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39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04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蔡慶年、謝國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3931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謝國鑑 上列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旺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內未附上附表,請具狀補正。 二、請提出債務人蔡順發、許惠麗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