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2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20 日
- 當事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簡明仁、林雅婷、陳謝秀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6275號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 理 人 林雅婷 債 務 人 陳謝秀金 21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玖仟貳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玖仟捌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叁仟肆佰叁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叁仟壹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