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36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02 日
- 當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顏慶章、詹盛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3664號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 務 人 詹盛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伍仟壹佰叁拾玖元及及其中本金16050元自101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101年6月10日起延滯第一個月當 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計算、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計算及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下同)96年8月13日金管銀(六)字第0960033497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詹盛翔前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持該信用卡於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全數清償,或繳交最低應繳金額以上款項,並依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約定計付循環信用利息,逾期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及依未繳清金額計算之違約金(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計算、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 約金新臺幣400元計算及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 金新臺幣500元計算),合先敘明。 (三)查債務人參加銀行公會95協商自101年6月起即未依約繳款,現尚積欠聲請人本金16,050元及計算至98年6 月27日止利息暨違約金共計19089元未償,迭經聲請 人催討無效,依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之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應負清償全部借款之責。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508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 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謹 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