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127號 上 訴 人 莊金應 被 上訴人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范植谷 訴訟代理人 馬錫年 被 上訴人 全興油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崇讓 訴訟代理人 張黎茱 徐秋火 被 上訴人 全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張紅棗 訴訟代理人 陳美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三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楹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