惟在半途中我打電話給我哥哥亥○○告知他此事,我哥哥亥○○告訴我說不需要送5 萬元給田尾鄉公所清潔隊長,我便攜帶該5 萬元現金再折返回公司。」、「事實上我並沒有送5 萬元現金給田尾鄉清潔隊長,我之所以告訴被告有送,是為了騙他。」、「(問:既無合夥或其他利害關係,你為何要騙他?)因為該工程我們有拜託被告去向田尾鄉公所清潔隊長關說,擔心被告會趁機浮報打點費用而騙他我已經送了5 萬元現金給田尾鄉公所清潔隊長。」、「(問:根據前述你與申○及被告之通話內容,欲送5 萬元現金給清潔隊長係你父親申○的意思,被告跟你通話時表示『我有跟阿郎(亥○○)說不要』,惟你強調『我爸爸說不行,要我拿過去,他也收了』,於被告問你『拿多少』,你主動強調『5 』,可見辰○○對申○要你送5 萬元現金給田尾鄉公所清潔隊長乙事並不知情,且認為沒有必要送該5 萬元現金,因此你答稱騙他乙節與事實不符,對此你如何解釋?)這件事我確實是問了我哥哥亥○○,他說不用送,我便未送。」各等語(見酉○○90年8 月24日調查站筆錄)。於檢察官偵查時證稱:「(問:電話內容有提到酉○○說申○叫他送5 萬元到底送否?)要送,但我哥把我攔下」等語(見5425號偵查卷第106 頁反面)。於原審審理時復到庭結證稱:「(問:當時妳父親申○稱要妳拿5 萬元給隊長,說要延期,妳有沒有拿5 萬元給隊長?)沒有」、「我在監聽譯文對話中說已經拿5 萬元給隊長,是騙辰○○的,我真的沒有拿5 萬元給隊長(即宇○○)」各等語(見原審94年8 月16日審判筆錄)。經核與上開監聽譯文顯有齟齬之處,是證人酉○○上開於監聽譯文中所為之陳述,是否屬實,即非無疑。況證人亥○○於調查站應訊時亦證稱:「『田尾鄉應急垃圾衛生掩埋場工程』在88年9 月中旬曾因施工期限將到,無法如期完工而向田尾鄉公所申請展延,該公所前清潔隊長宇○○不願簽准,當時我父親申○提議叫我妹妹酉○○送5 萬元給宇○○,希望宇○○能簽准延期,但是我認為並不需要如此做,只要本公司以趕工的方式,如期完成該工程,就不用送錢給宇○○」、「88年9 月中旬(詳細日期記不清楚)在我父親授意之下,準備拿5 萬元至田尾鄉公所,將錢送給宇○○,酉○○在前往田尾鄉公所之前徵詢我,是否要將該筆錢送給宇○○,我則告訴酉○○不要將這筆錢送給宇○○,因為宇○○態度惡劣,並對工程百般刁難,所以最後酉○○就被我擋下來,沒有將這筆5 萬元送給宇○○」各等語(見亥○○90年8 月24 日調查站筆錄)及於檢察官偵查時證稱:「(問:電話內容有提到酉○○說申○叫他送5 萬元到底送否?)我叫我妹不要送。因工程變更的結果,我們必須多清理垃圾,只有給我們變更期間延長而已,工地我負責的,我父親不了解。」、「(問:宇○○在你們申請展期,他如何處理?)當時我只寫很簡單的理由,他說這樣報上去環保署會不准。我是先拿去給他,他當面就說不准。」、「(問:你不是另外找被告幫忙?)我有打電話問他,他叫我先去問隊長。我去問隊長說不准,所以打電話問被告,他說:要扣讓他扣。他說要找鄉長,後來怎麼幫忙我不知道。後來還是沒准我們展延。」、「(問:當時你們不是說還要10幾天,為何在3 天就可?)我本來是說10幾天較寬鬆。後來3 天是請較多的工人做趕工。」各等語(見5425號偵查卷第106 頁反面至第107 頁)。參以宇○○於聖益公司申請展延工期時,係簽擬不准展延,準此,聖益公司應無致送上開5 萬元之理,益見上開監聽譯文之內容尚無法資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㈢次查依證人亥○○於通訊監察所錄得之88年9 月14日通話內容固曾提及尚須10餘天才能完工等語,另依負責上開垃圾掩埋場工程監工之吉優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吉優公司)於88年9 月15日(88)吉字第0905號函記載前揭垃圾掩埋場工程之執行進度截至88年9 月14日止為91.53%。然查上開執行進度表之工程項目第3 點「廢棄排放設備」、第5 點「手動大門工程」、第6 點「污水收集井工程」、第7 點「成果告示牌工程」,其所佔比例合計為3.43% ,而上開4 項工程依其性質均須於他處製作完成基本結構,再運送至施工現場進行安裝,則上開執行成效表就此4 點工程項目於未安裝完成前之執行進度均記載「0 」,未考量其製作所須耗費之時間,已與實際之施工進度有所出入;再者,有關工程項目第8 點「進場斜坡工程」部分,依前開執行進度表就該項目雖僅執行35.22%,尚有64.78%待執行,惟依吉優公司所監督認證之監工日報表顯示從88年9 月8 日至同年月14日,每日出工人數「大工」最多6 人,「小工」最多2 人,然於同年月15日、16日之出工人數分別為「大工」15人、「大工」16人及「小工」5 人,且於該2 日之主要工程進度包括「整地面整平滾壓」380 平方公尺、「填舖天然級配料」648 立方公尺、「填舖碎石級配料」60立方公尺、「混凝土」70立方公尺、「廢棄排放設備工程」1 式、「手動大門工程」1 式、「污水收集井工程」1 式、「舖設透層」402 平方公尺、「舖設5 公分厚AC面層」402 平方公尺,此有監工日報表1 份存卷可據,審酌聖益公司於該2 日加派之工人數目超出以往數倍,且安裝前開第3 、5 、6 、7 點所示工程所須花費時間衡情應屬有限,尚不能遽認前開工程必然無法於契約所定之完工期限前透過加派工人施作而如期竣工,基此,實難認定被告與申○、亥○○、酉○○等人有何行賄以圖免受逾期完工按日罰款之不法犯行。 ㈣此外復查無其他確切證據足以證明宇○○有何違背職務行為,亦查無酉○○曾交付5 萬元予宇○○之確實證據,更無證據足認被告與申○、酉○○、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六、被告與戊○○部分: ㈠公訴人認被告戊○○涉有上開犯行,無非係以依88年10月19日之通訊監察紀錄內容顯示:本件「田尾鄉應急垃圾衛生掩埋場工程」驗收前1 日,酉○○曾電詢被告,表示次日要驗收,由戊○○承辦驗收工作,因被告跟戊○○比較熟,因此問被告要如何處理比較好,被告表示不要緊,他會跟戊○○講,不然如果酉○○他們要,拿2 、3 萬元給他就好,酉○○接著問被告有沒有拿過?被告表示他之前都叫戊○○直接來公司,之前不管有無工作,需要直接到公司來。嗣上開工程驗收順利通過後,原清潔隊長宇○○遭轉調至民政課,聖益公司員工林美秀於88年11月24日電詢戊○○請款事項,未獲戊○○全力協助,酉○○隨即告訴其父申○,那個新的不會,現在拿去戊○○那邊,換戊○○接手去辦,並表示林美秀打過去,戊○○說他很忙,沒空替他們辦,最後有跟他拜託一下,問其父認為是不是需要再走一下?申○反問:「驗收沒有拿去給他嗎?」酉○○表示:「有,有拿去給他」,此有附件五通訊監察譯文表(第16至18頁)及錄音帶存卷可稽;依上開通訊監察內容,酉○○於電話中業已明確表示將上開辰○○所建議之2 萬元(以最低額計算)賄賂交付予被告戊○○收受無誤。次查負責「田尾鄉園藝特定區新建公園工程」現場施作之被告之兄許財宏於89年4 月6 日電話告知被告,稱鄉公所不准他們停工、延期,而工期在昨天(指89年4 月5 日)到期了,課長說要被告跟鄉長講一下。被告表示好。此有89年4 月6 日0000000000號電話監聽紀錄附卷。該工程遲至89年5 月23日始行完工,此有聖益公司簽請驗收,並由職務代理人戊○○簽擬上級驗收之工程竣工報告單1 紙附卷足憑。彰化縣田尾鄉公所雖提出89年4 月19日田鄉建字第2865號函准許聖益公司自89年3 月28日起停工並延長22日曆天,惟查該項工程之預計完工日為89年4 月5 日,殊無於逾期完工之後始發函允許業已經過之89年3 月28日起准予延長22日完工之理。