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康協益 複代理人 陳宏鵬 上列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黃松本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相對人黃松本最新之戶籍謄本(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關係人新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正本)及法定代理人黃永森最新之戶籍謄本(請 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各乙份,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