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57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09 日
- 當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5797號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樓及68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8樓及68號1、2樓 代 理 人 賴啓忠 債 務 人 郭鍚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叁仟貳佰肆拾伍元及其中參萬零壹佰捌拾元自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零,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郭鍚福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相對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二)相對人郭鍚福自九十八年十二月至一○○年五月共消費簽新臺幣參萬零壹佰捌拾元,但於一○一年七月十七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依約計算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為新臺幣參仟零陸拾伍元,以上共計新臺幣參萬參仟貳佰肆拾伍元,雖屢經催討,相對人仍無力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