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72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7247號 債 權 人 陳俊吉 債 權 人 朱信憲 債 權 人 邱志豪 上列債權人陳俊吉等三人因與債務人智賢工程行即黃智賢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俊吉等三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黃智賢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提出智賢工程行之工商登記表。 四、聲請狀內無證物(銷貨單影本二紙),請具狀補正之。 五、聲請狀繕本二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