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57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07 日
- 當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侯金英、陳湘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574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湘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捌萬柒仟陸佰叁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捌萬貳仟零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