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再易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再易字第15號 再審原告 葉智鈊即福泉鐵材行. 再審被告 王晋福即晉福企業社 再審被告 謝文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第9頁中,關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之記載,均應 更正為「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第9頁中,關於「中華民國 100年1月19日」之記載,係顯然之誤寫,故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國佑 法 官 李言孫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