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7號上 訴 人 莊春和即春億工程行 莊毅誠即春城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北慶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288,2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50,3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楊筱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