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30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18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韓蔚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301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黃清光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中並未填寫請求利息年息百分之幾,請具狀釋明之,並提出更正後聲請狀繕本3份,以利本院作業。 二、請提出債務人黃清光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