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04號 債 權 人 黃一仕 債 權 人 衛彤葳 債 權 人 王茂苓 債 權 人 林震華 債 權 人 孫美茹 債 權 人 盧瑞如 債 權 人 郭怡君 債 權 人 李宗澤 債 權 人 廖世東 債 權 人 林家興 上列債權人黃一仕等十人因與債務人東亞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一仕等十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抑或為「民國100年1月5日」? 二、請提出債務人東亞電機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