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33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1 日
- 當事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劉五湖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3304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上列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王有忠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內附台端所先繳納之新臺幣500元匯票,請查收。 二、民事訴訟法第77-19條已修正,支付命令裁判費徵收現改為 新臺幣500元,請改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請提出債務人王有忠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