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81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10日所為之判 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丁、附表戊及理由欄三之㈣之8關於「修正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記載,分別依序更正為本 裁定所示之附表丁、附表戊及「修正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3款 」。又據上論斷欄漏寫「修正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3款」,應 更正補載。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丁、附表戊及理由欄三之㈣之8關於「修正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記載,顯係 誤繕,應予分別依序更正為本裁定所之附表丁、附表戊及「修正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3款」。又據上論斷欄漏寫修正 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3款,應更正補載。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 永 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魏 嘉 信附表丁: 被告乙○○所犯之罪及科處之刑 ┌──┬──────────────┬─────────────────┐ │編號│犯罪事實 │所犯法條 │ │ │ ├─────────────────┤ │ │ │論處之罪及所宣告之刑 │ ├──┼──────────────┼─────────────────┤ │1 │乙○○使用附表三序號40至62、│刑法第336條第2項 │ │ │附表七之不實發票至該營業人帳├─────────────────┤ │ │冊並據以報稅及侵占此部分之稅│乙○○犯業務侵占罪(一罪),處有期徒│ │ │款犯行、侵占附表六部分稅款之│刑壹年捌月。 │ │ │犯行 │ │ ├──┼──────────────┼─────────────────┤ │2 │乙○○使用附表六序號1之不實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2項 │ │ │發票至該營業人帳冊並據以報稅├─────────────────┤ │ │部分之犯行(不含侵占稅款部分)│乙○○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 │ │ │之幫助逃漏稅捐罪(一罪),處有期徒刑│ │ │ │參月。 │ ├──┼──────────────┼─────────────────┤ │3 │乙○○使用附表六序號2-10之不│修正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3款 │ │ │實發票至該營業人帳冊並據以報│ │ │ │稅部分中之犯行次數表3、4、5 ├─────────────────┤ │ │、6 、7、11、12、15、16、17 │乙○○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 │ │、19 、20(不含侵占稅款部分,│之偽造罪(共十二罪),各處有期徒刑伍│ │ │共12 罪) │月,均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 │ ├──┼──────────────┼─────────────────┤ │4 │乙○○記載附表六序號2-10之不│修正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3款 │ │ │實發票至該營業人帳冊並據以報│ │ │ │稅部分中之犯行次數表2、8、9 ├─────────────────┤ │ │、10、13、14、18、21(不含侵 │乙○○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 │ │占稅款部分,共8罪) │之偽造罪(共八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5 │乙○○變造營業稅繳款書持以行│刑法第216條、第211條 │ │ │使部分之犯行(一罪) ├─────────────────┤ │ │ │乙○○犯行使變造公文書罪(一罪),處│ │ │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附表戊: 被告甲○○所犯之罪及科處之刑 ~F0 ~T40 ┌──┬──────────────┬─────────────────┐ │編號│犯罪事實 │所犯法條 │ │ │ ├─────────────────┤ │ │ │論處之罪及所宣告之刑 │ ├──┼──────────────┼─────────────────┤ │1 │甲○○使用附表八犯行次數表2 │修正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 │ │、3 、6、7、10、11-18、20-25├─────────────────┤ │ │、30、32之不實發票至該營業人│甲○○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 │ │帳冊並據以報稅(共21罪) │一款之填製不實罪(共二十一罪),各處│ │ │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均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又拾伍日。 │ ├──┼──────────────┼─────────────────┤ │2 │甲○○記載附表八犯行次數表1 │修正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 │ │、4、5、8、9、19、26-29、31 ├─────────────────┤ │ │、33、34附表之不實發票至該營│甲○○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 │ │業人帳冊並據以報稅犯行(共13 │一款之填製不實罪(共十三罪),各處有│ │ │罪)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