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72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7247號 債 權 人 陳俊吉 債 權 人 朱信憲 債 權 人 邱志豪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智賢工程行即黃智賢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12月7日送達於債權 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