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0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006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黃溪順 債 務 人 陳義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玖拾捌萬叁仟伍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案外人陳鴻振即尚宜塑膠商行於民國(下同)(1)98年10月13日邀其餘案外人陳順寶、陳巫玉英等為連帶保 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筆,新臺幣1,000萬元(分二筆放款 帳號),再於99年10月27日增邀債務人陳義龍為連帶保 證人,共同簽定增補約據乙紙,借款期間自民國98年10 月13日起至104年4月13日止(目前餘欠本金753,525元)。(2)98年10月13日邀其餘相對人陳順寶、陳巫玉英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筆,新臺幣1,000萬元(分 二筆放款帳號),再於99年10月27日增邀債務人陳義龍 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定增補約據乙紙,借款期間自民 國98年10月13日起至104年4月13日止,(目前餘欠本金 2,230,000元),二筆貸款利率依約定利率計息,目前利率各為3.345%、3.345%。 (二)、詎案外人陳鴻振即尚宜塑膠商行於99年4月23日經台灣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依授信約定書中第十二條約 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 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又債務人陳義龍既 就本案債務願認連帶保證人,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 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 迄未蒙置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 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006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義龍 │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 │ │528102│ │1月13日起 │ │三四五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陳義龍 │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 │ │225423│ │1月13日起 │ │三四五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陳義龍 │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 │ │156100│ │1月13日起 │ │三四五 │ │ │0元 │ │ │ │ │ ├──┼───┼─────┼──────┼──────┼───────┤ │ 004│新臺幣│陳義龍 │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 │ │669000│ │1月13日起 │ │三四五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義龍 │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28102│ │2月1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陳義龍 │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25423│ │2月1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3│新臺幣│陳義龍 │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56100│ │2月1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4│新臺幣│陳義龍 │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69000│ │2月1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