縱屬因89年1 月3 日至同年1 月24日間因該施工基地另案「排水溝改善工程」確有因施工影響本案工程之進行,而需延期22日,惟至延期期滿之89年4 月19日起,已無任何停工之理由,聖益營造公司與許財宏施作之前揭工程卻遲至89年5 月23日始行完工,更已逾公所所允許延長之工期,監工人員戊○○卻置若罔聞,以消極之不作為達到與積極圖利之作為相同之結果等情為其論據。 ㈡經查,證人酉○○於上開監聽譯文中固曾陳稱:「有,有拿去給他」等語。惟證人酉○○究係在何時?何處?致送多少賄款?均付之闕如,尚難以上開不確定之空口陳述,即資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況嗣證人酉○○於調查站時已明白證稱:「(問:除在「田尾鄉應急垃圾衛生掩埋場工程」驗收時,你有無致送任何利益給帶隊驗收之戊○○或該公所其他人員?)沒有。」、「(問:(提示88年10月19日酉○○與被告談話之電話錄音譯文並播放錄音帶)這是不是你與被告談話之電話錄音?你是否依被告之意見送錢給戊○○?)(聽過後作答)是的,這通電話是我與被告的通話,我並未依照通話內容致送2 、3 萬元給田尾鄉公所建設課課員戊○○。」、「(問:被告於通話中回答你「不要緊,不然如果你們要,拿2 、3 萬給他就好」、「之前都沒有拿」,你表示「我們也是沒有,是問看他有沒有在『那個』」,被告笑著回答「大家都要啦」,然後你再問被告「我是不知道,看你有沒有拿過」,被告回答「你忘記了,我之前都叫他直接來公司…」,請問你有無依被告之建議致送2 萬或3 萬元打點戊○○使前述工程驗收順利?)沒有。」、「(問:那為何被告會回答「你忘記了,我之前都叫他直接來公司…」?)我確實不曾在公司見過戊○○。」、「(問:前述電話錄音中,你告訴你父親申○那個新的不會,現在拿去戊○○那邊,戊○○說他很忙,沒空替你們辦,並問你父親申○是不是需要再走一下?你父親申○問「驗收沒有拿去給他嗎?」,你回答「有,有拿去給他」,上開通訊監察內容對照前述88年10月19日你與被告談話之電話錄音,顯示你確曾於驗收時致送匯款用以打點戊○○,為何你堅稱沒有?)我確實沒有送賄款打點戊○○。」、「(問:那你回答「有,有拿去給他」指的係何意思?)應該是指送公文或工程相關的資料給戊○○,因時間久遠我也既不清楚是送什麼了。」各等語(見酉○○90年8 月24日調查站筆錄)。證人申○於調查站應訊時亦證稱:「(問:你及酉○○、亥○○有詞在驗收前後致送任何利益給帶隊驗收之戊○○或該公所之其他人員?)我不清楚」等語(見申○90年8 月24日調查站筆錄),亦不能證明戊○○確有收受上開賄款之情事,益見本件並無證據證明戊○○確有收受上開賄款。 ㈢次查公訴人雖認戊○○就前開「田尾鄉園藝特定區新建公園工程」,有使聖益公司免受逾期完工按日罰款之違背職務行為。惟本件新建公園工程雖自88年7 月7 日起施工,施工期限約定為120 日曆天,然該工程其後自88年8 月26日起至同年11月24日止報備停工(此部分起訴書並不爭執,且亦認為應扣除而已然扣除),復因該基地另案「排水溝改善工程」施工期自89年1 月3 日起至89年1 月24日計22天,致上開新建公園工程土方及整地等前置工作無法進行,依據工程合約第15條規定應歸責於「甲方(指田尾鄉公所)之延誤」事由,而由祥稜公司建議按實際情況延長工期22日曆天,以及因另案「排水溝改善工程」,致本件新建公園工程案須修正中央廣場之造型柱數量從8 座調整為6 座,於監工人員89年3 月28日現場勘驗後,請承包商依修正圖施工,並由祥稜公司建議自89年3 月28日起至變更圖收到日(依「田尾鄉園藝特定區新建公園」工程設計監造合約書所載係停工至89年4 月25日止)停工,扣除上開2 次停工及展延期間,本件新建公園工程並未逾期完工,此有祥稜公司89年4 月10日(89)祥工字第018 號函及「田尾鄉園藝特定區新建公園」工程設計監造合約書各1 件附卷為憑,本院審酌上開第2 次停工或展延工期,既均係負責監工之祥稜公司依據其實際監工所得之情況所為建議,且起訴書亦未舉證證明祥稜公司有何遭受不當壓力而故意於業務上之文書為不實之記載及建議,尚不得率認聖益公司就前揭新建公園工程有何逾期完工之情形,自亦無從遽認戊○○有何圖利聖益公司之行為。 ㈣從而,依公訴人所舉證據,既不足認定戊○○有何圖利或違背職務行為,亦不足認定酉○○有交付賄賂予戊○○之行為,自難僅憑被告與酉○○上開對話內容及上開工程相關文件,遽認被告有圖利或行賄犯行。 七、此外,復查無其他確切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上開公訴人所指經辦公用工程舞弊、圖利、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非公務人員行賄等犯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原應就上開部分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惟因公訴人認被告此部分犯行與前開經論罪科刑之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具有牽連犯、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 項、第56條、刑法第213 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曉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余仕明 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書 記 官 張木松 附件一 彰化縣芬園鄉公所辦理「彰60線三芬道路瓶頸改善工程」等20項工程分析統計表 ┌──────────────────┬────┬────┬───────┬─────┬─────┐ │ 工程名稱 │發包日期│得標廠商│ 其他投標廠商 │ 得標價格 │ 底價價格 │ ├──────────────────┼────┼────┼───────┼─────┼─────┤ │彰72線道路瓶頸改善工程 │89.06.15│ 駿豐 │ 邦立 │ 900000 │ 900000 │ ├──────────────────┼────┼────┼───────┼─────┼─────┤ │同安村道路瓶頸改善工程 │89.06.15│ 友聖 │ 邦立 │ 920000 │ 930000 │ ├──────────────────┼────┼────┼───────┼─────┼─────┤ │彰139三芬道路瓶頸連續改善工程 │89.06.16│ 金東 │ 尚品、漢寶 │ 890000 │ 908000 │ ├──────────────────┼────┼────┼───────┼─────┼─────┤ │彰60線三芬道路瓶頸改善工程 │89.06.16│ 佑新 │ 德森、吉崧 │ 910000 │ 910000 │ ├──────────────────┼────┼────┼───────┼─────┼─────┤ │台14線連續道路瓶頸改善工程 │89.06.16│ 立益 │ 木山、佑新 │ 900000 │ 900000 │ ├──────────────────┼────┼────┼───────┼─────┼─────┤ │台14線道路瓶頸連續改善工程 │89.06.16│ 木山 │ 佑新、漢寶 │ 910000 │ 930000 │ ├──────────────────┼────┼────┼───────┼─────┼─────┤ │舊社村道路瓶頸改善工程 │89.06.26│ 聖益 │ 木山、營泰 │ 900000 │ 940000 │ ├──────────────────┼────┼────┼───────┼─────┼─────┤ │溪頭村道路瓶頸改善工程 │89.06.26│ 木山 │ 立益、佑新 │ 900000 │ 940000 │ ├──────────────────┼────┼────┼───────┼─────┼─────┤ │社口村道路瓶頸改善工程 │89.06.26│ 木山 │ 立益、佑新 │ 935000 │ 945000 │ ├──────────────────┼────┼────┼───────┼─────┼─────┤ │進芬村道路瓶頸改善工程 │89.06.26│ 立益 │ 佑新、木山 │ 930000 │ 940000 │ ├──────────────────┼────┼────┼───────┼─────┼─────┤ │台14線連續道路瓶頸改善工程 │89.06.27│ 伍益 │ 漢寶 │ 940000 │ 940000 │ ├──────────────────┼────┼────┼───────┼─────┼─────┤ │台14線連續道路瓶頸改善工程(二) │89.06.27│ 尚品 │ 伍益、吉崧 │ 940000 │ 940000 │ ├──────────────────┼────┼────┼───────┼─────┼─────┤ │中崙村道路瓶頸改善工程 │89.06.27│ 伍益 │ 尚品、吉崧 │ 930000 │ 930000 │ ├──────────────────┼────┼────┼───────┼─────┼─────┤ │台14線丁線道路瓶頸連續改善工程 │89.06.27│ 佑新 │ 伍益、尚品 │ 930000 │ 940000 │ ├──────────────────┼────┼────┼───────┼─────┼─────┤ │芬園村道路瓶頸改善工程 │89.06.27│ 金東 │ 營泰、立益 │ 935000 │ 940000 │ ├──────────────────┼────┼────┼───────┼─────┼─────┤ │大竹村道路瓶頸改善工程 │89.06.27│ 伍益 │ 吉崧、尚品 │ 835000 │ 840000 │ ├──────────────────┼────┼────┼───────┼─────┼─────┤ │楓坑村道路瓶頸改善工程 │89.06.27│ 金東 │ 立益、營泰 │ 925000 │ 930000 │ ├──────────────────┼────┼────┼───────┼─────┼─────┤ │大埔村道路瓶頸改善工程 │89.06.27│ 總興 │ 吉崧、佑新 │ 940000 │ 940000 │ ├──────────────────┼────┼────┼───────┼─────┼─────┤ │中彰121道路瓶頸連續改善工程 │89.07.14│ 金東 │ 漢寶、尚品 │ 930000 │ 948000 │ ├──────────────────┼────┼────┼───────┼─────┼─────┤ │彰139連續道路瓶頸改善工程 │89.07.14│ 立益 │ 佑新、木山 │ 935000 │ 947000 │ └──────────────────┴────┴────┴───────┴─────┴─────┘ 附件二之一 彰化縣大城鄉公所辦理「彰161 線臺西村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等20項工程委託設計招標統計表 ┌──────────────────┬────┬────┬──────┬────┬──────────┐ │ 工程名稱 │開標日期│得標廠商│其他投標廠商│得標總價│備 註 │ ├──────────────────┼────┼────┼──────┼────┼──────────┤ │彰161 線臺西村瓶頸路段道路改善等工程│89.05.09│ 長勁 │ 大大、三巨 │ 3.5% │大大4.0%、三巨3.8%│ └──────────────────┴────┴────┴──────┴────┴──────────┘ 附件二之二 彰化縣大城鄉公所辦理「彰161 支線臺西村瓶頸道路改善工程」等20項工程分析統計表 ┌──────────────────┬────┬────┬───────┬─────┬─────┐ │ 工程名稱 │發包日期│得標廠商│ 其他投標廠商 │ 得標價格 │ 底價價格 │ ├──────────────────┼────┼────┼───────┼─────┼─────┤ │彰155支線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 │89.06.08│ 伍益 │ 漢寶、木山 │ 965000 │ 990000 │ ├──────────────────┼────┼────┼───────┼─────┼─────┤ │彰157支線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 │89.06.08│ 聖益 │ 木山、營泰 │ 938000 │ 990000 │ ├──────────────────┼────┼────┼───────┼─────┼─────┤ │彰159支線永和村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 │89.06.08│ 聖益 │ 德森、尚品 │ 960000 │ 990000 │ ├──────────────────┼────┼────┼───────┼─────┼─────┤ │彰159支線菜寮村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 │89.06.08│ 聖益 │ 吉崧、漢寶 │ 940000 │ 990000 │ ├──────────────────┼────┼────┼───────┼─────┼─────┤ │彰160支線頂庄村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 │89.06.08│ 伍益 │ 吉崧、德森 │ 956000 │ 990000 │ ├──────────────────┼────┼────┼───────┼─────┼─────┤ │彰161 支線臺西村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89.06.08│ 彰原 │ 金聯合、伸都 │ 960000 │ 990000 │ ├──────────────────┼────┼────┼───────┼─────┼─────┤ │彰163支線西港村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 │89.06.08│ 全富 │ 名邑、川友 │ 962000 │ 990000 │ ├──────────────────┼────┼────┼───────┼─────┼─────┤ │彰163支線頂庄村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 │89.06.08│ 彰原 │ 巨逸、經唐 │ 948000 │ 990000 │ ├──────────────────┼────┼────┼───────┼─────┼─────┤ │彰164支線東城村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 │89.06.08│ 伸都 │ 川友、金聯合 │ 936000 │ 990000 │ ├──────────────────┼────┼────┼───────┼─────┼─────┤ │彰165支線公館村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 │89.06.08│ 全富 │ 巨逸、經唐 │ 940000 │ 990000 │ ├──────────────────┼────┼────┼───────┼─────┼─────┤ │彰157支線公館村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 │89.06.15│ 木山 │ 營泰、伍益 │ 956000 │ 990000 │ ├──────────────────┼────┼────┼───────┼─────┼─────┤ │彰158支線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 │89.06.15│ 伍益 │ 尚品、營泰 │ 962000 │ 990000 │ ├──────────────────┼────┼────┼───────┼─────┼─────┤ │彰159支線山腳村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 │89.06.15│ 伍益 │ 吉崧 │ 939000 │ 990000 │ ├──────────────────┼────┼────┼───────┼─────┼─────┤ │彰160支線公館村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 │89.06.15│ 總興 │ 尚品、漢寶 │ 942000 │ 990000 │ ├──────────────────┼────┼────┼───────┼─────┼─────┤ │彰161支線公館村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 │89.06.15│ 總興 │ 營泰、立益 │ 948000 │ 990000 │ ├──────────────────┼────┼────┼───────┼─────┼─────┤ │彰162支線台西村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 │89.06.15│ 名邑 │ 經唐、巨逸 │ 962000 │ 990000 │ ├──────────────────┼────┼────┼───────┼─────┼─────┤ │彰162支線公館村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 │89.06.15│ 彰原 │ 福崧、中勵 │ 946000 │ 990000 │ ├──────────────────┼────┼────┼───────┼─────┼─────┤ │彰164支線上山村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 │89.06.15│ 名邑 │ 中勵、福崧 │ 952000 │ 990000 │ ├──────────────────┼────┼────┼───────┼─────┼─────┤ │彰166支線潭墘村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 │89.06.15│ 伸都 │ 中勵、福崧 │ 938000 │ 990000 │ ├──────────────────┼────┼────┼───────┼─────┼─────┤ │彰167支線潭墘村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 │89.06.15│ 全富 │ 金聯合、川友 │ 948000 │ 990000 │ └──────────────────┴────┴────┴───────┴─────┴─────┘ 附件二之三 彰化縣大城鄉公所辦理「大城鄉外西排水改善工程」等55項工程委託設計招標統計表 ┌──────────────────┬────┬────┬──────┬────┬──────────┐ │ 工程名稱 │開標日期│得標廠商│其他投標廠商│得標總價│備 註 │ ├──────────────────┼────┼────┼──────┼────┼──────────┤ │大城鄉外西排水改善等工程 │89.06.21│ 中森 │ 祥泰、亞辰 │ 4.7% │祥泰5.1%、亞辰4.9%│ └──────────────────┴────┴────┴──────┴────┴──────────┘ 附件二之四 彰化縣大城鄉公所辦理「大城鄉外西排水改善工程」等55項工程分析統計表 ┌──────────────────┬────┬────┬───────┬─────┬─────┐ │ 工程名稱 │發包日期│得標廠商│ 其他投標廠商 │ 得標價格 │ 底價價格 │ ├──────────────────┼────┼────┼───────┼─────┼─────┤ │大城鄉外西排水改善工程 │89.07.27│ 立松 │ 百峻、大有 │ 950000 │ 990000 │ ├──────────────────┼────┼────┼───────┼─────┼─────┤ │大城鄉濁水溪北東西向排水改善工程 │89.07.27│ 丸和 │ 慶沅、百峻 │ 932000 │ 990000 │ ├──────────────────┼────┼────┼───────┼─────┼─────┤ │大城鄉尤仕排水改善工程 │89.07.27│ 中勵 │ 啟記、全富 │ 942000 │ 990000 │ ├──────────────────┼────┼────┼───────┼─────┼─────┤ │大城鄉魚寮排水改善工程 │89.07.27│ 宏松 │ 慶沅、千旺 │ 946000 │ 990000 │ ├──────────────────┼────┼────┼───────┼─────┼─────┤ │大城鄉建山排水改善工程 │89.07.27│ 金富 │ 總興、金東 │ 938000 │ 990000 │ ├──────────────────┼────┼────┼───────┼─────┼─────┤ │大城鄉姑寮排水改善工程 │89.07.27│ 彰原 │ 啟記、全富 │ 952000 │ 990000 │ ├──────────────────┼────┼────┼───────┼─────┼─────┤ │大城鄉古山排水改善工程 │89.07.27│ 立松 │ 佑晟、益暉 │ 948000 │ 990000 │ ├──────────────────┼────┼────┼───────┼─────┼─────┤ │大城鄉北三排水改善工程 │89.07.27│ 名邑 │ 鎰伸、德仁 │ 948000 │ 990000 │ ├──────────────────┼────┼────┼───────┼─────┼─────┤ │大城鄉上富排水改善工程 │89.07.27│ 經康 │ 鎰伸、伸都 │ 954000 │ 990000 │ ├──────────────────┼────┼────┼───────┼─────┼─────┤ │大城鄉上山排水支線改善工程 │89.07.27│ 丸和 │ 大有、千旺 │ 952000 │ 990000 │ ├──────────────────┼────┼────┼───────┼─────┼─────┤ │大城鄉和寮排水改善工程 │89.07.28│ 日元 │ 泰穎 │ 936000 │ 990000 │ ├──────────────────┼────┼────┼───────┼─────┼─────┤ │大城鄉頂山腳排水改善工程 │89.07.28│ 吉益 │ 金聯合、泓裕 │ 956000 │ 990000 │ ├──────────────────┼────┼────┼───────┼─────┼─────┤ │大城鄉溝仔墘排水改善工程 │89.07.28│ 和益 │ 泓裕、山富 │ 932000 │ 990000 │ ├──────────────────┼────┼────┼───────┼─────┼─────┤ │大城鄉管仕厝排水改善工程 │89.07.28│ 和益 │ 永傑、彰晨 │ 952000 │ 990000 │ ├──────────────────┼────┼────┼───────┼─────┼─────┤ │大城鄉新光排水改善工程 │89.07.28│ 吉益 │ 彰晨、山富 │ 948000 │ 990000 │ ├──────────────────┼────┼────┼───────┼─────┼─────┤ │大城鄉頂庄排水改善工程 │89.07.28│ 上帆 │ 日元 │ 954000 │ 990000 │ ├──────────────────┼────┼────┼───────┼─────┼─────┤ │大城鄉潭墘排水改善工程 │89.07.28│ 肇益 │ 泓裕、德仁 │ 946000 │ 990000 │ ├──────────────────┼────┼────┼───────┼─────┼─────┤ │大城鄉山腳排水改善工程 │89.08.01│ 肇益 │ 金聯合、彰晨 │ 932000 │ 985000 │ ├──────────────────┼────┼────┼───────┼─────┼─────┤ │大城鄉○○段排水改善工程 │89.08.01│ 伸都 │ 中勵、永傑 │ 937000 │ 990000 │ ├──────────────────┼────┼────┼───────┼─────┼─────┤ │大城鄉○○路排水改善工程 │89.08.01│ 彰原 │ 金東、金聯合 │ 943000 │ 990000 │ ├──────────────────┼────┼────┼───────┼─────┼─────┤ │大城鄉三塊厝排水改善工程 │89.08.01│ 駿泰 │ 經唐、永傑 │ 954000 │ 990000 │ ├──────────────────┼────┼────┼───────┼─────┼─────┤ │大城鄉豐美排水支線改善工程 │89.08.01│ 中勵 │ 經唐、金東 │ 947000 │ 990000 │ ├──────────────────┼────┼────┼───────┼─────┼─────┤ │大城鄉頂山腳排水支線改善工程 │89.08.01│ 肇益 │ 金聯合、德仁 │ 938000 │ 990000 │ ├──────────────────┼────┼────┼───────┼─────┼─────┤ │大城鄉北二排水改善工程 │89.08.01│ 和益 │ 啟記、正光 │ 948000 │ 985000 │ ├──────────────────┼────┼────┼───────┼─────┼─────┤ │大城鄉下山排水支線改善工程 │89.08.01│ 吉益 │ 永傑、啟記 │ 952000 │ 990000 │ ├──────────────────┼────┼────┼───────┼─────┼─────┤ │大城鄉尤仕排水支線改善工程 │89.08.01│ 和益 │ 正光、德仁 │ 955000 │ 990000 │ ├──────────────────┼────┼────┼───────┼─────┼─────┤ │大城鄉豐美排水改善工程 │89.08.01│ 中勵 │ 名邑、新發 │ 952000 │ 990000 │ ├──────────────────┼────┼────┼───────┼─────┼─────┤ │大城鄉東港排水改善工程 │89.08.02│ 日元 │ 居易、權洋 │ 942000 │ 990000 │ ├──────────────────┼────┼────┼───────┼─────┼─────┤ │大城鄉東港排水改善工程 │89.08.02│ 日元 │ 居易、權洋 │ 942000 │ 990000 │ ├──────────────────┼────┼────┼───────┼─────┼─────┤ │大城鄉西城排水改善工程 │89.08.02│ 萬伯 │ 佳陽、皇寶 │ 938000 │ 990000 │ ├──────────────────┼────┼────┼───────┼─────┼─────┤ │大城鄉民生排水改善工程 │89.08.02│ 萬伯 │ 權洋、明生 │ 952000 │ 990000 │ ├──────────────────┼────┼────┼───────┼─────┼─────┤ │大城鄉外西排水支線改善工程 │89.08.02│ 伸都 │ 駿泰、鎰伸 │ 934000 │ 990000 │ ├──────────────────┼────┼────┼───────┼─────┼─────┤ │大城鄉下海墘排水台西段改善工程 │89.08.02│ 上帆 │ 明生、亞詮 │ 955000 │ 985000 │ ├──────────────────┼────┼────┼───────┼─────┼─────┤ │大城鄉東城排水改善工程 │89.08.02│ 經唐 │ 永傑、新發順 │ 936000 │ 990000 │ ├──────────────────┼────┼────┼───────┼─────┼─────┤ │大城鄉豐東排水改善工程 │89.08.02│ 彰原 │ 新發順、鎰伸 │ 936000 │ 990000 │ ├──────────────────┼────┼────┼───────┼─────┼─────┤ │大城鄉豐北排水改善工程 │89.08.02│ 駿泰 │ 名邑、總興 │ 943000 │ 985000 │ ├──────────────────┼────┼────┼───────┼─────┼─────┤ │大城鄉菜寮排水改善工程 │89.08.02│ 權洋 │ 恒億、皇寶 │ 938000 │ 990000 │ ├──────────────────┼────┼────┼───────┼─────┼─────┤ │大城鄉三豐排水改善工程 │89.08.03│ 