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年度易字第15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合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林罕 被 告 加雍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辛俊興 上列當事人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 ⒈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400萬元,及自起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被告加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加雍公司)向原告合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發公司)承租座落彰化縣社頭鄉○○段1285、1287、1289、1293、1294、1299、1300、1303地號之土地及座落其上之數筆建物及設備,租期自民國(下同)94年10月5日起至96年12月31日止,有租賃契約書可稽 ,詎於被告加雍公司承租期間之96年10月7日凌晨4時許,因「柯羅沙」颱風來襲,被告加雍公司所有員工停工,僅剩保全人員值班,被告加雍公司及其負責人(即被告辛俊興)卻疏於維護廠房之設備與線路,致颱風夾帶之豪雨由廠房屋頂漏入而使電源線短路失火,燒燬工廠內機具、原料及廠房建物,查被告之失火致原告公司受有庫存品損失、廠房屋頂、牆壁、排風設備、配電設備、消防偵測設備、電梯與集塵機之修復費用,及工務器材及周邊附屬設備之修繕及裝設費用、機械損害之修復與裝設費用共1400萬元,爰請求被告二人就原告公司因失火所致之損害負連帶賠償之責。 二、被告方面: 聲明及陳述:均未以言詞或書狀陳明任何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97年12月31日以97年度易字第1500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爰依前開法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齡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