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72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7235號 債 權 人 林再傳 上列債權人林再傳因與債務人田瑞年即東陽企業社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再傳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 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田瑞年即東陽企業社最新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AB0000000)為何年何 月何日(應自退票日後起算)。 三、請提出債務人田瑞年(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林彥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