彰原 │ 中勵、總興 │ 938000 │ 990000 │ ├──────────────────┼────┼────┼───────┼─────┼─────┤ │大城鄉臺西排水改善工程 │89.08.03│ 日元 │ 佳陽、恒億 │ 940000 │ 970000 │ ├──────────────────┼────┼────┼───────┼─────┼─────┤ │大城鄉三林排水改善工程 │89.08.03│ 居易 │ 佳陽、明生 │ 946000 │ 980000 │ ├──────────────────┼────┼────┼───────┼─────┼─────┤ │大城鄉山寮排水改善工程 │89.08.03│ 駿泰 │ 永傑、名邑 │ 954000 │ 990000 │ ├──────────────────┼────┼────┼───────┼─────┼─────┤ │大城鄉上豐排水改善工程 │89.08.03│ 經唐 │ 德仁、總興 │ 940000 │ 990000 │ ├──────────────────┼────┼────┼───────┼─────┼─────┤ │大城鄉青埔排水改善工程 │89.08.03│ 伸都 │ 金東、新發順 │ 948000 │ 990000 │ ├──────────────────┼────┼────┼───────┼─────┼─────┤ │大城鄉過湖排水改善工程 │89.08.03│ 全富 │ 鎰伸、金聯合 │ 944000 │ 990000 │ ├──────────────────┼────┼────┼───────┼─────┼─────┤ │大城鄉公館排水支線改善工程 │89.08.03│ 上帆 │ 泓裕、恒億 │ 956000 │ 990000 │ ├──────────────────┼────┼────┼───────┼─────┼─────┤ │大城鄉豐西排水支線改善工程 │89.08.03│ 萬伯 │ 順寶行、佑忠 │ 952000 │ 990000 │ ├──────────────────┼────┼────┼───────┼─────┼─────┤ │大城鄉大城排水改善工程 │89.08.03│ 佳陽 │ 泓裕、亞詮 │ 940000 │ 990000 │ ├──────────────────┼────┼────┼───────┼─────┼─────┤ │大城鄉三圳排水改善工程 │89.08.04│ 佑新 │ 金東、吉崧 │ 946000 │ 990000 │ ├──────────────────┼────┼────┼───────┼─────┼─────┤ │大城鄉大區排水改善工程 │89.08.04│ 佑新 │ 總興、金東 │ 942000 │ 980000 │ ├──────────────────┼────┼────┼───────┼─────┼─────┤ │大城鄉上興排水改善工程 │89.08.04│ 伍益 │ 吉崧、德森 │ 936000 │ 990000 │ ├──────────────────┼────┼────┼───────┼─────┼─────┤ │大城鄉永光排水改善工程 │89.08.04│ 伍益 │ 總興、木山 │ 954000 │ 990000 │ ├──────────────────┼────┼────┼───────┼─────┼─────┤ │大城鄉尤厝排水改善工程 │89.08.04│ 佑新 │ 德森、木山 │ 940000 │ 985000 │ ├──────────────────┼────┼────┼───────┼─────┼─────┤ │大城鄉下海墘排水改善工程 │89.08.09│ 日元 │ 久大、明生 │ 936000 │ 990000 │ ├──────────────────┼────┼────┼───────┼─────┼─────┤ │大城鄉菜寮排水支線改善工程 │89.08.09│ 上帆 │ 亞詮、日元 │ 948000 │ 990000 │ ├──────────────────┼────┼────┼───────┼─────┼─────┤ │大城鄉西港排水楓港段改善工程 │89.08.09│ 居易 │ 萬伯、皇寶 │ 950000 │ 990000 │ └──────────────────┴────┴────┴───────┴─────┴─────┘ 附件三之一 彰化縣芳苑鄉公所辦理「海尾二排排水改善工程」等29項工程分析統計表 ┌──────────────────┬────┬────┬───────┬─────┬─────┬──────┐ │ 工程名稱 │開標日期│得標廠商│ 其他投標廠商 │ 得標金額 │ 底價金額 │ 保證廠商 │ ├──────────────────┼────┼────┼───────┼─────┼─────┼──────┤ │山寮排水改善工程 │89.05.01│ 國寶 │ 全富、啟記 │ 840000 │ 882000 │ 金東、川友 │ ├──────────────────┼────┼────┼───────┼─────┼─────┼──────┤ │王功排水改善工程 │89.05.01│ 國寶 │ 豐田、敬華 │ 849000 │ 890000 │ 金東、川友 │ ├──────────────────┼────┼────┼───────┼─────┼─────┼──────┤ │埤腳排水改善工程 │89.05.01│ 金聯合 │ 權洋、川友 │ 835000 │ 890000 │ 泓裕、宜久 │ ├──────────────────┼────┼────┼───────┼─────┼─────┼──────┤ │大同排水改善工程 │89.05.01│ 豐田 │ 福崧 │ 840000 │ 890000 │金聯合、富彥│ ├──────────────────┼────┼────┼───────┼─────┼─────┼──────┤ │路上大排排水改善工程 │89.05.01│ 泓裕 │ 宜久、金東 │ 840000 │ 890000 │金聯合、啟記│ ├──────────────────┼────┼────┼───────┼─────┼─────┼──────┤ │永興排水改善工程 │89.05.01│ 正吉 │ 立益、金東 │ 839000 │ 890000 │ 長億、木山 │ ├──────────────────┼────┼────┼───────┼─────┼─────┼──────┤ │復興排水改善工程 │89.05.02│ 聖益 │ 德森、詠泰 │ 380000 │ 390000 │ 立益、木山 │ ├──────────────────┼────┼────┼───────┼─────┼─────┼──────┤ │十三戶三排排水改善工程 │89.05.02│ 聖益 │ 正松、肇益 │ 850000 │ 890000 │ 立益、木山 │ ├──────────────────┼────┼────┼───────┼─────┼─────┼──────┤ │八洲排水改善工程 │89.05.02│ 伍益 │ 佑新、居易 │ 840000 │ 890000 │ 金東、木山 │ ├──────────────────┼────┼────┼───────┼─────┼─────┼──────┤ │十三戶一排排水改善工程 │89.05.02│ 伍益 │ 國寶、億隆霖 │ 850000 │ 900000 │ 金東、木山 │ ├──────────────────┼────┼────┼───────┼─────┼─────┼──────┤ │成美排水改善工程 │89.05.02│ 立益 │ 宏松、政統 │ 840000 │ 890000 │ 尚品、金東 │ ├──────────────────┼────┼────┼───────┼─────┼─────┼──────┤ │萬興排水支線排水改善工程 │89.05.02│ 總興 │ 匯鴻、景瀚 │ 840000 │ 890000 │ 金東、漢寶 │ ├──────────────────┼────┼────┼───────┼─────┼─────┼──────┤ │海尾一排排水改善工程 │89.05.02│ 總興 │ 彰茂、詠泰 │ 840000 │ 880000 │ 金東、漢寶 │ ├──────────────────┼────┼────┼───────┼─────┼─────┼──────┤ │新寶排水改善工程 │89.05.02│ 吉崧 │ 正松、泓裕 │ 850000 │ 880000 │ 總興、佑新 │ ├──────────────────┼────┼────┼───────┼─────┼─────┼──────┤ │十戶排水改善工程 │89.05.02│ 尚品 │ 正吉、金聯合 │ 830000 │ 890000 │ 漢寶、總興 │ ├──────────────────┼────┼────┼───────┼─────┼─────┼──────┤ │八洲排水支線改善工程 │89.05.02│ 漢寶 │ 立松、悟禪 │ 840000 │ 890000 │ 吉崧、佑新 │ ├──────────────────┼────┼────┼───────┼─────┼─────┼──────┤ │海尾二排排水改善工程 │89.05.02│ 木山 │ 丸和、順榮 │ 840000 │ 880000 │ 佑新、伍益 │ ├──────────────────┼────┼────┼───────┼─────┼─────┼──────┤ │崙腳寮排水改善工程 │89.05.05│ 伍益 │ 龍贏、宏松 │ 840000 │ 890000 │ 佑新、木山 │ ├──────────────────┼────┼────┼───────┼─────┼─────┼──────┤ │萬興排水改善工程 │89.05.05│ 伍益 │ 正吉、泓裕 │ 830000 │ 890000 │ 佑新、木山 │ ├──────────────────┼────┼────┼───────┼─────┼─────┼──────┤ │十三戶二排排水改善工程 │89.05.05│ 伍益 │ 丸和、營泰 │ 850000 │ 890000 │ 佑新、木山 │ ├──────────────────┼────┼────┼───────┼─────┼─────┼──────┤ │草湖排水改善工程 │89.05.05│ 立益 │ 漢寶、正吉 │ 850000 │ 890000 │ 聖益、吉崧 │ ├──────────────────┼────┼────┼───────┼─────┼─────┼──────┤ │舊趙甲支線排水改善工程 │89.05.05│ 尚品 │ 億隆霖、肇益 │ 840000 │ 890000 │ 金東、總興 │ ├──────────────────┼────┼────┼───────┼─────┼─────┼──────┤ │復興排水支線改善工程 │89.05.05│ 漢寶 │ 正吉、立松 │ 830000 │ 890000 │ 金東、佑新 │ ├──────────────────┼────┼────┼───────┼─────┼─────┼──────┤ │後港溪排水改善工程 │89.05.05│ 木山 │ 立益 │ 830000 │ 880000 │ 吉崧、尚品 │ ├──────────────────┼────┼────┼───────┼─────┼─────┼──────┤ │沙山溪排水改善工程 │89.05.05│ 木山 │ 德森、金東 │ 840000 │ 880000 │ 吉崧、尚品 │ ├──────────────────┼────┼────┼───────┼─────┼─────┼──────┤ │成美幹線排水改善工程 │89.05.05│ 吉崧 │ 彰茂、國寶 │ 830000 │ 880000 │ 聖益、木山 │ ├──────────────────┼────┼────┼───────┼─────┼─────┼──────┤ │舊趙甲排水改善工程 │89.05.05│ 佑新 │ 營泰、鴻陞 │ 850000 │ 890000 │ 木山、尚品 │ ├──────────────────┼────┼────┼───────┼─────┼─────┼──────┤ │國光排水改善工程 │89.05.05│ 詠泰 │ 德森、金聯合 │ 850000 │ 890000 │ 漢寶、總興 │ ├──────────────────┼────┼────┼───────┼─────┼─────┼──────┤ │火炎溝排水改善工程 │89.05.05│ 詠泰 │ 金東、丸宜 │ 840000 │ 890000 │ 漢寶、總興 │ └──────────────────┴────┴────┴───────┴─────┴─────┴──────┘ 附件三之二 彰化縣芳苑鄉公所辦理「第二牛車橋災修工程」招標分析統計表┌──────────────────┬────┬────┬────────┬────┬────┬───┐ │ 工程名稱 │開標日期│得標廠商│ 其他投標廠商 │得標金額│底價金額│備 註│ ├──────────────────┼────┼────┼────────┼────┼────┼───┤ │第二牛車橋災修工程 │89.02.03│ 聖益 │營泰、立益、吉崧│00000000│00000000│ │ └──────────────────┴────┴────┴────────┴────┴────┴───┘ 附件四之─一 彰化縣田尾鄉公所辦理「彰83線道路改善工程」等7 項工程分析統計表 ┌──────────────────┬────┬────┬───────┬─────┬─────┬──────┬────────┐ │ 工程名稱 │開標日期│得標廠商│ 其他投標廠商 │ 得標金額 │ 底價金額 │ 保證廠商 │停工申請收文日期│ ├──────────────────┼────┼────┼───────┼─────┼─────┼──────┼────────┤ │彰83線道路改善工程 │88.06.03│ 吉崧 │ 尚品、金東 │ 0000000 │ 0000000 │ 立益、聖益 │88.08.16(7502) │ ├──────────────────┼────┼────┼───────┼─────┼─────┼──────┼────────┤ │彰87之1線道路改善工程 │88.06.03│ 長成 │ 吉崧、金東 │ 0000000 │ 0000000 │ 聖益、木山 │88.08.16(7503) │ ├──────────────────┼────┼────┼───────┼─────┼─────┼──────┼────────┤ │彰89之1線道路改善工程 │88.06.03│ 尚品 │ 聖益、木山 │ 0000000 │ 0000000 │ 立益、長成 │88.08.16(7504) │ ├──────────────────┼────┼────┼───────┼─────┼─────┼──────┼────────┤ │彰153之1線道路改善工程 │88.06.03│ 聖益 │ 吉崧、長成 │ 0000000 │ 0000000 │ 立益、金東 │88.08.16(7505) │ ├──────────────────┼────┼────┼───────┼─────┼─────┼──────┼────────┤ │彰141之1線道路改善工程 │88.06.03│ 聖益 │ 木山、長成 │ 0000000 │ 0000000 │ 立益、吉崧 │88.08.16(7506) │ ├──────────────────┼────┼────┼───────┼─────┼─────┼──────┼────────┤ │彰146之1線道路改善工程 │88.06.03│ 金東 │ 聖益、吉崧 │ 0000000 │ 0000000 │ 木山、長成 │88.08.16(7507) │ ├──────────────────┼────┼────┼───────┼─────┼─────┼──────┼────────┤ │彰141線道路改善工程 │88.06.03│ 木山 │ 吉崧、金東 │ 0000000 │ 0000000 │ 聖益、立益 │88.08.16(7509) │ └──────────────────┴────┴────┴───────┴─────┴─────┴──────┴────────┘ 附件四之二 彰化縣田尾鄉公所辦理「海豐村排水改善工程」等20項工程分析統計表 ┌──────────────────┬────┬────┬───────┬─────┬─────┬──────┐ │ 工程名稱 │開標日期│得標廠商│ 其他投標廠商 │ 得標金額 │ 底價金額 │ 保證廠商 │ ├──────────────────┼────┼────┼───────┼─────┼─────┼──────┤ │新厝村排水改善工程 │89.06.30│ 聖益 │ 總興、吉崧 │ 900000 │ 950000 │ 木山、尚品 │ ├──────────────────┼────┼────┼───────┼─────┼─────┼──────┤ │福田村排水改善工程 │89.06.30│ 聖益 │ 尚品、漢寶 │ 900000 │ 950000 │ 木山、總興 │ ├──────────────────┼────┼────┼───────┼─────┼─────┼──────┤ │仁里村排水改善工程 │89.06.30│ 聖益 │ 佑新、木山 │ 910000 │ 960000 │ 吉崧、金東 │ ├──────────────────┼────┼────┼───────┼─────┼─────┼──────┤ │海豐村排水改善工程 │89.06.30│ 伍益 │ 吉崧、漢寶 │ 890000 │ 950000 │ 雄發、富彥 │ ├──────────────────┼────┼────┼───────┼─────┼─────┼──────┤ │南鎮村排水改善工程 │89.06.30│ 伍益 │ 尚品、木山 │ 880000 │ 930000 │ │ ├──────────────────┼────┼────┼───────┼─────┼─────┼──────┤ │北鎮村排水改善工程 │89.06.30│ 總興 │ 立益、佑新 │ 850000 │ 890000 │ 金東、尚品 │ ├──────────────────┼────┼────┼───────┼─────┼─────┼──────┤ │田尾村排水改善工程 │89.07.13│ 聖益 │ 吉崧、尚品 │ 893000 │ 945000 │ 裕新、協立 │ ├──────────────────┼────┼────┼───────┼─────┼─────┼──────┤ │北曾村排水改善工程 │89.07.13│ 伍益 │ 木山、吉崧 │ 880000 │ 930000 │ │ ├──────────────────┼────┼────┼───────┼─────┼─────┼──────┤ │新生村排水改善工程 │89.07.13│ 立益 │ 金東、尚品 │ 826000 │ 870000 │ 木山、總興 │ ├──────────────────┼────┼────┼───────┼─────┼─────┼──────┤ │饒平村排水改善工程 │89.07.13│ 總興 │ 立益、詠泰 │ 890000 │ 950000 │ 立益、尚品 │ ├──────────────────┼────┼────┼───────┼─────┼─────┼──────┤ │正義村排水改善工程 │89.07.13│ 佑新 │ 總興、木山 │ 850000 │ 860000 │ 日元、肇益 │ ├──────────────────┼────┼────┼───────┼─────┼─────┼──────┤ │陸豐村排水改善工程 │89.07.13│ 金東 │ 立益、佑新 │ 840000 │ 890000 │ 木山、尚品 │ ├──────────────────┼────┼────┼───────┼─────┼─────┼──────┤ │打簾村排水改善工程 │89.07.13│ 金東 │ 吉崧、漢寶 │ 860000 │ 910000 │ 立益、尚品 │ ├──────────────────┼────┼────┼───────┼─────┼─────┼──────┤ │南曾村排水改善工程 │89.07.25│ 聖益 │ 詠泰、佑新 │ 893000 │ 940000 │ 裕新、協立 │ ├──────────────────┼────┼────┼───────┼─────┼─────┼──────┤ │溪頂村排水改善工程 │89.07.25│ 伍益 │ 佑新、金東 │ 903000 │ 950000 │ 雄發、富彥 │ ├──────────────────┼────┼────┼───────┼─────┼─────┼──────┤ │新興村排水改善工程 │89.07.25│ 伍益 │ 金東、總興 │ 884000 │ 930000 │ │ ├──────────────────┼────┼────┼───────┼─────┼─────┼──────┤ │豐田村排水改善工程 │89.07.25│ 總興 │ 詠泰、聖益 │ 885000 │ 930000 │ 金東、尚品 │ ├──────────────────┼────┼────┼───────┼─────┼─────┼──────┤ │柳鳳村排水改善工程 │89.07.25│ 佑新 │ 金東、詠泰 │ 903000 │ 950000 │ 日元、肇益 │ ├──────────────────┼────┼────┼───────┼─────┼─────┼──────┤ │睦宜村排水改善工程 │89.07.25│ 金東 │ 立益、佑新 │ 913000 │ 960000 │ │ ├──────────────────┼────┼────┼───────┼─────┼─────┼──────┤ │溪畔村排水改善工程 │89.07.26│ 伍益 │ 木山、吉崧 │ 808000 │ 850000 │ 雄發、富彥 │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3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