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25 日
- 當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汪國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96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非訟代理人 陳美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蔡欣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請提出相對人相對人蔡欣樺、關係人蔡欣諺之最新個人戶籍登記謄本(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各乙份。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