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93號 聲 請 人 桃山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德清 非訟代理人 蔣志明 相 對 人 長生廢棄物清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順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動產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賣得價金而優先受清償,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參照最高法院52年度臺抗字第128號)。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長生廢棄物清理有限公司為擔保其對於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之債務,於民國(下同)99年8月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之動產抵押權,存續期間係自99年8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以擔保其本人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己發生而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其所擔保之各個債權及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依各個契約定之,並約定經傕告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之規定,經登記在案。又相對人依前述約定陸續向聲請人借款及債務承擔,自民國100年4月20日起即積欠借款5,458,194元,屢經催討仍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 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動產抵押契約書、經濟部工業局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登記證明書、匯款回條、銷貨單、轉帳證明單、借據等影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0年6月7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於10日內 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100年6月9日 送達於相對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 │附表: 100年度司拍字第93號 │ ├──┬──────┬─────┬───┬──────┬────────────────┬──────┤ │ 編 │物品名稱 │製造廠商 │單 位│ 數 量 │ 物 品 所 在 地 │ 出 廠 │ │ 號 │ │ │ │ │ │ 年 月 日 │ ├──┼──────┼─────┼───┼──────┼────────────────┼──────┤ │001 │製粒機 │ 宏仁機械 │台 │42 │彰化縣埔鹽鄉○○村○○路32-10號 │94年10月31日│ │ │ │ │ │ │ │出廠 │ ├──┼──────┼─────┼───┼──────┼────────────────┼──────┤ │002 │製粒機 │ 宏仁機械 │台 │20 │彰化縣埔鹽鄉○○村○○路32-10號 │95年12月20日│ │ │ │ │ │ │ │出廠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