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聲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曾駿豐原名曾文. 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曾駿豐不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又債務人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2條、第134條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因其所提更生方案未經債權人可決,復未經法院逕以裁定認可,法院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規定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該清算財團業經變價處分,所得價金計新台幣(下同)498,711元,已分 配完畢等事實,業經調閱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83號聲請更生事件、98年度消債清字第24號清算事件、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3號清算執行事件全卷查明屬實。 三、債務人雖陳稱,其於90年前投資精品店失利即負債百萬元,後罹患類風濕性關節炎領有重大傷病卡,因健康不佳致工作收入受影響,為支應生活開銷申辦信用卡、使用信用借貸等金融服務,未料物價持續飛漲,債務人僅能選擇長期繳納循環信用利息,因銀行高額利率壓榨下,致債務額迅速累積,並扶養母親及祖母。又債務人有固定收入,而普通債權人藉由清算程序之財產分配清償數額已超過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2條應裁定免責 云云,並提出重大傷病免自行部分負擔證明卡、相關診斷書等件為證。惟查: (一)債務人於民國91年11月1日至93年3月12日間、93年1月12 日、93年7月間即分別向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臺灣新光商 業銀行、安泰商業銀行辦理代償業務,可見當時已有債務不能清償情事,惟仍向花旗(台灣)銀行、國泰世華銀行、澳商澳盛銀行、滙豐(台灣)商業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大眾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辦理預借現金、信用貸款、通信貸款數十筆,金額自2,111元至20萬元不 等。 (二)復依其刷卡消費明細所示,自92年4月3日至95年4月26日 在新金大都冷飲店消費45筆,金額5,500元至39,000元不 等;93年3月28日至94年1月8日在翡翠理容院消費4次,金額7,200元至36,000元不等;94年9月24日在佳麗都理容 KTV消費10,850元;92年11月22日至94年2月27日在戀戀紅塵男女護膚坊消費4次,金額2,600元至2,700元不等;93 年8月8日至93年10月24日在麒湟視聽中心消費3次,金額 9,000元至18,000元不等;93年9月26日在金麗都飲食店消費13,600元;93年10月3日在珍儷督名店消費9,800元;94年6月5日、94年2月20日在全國理容消費7,700元、4,550 元;93年8月1日、93年9月5日在大吉利理容名店消費8,5 00元、15,700元;93年8月29日在聯膳餐廳消費9,790元;93年9月29日在金多多名店消費4,200元;93年12月8日在 神腦國際芊虹連鎖店消費11,450元;94年1月10日在宜安 旅行社消費30,000元非必要之奢侈性消費等事實,有各該債權銀行所提消費刷卡紀錄暨陳報狀在卷可稽,並經調閱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83號聲請更生事件、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3號清算事件全卷查明屬實。債務人所陳參諸上開非屬一般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理容院、KTV、冷飲店等奢 侈性消費情形,亦顯不可採信。 (三)按債務人至少自93年7月起,即對債務已有不能清償之情 形,本應量入為出,以節約不當消費行為,惟嗣後仍陸續大量預借現金,復無節制前往理容院、KTV、冷飲店為非 必要之奢侈消費行為,債務人未衡量己身償債能力,節制花費,恣意不當奢侈消費任令其債務增加,致無法負擔而不能清償,其因浪費致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足堪認定,揆之首開規定,仍應不免責。 四、從而,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第4款規定之情形,其圖一時生活安逸,致生高額負擔不能清償之債務,若使其藉清算程序免除清償之責,應與該條例之立法意旨不符。債權人陽信銀行、滙豐銀行、花旗銀行、台新銀行、安泰銀行、國泰世華銀行、日盛銀行、澳盛銀行、新光銀行、遠東銀行、大眾銀行、中國信託銀行等債權人復均表示反對債務人免責之意見,揆之上說明,本件債務人不得免責,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