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49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23 日
- 當事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林武田、謝明璇、吳文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4922號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 理 人 謝明璇 債 務 人 吳文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零玖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新臺幣壹佰伍拾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