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1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巨勝廢棄物回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秉均 相 對 人 長生廢棄物清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順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動產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賣得價金而優先受清償,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參照最高法院52年度臺抗字第128號)。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長生廢棄物清理有限公司為擔保其對於原債權人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之債務,於民國(下同)98年7月27日,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960萬元( 嗣後雙方合意變更為51萬元)之動產抵押權,存續期間係自98年7月27日起至108年7月27日止,以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 現在(包括過去己發生而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其所擔保之各個債權及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依各個契約定之,並約定經催告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之規定,又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已於100年8月26日將前開債權及抵押權讓與巨勝廢棄物回收有限公司,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依前述約定向原債權人借款73萬元整,自民國100年6月30日起係積欠聲請人借款51萬元,屢經催討仍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動產抵押契約書、經濟部工業局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登記證明書、本票、債權及抵押權讓與契約書、經濟部函等影本為證。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0年11月1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同年月2日送 達於相對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 │附表; 100年度司拍字第189號 │ ├─────┬──────┬──┬─────┬──┬──┬─────┤ │物品名稱 │規格及型式 │廠牌│出廠年月日│單位│數量│物品所在地│ ├─────┼──────┼──┼─────┼──┼──┼─────┤ │製粒機 │100M/M │宏仁│950930 │台 │7 │彰化縣埔鹽│ │ │ │機械│ │ │ │鄉○○路32│ │ │ │ │ │ │ │之10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