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383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37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0424號),本院認不適宜依簡易程序為之(原案號 :98年度簡字第79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為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所列案件,依同法第284條 之1規定,由法官獨任審判,先予敘明。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乙○○與證人張力洲係億泰利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億泰利公司)所提供、維護之「新天上碑」網路線上遊戲之網友,因證人張力洲前為委託被告把玩,將告訴人即其胞兄甲○○在該網路上,所申請使用之遊戲帳號「weck1,ID:殺生秀才」之虛擬角色及 密碼,告知被告,詎被告竟於民國94年12月22日上午某時,先與案外人蔡群皞聯絡,以新台幣(下同)22,000元達成「烈火雷刀」寶物交易,並於同日上午7時50分許,由案外人 蔡群皞將上開款項,匯入被告所有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被告遂於同日晚間7時51分許,在其彰化縣員 林鎮○○路543巷97號之1號住處內,以電腦連接網際網路登入至該「新天上碑」線上遊戲,無故輸入告訴人前揭帳號及密碼,入侵該遊戲「武林密史」伺服器中之虛擬角色「殺生秀才」,將該角色所持有之「烈火雷刀」虛擬寶物之電磁紀錄,變更移轉至案外人蔡群皞所使用,而由案外人尤秀惠所申請之會員帳號「yu550550」內虛擬角色「閃電飄飄」中,致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58條之無故輸入 他人帳號密碼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以下簡稱:入侵電腦相關設備罪)嫌等語。 三、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依第303條所 為之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四、查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電腦使用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58條之入侵電腦相關設備罪。依同法第363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對被告撤回告訴,有告訴人之98年3月30日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依上開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