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52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29 日
- 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鍾隆毓、范鈺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523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范鈺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貳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叁仟壹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捌佰叁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陸仟壹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