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611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宗憲 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律師 鄭弘明律師 楊佳勳律師 被 告 蕭允泰 選任辯護人 陳惠伶律師 被 告 江源隆 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律師 何孟育律師 被 告 楊谷龍 選任辯護人 劉思顯律師 被 告 蘇鴻鍊 黃妤甄 上 2 人 選任辯護人 張奕群律師 被 告 北邑營造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號1樓 代 表 人 林淑華 被 告 黃世寶 許耀元 江吉存 上 4 人 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律師 黃俊昇律師 被 告 黃柏錩 選任辯護人 江銘栗律師 被 告 黃明海 選任辯護人 盧志科律師 被 告 宏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 代表人 江春茂 上 2 人 選任辯護人 陳青來律師 被 告 祥峻營造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 代表人 林俊良 被 告 信興土木包工業 統一編號: 代 表 人 吳馮春 被 告 吳宗信 上 3 人 選任辯護人 李進建律師 被 告 永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 代表人 洪益章 上 1 人 選任辯護人 蔡瑞麒律師 被 告 長義營造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 代表人 曹寶仁 被 告 盛祥土木包工業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 代表人 賴維堯 上 3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周春霖律師 被 告 連穩營造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楊胡徐 被 告 張永泉 選任辯護人 吳鴻昌律師 被 告 兆基營造有限公司 (原名鴻進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代 表 人 黃敬輝 被 告 佳陽營造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代 表 人 張國城 選任辯護人 陳建勛律師 被 告 詹志清 選任辯護人 李宗炎律師 被 告 三興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陳月 被 告 劉水成 上 2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101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張永泉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分別處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記載,其中「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予刪除。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附表編號十被告江吉存部分之(一)「又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之記載,應更正為「又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累犯」。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法院得以裁定更正 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張永泉就犯罪事實三之(八)部分,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此觀主文之附表記載甚明,惟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記載為「張永泉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分別處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其中「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記載顯係誤載,應予刪除。 三、被告江吉存就所犯犯罪事實三之(二)之犯行,係屬累犯,此經本院於犯罪事實欄、論罪科刑之(十三)之⒌論敘甚明,惟主文附表編號十之(一)有關「又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部分,漏載「累犯」二字,應予更正。 四、前揭誤載之更正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法更正之。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姚銘鴻 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蘇雅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吳芳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