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3號 聲 請 人 宇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賢 上列聲請人於民國100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聲請調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調解程序費用。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3,6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 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