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100號債 權 人 泰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豐喜 債 務 人 陳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捌拾玖萬捌仟肆佰叁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拾壹萬壹仟捌佰叁拾肆元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壹佰叁拾玖萬貳仟壹佰元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玖拾玖萬肆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