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2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徐景焜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無票號)正本一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徐景焜、黃振宗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