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170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 (另案在臺灣臺中女子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緝字第206 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甲○○係位於彰化縣彰化市○○路361 號之「國王影音店」負責人,明知如附表1 所示之影音光碟片,分別係如附表1 所示之公司授權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發行、重製、經銷、出租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物,非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均不得擅自重製,亦不得將非法重製物予以散布,竟意圖銷售,基於散布之犯意,未經影音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自民國(下同)96年11月中旬某日起,擅自在前揭「國王影音店」內,以扣案之燒錄機1 臺重製如附表1 所示之光碟,預以每片新臺幣(下同)50元之價格販賣予不特定人。嗣於96年11月27日晚上8 時40分許,為警在上開「國王影音店」內搜索而查獲,並扣得如附表1 所示之盜版光碟片48片,及空白光碟片38片、燒錄機1 臺。 二、案經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1 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所涉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並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依前揭規定,經評議結果,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承不諱(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1215 號卷第4-6 頁,97年度偵字第206 號卷第8 頁,本院97年度訴字第1170號卷第90、96-98 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許恭誠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相符(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1215 號卷第7 、8 頁),並有照片6 張、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1 份、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同意及授權書、(代理)合約書等件附卷可稽(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1215 號卷第9-11、21-40 頁,本院97年度訴字第1170號卷第20-79 頁),及如附表1 、2 所示之物扣案可佐(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1215 號卷第46頁),堪認被告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第2 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被告以一個重製行為同時侵害多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以一罪論。爰審酌被告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簡字第23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緩刑3 年在案(緩刑嗣經撤銷),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可考,竟仍不思悔改,不欲以正當途徑賺取財富,反而再度意圖銷售,非法重製光碟,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實無足取,然衡其行為之期間、手段、重製之數量、犯後自始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1 所示之物,係被告重製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物所得之物;如附表2 編號2 所示之物,為被告犯著作權法第91條所用之物,均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稱綦詳(見本院97年度訴字第1170號卷第97頁),爰依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予沒收。扣案如附表2 編號1 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預備供被告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用,此經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陳明屬實(見本院97年度訴字第1170號卷第97頁),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99 條第1 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第2 項、第98條但書,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莊佳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梁高賓 附表1: ┌──┬────────┬────┬──────────┐ │編號│片名 │數量 │著作權人 │ ├──┼────────┼────┼──────────┤ │1 │終極警探4 │6片 │20世紀福斯影片公司 │ ├──┼────────┼────┼──────────┤ │2 │警奇四超人Π │3片 │20世紀福斯影片公司 │ ├──┼────────┼────┼──────────┤ │3 │非法入侵 │3片 │博偉家庭娛樂公司 │ ├──┼────────┼────┼──────────┤ │4 │終極武力 │2片 │International │ │ │ │ │Production │ │ │ │ │Association │ ├──┼────────┼────┼──────────┤ │5 │關鍵下一秒 │2片 │中藝國際影視股份有限│ │ │ │ │公司 │ ├──┼────────┼────┼──────────┤ │6 │特務風雲 │2片 │中藝國際影視股份有限│ │ │ │ │公司 │ ├──┼────────┼────┼──────────┤ │7 │博物館驚魂夜 │1片 │20世紀福斯影片公司 │ ├──┼────────┼────┼──────────┤ │8 │太陽浩劫 │1片 │20世紀福斯影片公司 │ ├──┼────────┼────┼──────────┤ │9 │龍騎士 │1片 │20世紀福斯影片公司 │ ├──┼────────┼────┼──────────┤ │10 │踢踏人生 │3片 │新力影視家庭娛樂公司│ ├──┼────────┼────┼──────────┤ │11 │真愛滿行襄 │2片 │海鵬影業有限公司 │ ├──┼────────┼────┼──────────┤ │12 │變形金剛 │5片 │派拉蒙家庭娛樂國際公│ │ │ │ │司 │ ├──┼────────┼────┼──────────┤ │13 │淚光閃閃 │4片 │中藝國際影視股份有限│ │ │ │ │公司 │ ├──┼────────┼────┼──────────┤ │14 │24反恐任務 │6片 │20世紀福斯影片公司 │ ├──┼────────┼────┼──────────┤ │15 │實習醫生 │7片 │博偉家庭娛樂公司 │ └──┴────────┴────┴──────────┘ 附表2: ┌──┬────────────────────┬─────┐ │編號│ 扣案物 │ 數量 │ ├──┼────────────────────┼─────┤ │1 │空白光碟 │38片 │ ├──┼────────────────────┼─────┤ │2 │燒錄機 │1臺 │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 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 個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 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