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65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7年度執聲沒字第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阿迪達斯(adidas)牌服飾貳拾肆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扣案之仿冒阿迪達斯(adidas)牌服飾24件,係屬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又商標法第83條規定,犯前2 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是如符合商標法第83條規定所陳列之仿冒商品,即使非屬被告所有,解釋上,亦得依上開規定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偵字第9963號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95年度上職議字第6522號處分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緩字第1660號緩起訴執行卷宗無誤。而扣案標有阿迪達斯(adidas)圖案之服飾24件係仿冒品等情,有證人林麗雯即台灣阿迪達斯股份有限公司採購副理出具之仿冒品鑑定報告1 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1 紙附卷可憑。被告在彰化縣彰化市○○路夜市公開陳列、販賣上開服飾乙節,亦經被告於警詢、偵訊時自承在卷,並有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1 份、扣押物品目錄表1 份可資佐證,堪認該等扣案物確係供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用之物。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商標法第8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 抗告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張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