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4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11 日
- 當事人蕭月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4168號 債 權 人 蕭月菊 2號 上列債權人蕭月菊因與債務人貴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蕭月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務人貴陽有限公司已經廢止在案,台端以原負責人為法定代理人並不合法,應先向公司所在地之法院聲請函查該公司是否聲請破產或清算程序,並補正該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表)、全體股東名冊或董事名冊、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等資料,並陳報前開全部清算人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請補前開所有清算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